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论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大学毕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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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违约案例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违约案例

劳动合同违约案例【篇一: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的签署不仅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员工自己个人的利益。

所以员工几个人要妥善保护好劳动合同。

案例: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人事经理,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等人事管理工作。

同年11月底,出于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李某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2月至当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但公司则称,公司在李某入职一个月内就与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职前,李某将公司和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销毁。

但对于这一主张,公司没能提出有效证据。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和解,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看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两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时间限制,第二个是单位存在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签订。

本案中,李某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又是该单位的人事经理。

在审理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非常有必要综合考虑高管的职权、岗位职责以及接受管理的程度等工作因素来认定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有体现。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此,在地方有相应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类似案例,即使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是人事经理销毁,只要举证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该劳动者职责范围,也可主张劳动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科毕业设计-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科毕业设计-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

前言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具有以下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同时,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

除以上两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目录摘要 (1)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1)2.我国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1)2.1.严格责任原则 (2)2.2.过错责任原则 (3)2.3.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2.3.1. 违约事实 (4)2.3.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5)2.3.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5)3.违约责任的划分及其样态 (5)3.1 违约责任的划分 (5)3.2违约责任的样态 (6)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5.违约责任的免除 (10)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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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论文摘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现象,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限制是否合理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限制约定违约金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

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

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

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

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

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

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

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

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二、劳动合同立法中违约金规定之比较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违约金的制度,由于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有悖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因此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大于惩罚性的精神原则。

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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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

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

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分析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劳务关系中。

合同的有效履行对保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约情形,因此针对违约责任与赔偿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劳务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关于劳务的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作时间等。

三、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劳务合同中,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 赔偿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1. 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条款。

例如,若某一方未按时支付报酬,应支付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 法律规定: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法律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中对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进行规定。

3. 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会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有关。

守约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

五、损害赔偿的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应依据实际损失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丧失的工资、预计的利润等。

2. 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声誉损失、客户流失等。

3. 可得利益损失:如能证明本应获得的利益亦可作为赔偿的依据。

六、总结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配置,以免日后因违约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同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研究现状(一)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违约立法的现状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并没有进行一个很明确的解释,仅仅在我国的某些地方出台的法案以及之前我国的劳动部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出现过关于劳动合同违约的相关的规定。

但我国于本世纪初期,在建国52年后,我国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违约行为进行了一定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完整的对于劳动违约行为进行约束,仅仅只是对该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

而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于该法规出台5年后又颁布了另一部司法解释对之前的法规进行补充。

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劳动合同违约的方面。

所以在第二部解释法规颁布的一年之后,我国人大最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该法律于2008年元旦起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有了一系列的规定,也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如:若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劳动者2倍的工资等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许多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导致了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更有甚者,基本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并最终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如今我国国务院通过了一项新的条例,条例规定了当企业解雇或者在法律范围之内辞退劳动者时需要赔付的违约金的情况。

(二)国际关于劳动合同违约立法研究的现状在查阅过英、德等西方法律发展的比较完善的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有关文献中,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制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但是对于劳动合同违约方面责任的认定也并不是太全面。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的方面,鲜少出现在一些文章中,对于认定各个国家(地区)也都有其自己的一套标准。

在英国的某些研究者在对劳动合同违约方面进行研究的时候的侧重点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违约的程度范围、如何违约、违约的标准如何计算、若发生违约行为时责任如何认定、发生违约行为时如何赔付。

论文题目 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文题目  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文题目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学校名称:包头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张梦倩学生姓名:郭佐聿学号:1115001401506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11春论文提纲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四、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六、结论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

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

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论文编号: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黄凯专业:经济法学方向:劳动法导师:金英杰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一年三月摘要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弥补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规范的不足,更加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在现行立法中,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上仍存在着若干可考虑增补、修改或商榷之处。

