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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 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 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狭义合同 是指债权合同。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主要是指债权关系,即狭义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下列特征: 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 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 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4.1 建设Hale Waihona Puke Baidu程合同概述
4.1.2 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有助于针对不 同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而且便于准确适用 法律。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 定名称、设有专门规 范 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 义务 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 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 件 合同的成立,是否必 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 标准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 系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 从关系
建设工程法规
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求
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 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定; 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及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 复》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 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4.1.1 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 合同的特征
赠予合同、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一诺即成,多数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合意后还必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批准 未 满 足 形 式 要 求 ,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合同不生效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买卖、租赁、运输、建设工程合同
赠予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合同,履约担保合同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 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类别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
示例
分类意义
《合同法》分则所规定,15种,买卖、租赁、 有名的应直接适 建设工程合同等-典型 用相关专门规则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非典型 买卖合同-交钱交货;建设工程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风险承担 判断合同成立时 间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者要 约明确表明时,不能普遍适用。如:法定必须书面形式,但一方 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默示合同)
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4.1.3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注意义务、行为 能力要求程度不 同 判断合同效力, 主从合同的效力 影响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以言语作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 的,都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口头形式 灵活、取证困难 有形载体体现合同内容,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履行、制订过程比 较复杂。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4.2.1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 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 的义务。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 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
要约撤回 与要约撤 销 要约失效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承诺
承诺 承诺 期限 承诺 生效 承诺 撤回 超期 延误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下列特征: 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 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 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4.1 建设Hale Waihona Puke Baidu程合同概述
4.1.2 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有助于针对不 同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而且便于准确适用 法律。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 定名称、设有专门规 范 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 义务 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 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 件 合同的成立,是否必 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 标准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 系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 从关系
建设工程法规
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求
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 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定; 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及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 复》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 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4.1.1 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 合同的特征
赠予合同、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一诺即成,多数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合意后还必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批准 未 满 足 形 式 要 求 ,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合同不生效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买卖、租赁、运输、建设工程合同
赠予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合同,履约担保合同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 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类别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
示例
分类意义
《合同法》分则所规定,15种,买卖、租赁、 有名的应直接适 建设工程合同等-典型 用相关专门规则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非典型 买卖合同-交钱交货;建设工程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风险承担 判断合同成立时 间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者要 约明确表明时,不能普遍适用。如:法定必须书面形式,但一方 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默示合同)
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4.1.3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注意义务、行为 能力要求程度不 同 判断合同效力, 主从合同的效力 影响
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以言语作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 的,都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口头形式 灵活、取证困难 有形载体体现合同内容,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履行、制订过程比 较复杂。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4.2.1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 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 的义务。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 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
要约撤回 与要约撤 销 要约失效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承诺
承诺 承诺 期限 承诺 生效 承诺 撤回 超期 延误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