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
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
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12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007年以来,我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设了省、市(州、林区)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市(州、林区)、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武汉市建设了11个普通高考考点网上巡查系统,在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实行安检,增加作弊防控设备,为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践经验,对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组织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干扰较大,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已呈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并有蔓延之势,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社会正义、教育公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以及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认真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完成18个考务指挥中心、377个标准化考点、1.74万个标准化考场、105个试卷保密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第三十五条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评估与奖惩第三十六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评估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规范,由我部另行制订、下发.第三十九条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2.监考员职责3.系统管理员职责4.视频监考员职责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招委会或考委会.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招委会或考委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九、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的其他工作.监考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五、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六、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九、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不将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一、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十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十四、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视频监考员职责一、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网上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三、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四、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五、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 [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 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 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考点建设的质量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和提高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场所的选择和规划。
考点的选址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环境舒适、安全和便捷的原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考生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满足考试的需求。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考场的布局、通风、采光等因素,确保考场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考场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考点建设应当配备先进的考试设备和设施,包括考场座椅、考试桌、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安全保障。
同时,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考试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考点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考场的监控、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生的管理等,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需要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考试信息的发布、考生的指引和服务等,以满足考生的需求。
最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考点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提高考试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采用智能监控系统、智能考场布局系统等,提高考试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注重细节,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和提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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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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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现状、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及内容、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和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小组成员名单等。
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省、市、县共同筹集方式解决,各省申报时要明确省、市、县资金投入。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资金概算等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各省(区、市)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和各地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要求,制订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的数量。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应纳入本地区统筹管理。
省属高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信息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指挥建设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应加强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确保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顺利实施,
提高建设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考试机构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
推进、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流程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交流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造价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向教育部、财政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监理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应建立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范,实行项目监理制,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应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
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二十条各省(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标准化考点建设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别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提交的验收文档包括: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合同、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验收通过且工程质量好,给予适当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适当扣减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程,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
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