因劳动合同本身的特殊性,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具体法律条款,运用理论分析,对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责任目录目录第一章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理论概说 (2)第一节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2)一、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含义 (2)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特征 (2)第二节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4)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5)三、劳动违约与劳动侵权的区别 (6)第二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的缺陷分析 (8)第一节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规定的梳理 (8)一、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8)二、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0)三、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11)第二节对于专项培训和服务期条款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分析 (12)一、对因专项培训而引发的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分析 (13)二、对服务期条款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的分析 (16)第三节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分析 (18)一、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性质 (18)二、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19)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中涉及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制度缺陷 (20)第三章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 (22)第一节台湾地区关于约定服务期理论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关系 (22)一、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契约中的约定服务年限理论 (22)二、约定服务年限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关系 (22)第二节国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23)第四章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的理论思考 (25)第一节社会法属性倾斜劳动者 (25)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体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25)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作出倾斜保护是社会法属性的体现 (26)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体现 (26)第二节体现社会公平——平衡用人单位利益 (28)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 (29)二、从违约责任上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 (29)第五章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 (31)第一节专项培训与服务期条款涉及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建议 (31)一、应明确专项培训的内容及形式 (3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二、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建议 (31)第二节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建议 (32)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明确 (32)二、应当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单独就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违约金或将保守商业秘密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3)三、应明确劳动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33)四、经济补偿金应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对等 (34)第三节对违约金条款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涉及违约责任的建议 (34)一、违约金条款应同等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4)二、劳动者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双重责任 (35)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适用违约金条款 (35)结语 (38)参考文献 (39)引言引言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非“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承担的是违法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而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不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范畴。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将就合同法违约责任进行探讨,从其基本概念、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模式以及对违约责任的限制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等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赔偿损失、履行义务、修改或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等。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认定合同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存在于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基础之上。

其次是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是一方向对方提供某种利益或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违约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违约方的过失或故意,客观要件则指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

三、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履行责任是指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当重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四、违约责任的模式违约责任的模式可以分为固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不固定损害赔偿责任两种。

固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对违约方预先设定的违约损失进行赔偿,不需要对具体损失进行证明。

不固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损失需要对具体的损失进行证明和计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五、对违约责任的限制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的豁免、违约责任的限于合同标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限制等。

六、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地址:[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具体号码]一、双方的基本约定。

咱们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都得按照合同里说的那些事儿来办事儿,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就像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 工资支付方面。

要是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给乙方发工资,这可就不地道了。

甲方得给乙方支付拖欠工资部分的[X]%作为违约金。

比如说,本来每个月15号要发5000元工资,结果拖到20号才发,那甲方就得额外给乙方(5000×[X]%)元作为补偿。

这就像是答应了给别人糖,结果晚给了,那就得多给几颗表示歉意。

2. 工作条件提供。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给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像说好有空调的办公室,结果空调一直是坏的,夏天热得像蒸笼,冬天冷得像冰窖。

这种情况下,甲方得负责尽快改善工作条件,并且给乙方一次性补偿[X]元。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人家一个舒适的小窝,结果给了个破茅屋,那就得赔点钱来弥补人家的委屈。

3. 违反劳动保护和安全规定。

要是甲方没有遵守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的规定,让乙方在工作的时候处于危险之中,那甲方可就犯大错了。

甲方除了要马上改正,给乙方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外,还得按照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程度来赔偿。

如果乙方因为这个受了点小伤,花了500元医疗费,甲方就得把这500元全赔了,再加上[X]元的精神损失费。

这就像是你带人家走在路上,你却不注意看车,差点让人家被车撞了,你不得好好赔偿人家嘛。

三、乙方的违约责任。

1. 离职相关。

要是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离职程序就拍拍屁股走人了,比如说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甲方,结果第二天就不来了。

那乙方就得给甲方支付相当于[X]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这就好比你在一个团队里,突然不打招呼就退出,给团队造成了麻烦,你就得付出点代价。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浅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浅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浅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摘要】顾某,于2010年到某高中担任一名英语教师,2018 年被诊断患有癌症。

学校得知这一消息后,在顾某已经委托家属请假的情况下,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决定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经过双方上诉,法院裁定学校的开除决定是无效的,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直到顾某去世,学校仍拒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

