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形式学三个部分。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普遍原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2.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规则和推理方法,包括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规则的推演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等内容。
3. 法律形式学法律形式学研究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组织结构和形式特征,包括法律的形式分类、法律的文字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方法等内容。
二、法理学基本原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法治原理、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
1. 法治原理法治原理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并通过法律实施和加强法律的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3.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法理学基本理论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权利法学和规范法学。
1.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自然本质,是正义的体现,人人平等的前提,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正义。
2. 权利法学权利法学认为法律是共同行为的规范,着重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法律应当依据客观事实,符合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的真实意图,包括文字解释、隐含解释和系统解释等方法。
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作出具体的裁决。
五、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合法性和法定性,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第一篇: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理学考试复习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 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 律学的定义: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也称“刑名律学”,又称“刑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学习、注释的法学4律学的特征:律学是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但并非唯一存在的法学5 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6 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并不是随着法律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
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7 春秋四大家:(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2)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崇尚“道法自然”(3)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核心思想史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4)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儒家的“礼治、德治”相对立,“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8 儒法两家的异同:同:根本目的都是维护专制统治异: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主张的“法治”一直是对立的两个理论体系二者在统治方法上对立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依法治国,法数势相结合。
9 西方近代法学四大家:(1)古典自然法学派: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几个特点:宣扬理想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符合该民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名族的生存和发展(3)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4)哲理法学派:10西方自然学派的思想:新自然法学派学者不同程度地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基本信条,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地反对法律证实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全新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1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1、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3、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相等同,如公民保卫祖国的责任、遵纪守法的责任、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等等。
法律责任(狭义)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7、法律职业:具有线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特征: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8、权利和权力:9、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0、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
法理学考点整理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依据。
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概念和基本要点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是法理学考点整理的第二部分,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效力4.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解释性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和关系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3.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效力4.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关系5.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法律证明1.法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证明的目的和标准3.法律证明的程序和方法4.法律证明的难点和效力5.法律证明与权力治理的关系四、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的成因和对象2.法律变革的形式和手段3.法律变革的程序和效力4.法律变革的挑战和应对5.法律变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本质2.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变化3.法律效力的条件和限定4.法律效力的终止和消亡5.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总结: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析和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要素,掌握法律的解释和证明方法,了解法律的变革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于实践中。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第一篇:法理学总结一.简答题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之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都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
7、法律行为:一切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8、法律关系:被依法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9、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
10、法律推理: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二.法律谚语1、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对于私法(民法等)领域来说,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对于公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来说,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2、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对立面。
同时,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互贯通的。
法理学考试总结
权利与权力1首先,从产生上来看,两者互为渊源。
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态。
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和选择可能,它的原初形态在每个主体间应当是均衡的。
当它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发生流动,这种均衡就被打破了,握有更多自由和选择可能的一方就拥有了权力。
另一方面,权利的确认和分配则要依赖于权力。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种选择和自由都需要某种“力”的支持。
权力是一种资源的握有,是一种“力”,凭借它才可以为主体获得和维持更多的权利。
西谚“强力产生权利”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实。
第二,两者的存在形态相互渗透。
权利以某种自由和优先的形式存在,必须依赖权力的支撑。
这一点在法律权利中表现得犹为明显。
但权力本身表现为权利和职责的双重性,即权利是一种不可抛弃的特殊形态的权利,而权力若要长久地存在,就必须如卢梭所言,“一个最强者,如果不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不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他再强也是不足以永远做主人的。
” 因为作为长久存在的权力,不得不接受作为权利前提的正当性的评价。
2权利与权力相互区别a权力以资源握有为必要,而权利则强调作为一般主体的行动自由;b权力通常为少数自然人或组织而权利则是单个个体享有(当然,这里的权力应排除抽象意义上为全体人民享有的权力);c权利基于其自由选择的可能,可以行使、暂时不行使或者永久抛弃,而权力基于其职责的一面,一旦抛弃或怠于行使就可招致消极后果;d权利的行使一般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权力的行使则一般要求严格按照授权,接受限制。
3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要求不同;权利是可选择、可转让的,权力不可转让法律地位不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权力是法律所确定的权能和支配力。
运行方式不同;权利人行使权利是自愿的的行为;权力始终与暴力相伴,有强制力相伴随表现形式不同;权利是以“…自由”、“…权”的形式表现,权力是以“职责”、“权限”的形式表现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利的推定是法无规定即禁止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的利益;权力一般体现是公共利益4设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时应以权利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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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
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法的规范作用: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具有意识形态功能。
二)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一般指引与个别指引两种形式。
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从起点到终点)。
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对世权利)——特殊权利义务(相对权利、对人权利、特定权利)。
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原有权利)——第二性权利义务。
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
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概念比较:免责: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存在被免除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自始不存在免责的条件和方式:(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1)模式——两种模式:进化论与建构论(2)道路——两种道路:本土化与国际化(3)动力来源——两种类型:内源型与外源型。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1)动力——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来看——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从技术角度来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从法律内容和价值蕴含来看——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5)在姿态上——从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在具体途径上——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例如:中国的老传统与新传统法律继承的特点:“扬弃”:1)在法律继承过程中,既有抛弃又有保存;2)从主体角度看,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是普遍的现象和做法,不加分析的拿来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都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客观存在;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法的演进与发展过程中的继承与延续;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概念、技术(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移植的原因: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律移植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4)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立法的特征:1)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1、基本定性: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