最后迫于媒体舆论的力量,才出面道歉。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劳动合同并没有较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因基于现状,本文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基础上,浅?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劳动关系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一)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的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多种,另一方是劳动人员。

另外,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一方或者双方过错,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有过错方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过错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有过错方必须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同时,违约责任还具有偏重性。

出于对劳动者这一弱势方的保护为出发点,诸多国家的法律中一般都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多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这一弱势方规定的需要其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对来说是较轻较少的。

二、劳动合同的违约原因劳动合同的违约原因有很多,比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误解,最终导致当事人违约,对某项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违约,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所规定的的行为而导致违约,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等问题导致的违约。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

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范文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地址:[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一、总则。

咱们签了劳动合同,就像搭伙过日子,都得守规矩。

要是谁不地道,违反了合同里的约定,就得承担责任,这就跟玩游戏犯规得受罚一样。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 工资报酬方面。

要是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给乙方发工资,这可不行啊。

每逾期一天,就得按照未发工资的[X]%给乙方支付补偿金。

就好比你答应别人今天给糖吃,没给,那明天就得给更多来弥补。

如果拖了一个月还没给全,除了补上工资,还得额外给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就当是对乙方饿肚子这么久的补偿啦。

2. 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

甲方得给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要是工作场所到处是危险,像什么漏电啊、墙要塌了之类的,这就是甲方的错。

如果因为甲方没有做好劳动保护措施,让乙方受了伤,甲方得负责所有的医疗费用,还得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乙方赔偿。

这就好比你请朋友来家里玩,结果因为你家地板太滑把朋友摔骨折了,你不得负责到底嘛。

3. 福利待遇。

合同里说好的福利,像年假、病假、保险之类的。

要是甲方耍赖不给,那甲方得按照福利对应的价值,双倍赔偿给乙方。

比如说,年假没让休,那就得按照正常上班工资的两倍给乙方补偿,谁让你剥夺了人家休息的权利呢。

三、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保密义务。

乙方在工作中知道了甲方的一些秘密,像商业机密啊、客户资料啥的。

要是乙方嘴不严,到处乱说,那可就麻烦了。

乙方得赔偿甲方因为这个秘密泄露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比如说,甲方有个新的产品计划是秘密,结果被乙方泄露出去,竞争对手提前做了类似产品,甲方少赚了好多钱,这少赚的钱都得乙方来赔。

而且乙方还得另外给甲方[X]元的违约金,这就当是对甲方信任被辜负的惩罚。

2. 竞业限制。

要是合同里有竞业限制条款,乙方离职后可不能立马去跟甲方抢生意的公司上班。

要是违反了,乙方在新公司挣的钱都得归甲方,而且还得再给甲方[X]元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一、概述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的复杂课题。

劳动合同作为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与执行对于维护双方权益、保障劳动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研究不仅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一个合理且有效的违约责任制度能够激励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进而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反之,若违约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或执行不力,则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既是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和理论依据,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内涵、特点、类型、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小的损失。

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还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

通过梳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分析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为实践中判断违约责任提供依据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以期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理论体系,还有助于指导实践,提高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效率。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分析,探讨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类型以及如何处理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民事责任,也是劳动关系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劳动关系责任,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解雇、停工或其他劳动惩罚的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类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违约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次要责任是指违约方轻微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

在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解雇等严重后果。

赔偿责任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此外,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在次要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数额一般较低。

此外,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接受劳动惩罚,如停工、降薪等。

劳动惩罚的程度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轻重进行确定,以保证违约方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次违约。

三、处理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在处理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时,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

首先,应当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证据充分、确凿。

其次,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类型和数额。

最后,应当与违约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在处理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时,应当尽量避免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

应当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违约责任的确定和执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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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学校名称:包头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张梦倩学生姓名:郭佐聿学号: 1115001401506 专业:法学入学时间: 2011春论文提纲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四、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六、结论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

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

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

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

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

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

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

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

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

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

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

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

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

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

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

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

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

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

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

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

如果不能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四种:一、继续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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