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概述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是国务院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实施法规。
该法规共分18章,153条,主要围绕“安全原则,交通安全责任,设施管理,交通指挥,驾驶员行为规范,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处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揭示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背景和意义,明确了该条例所涉及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安全责任,指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设施管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面标线、道路物理隔离设施等,要求保障交通设施的清晰明确、正常运行,并对新建、改建、修缮道路的设施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规定了交通指挥,包括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交通规律宣传、交通紧急处置等。
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交通指挥体系,确保道路交通畅通,防范和应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规定了驾驶员行为规范,明确了驾驶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
第六章规定了交通管理,包括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等。
提出了车辆和驾驶人登记制度、考试制度、年检制度等,提出了教育、宣传、督促等措施。
第七章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要求建立及时、科学的事故办理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公共安全救援。
第八章规定了处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通过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手段来规范驾驶员和交通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总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系统地规范了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为实现“道路畅通、车辆安全、行人安全”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关注自身的安全和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5年第7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5年第73号)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八月八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京政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各省区市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的空气质量和交通保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兑现了申奥承诺,实现了“让国际社会满意、让各国运动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持交通基本顺畅,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行时间为0时至24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
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
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使用。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设置和正确使用交通信号灯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因此,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驾驶员和行人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做到及时维修、合理设置、科学规划,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水平。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路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编制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整理的20xx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北京市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动、税务、财政、物价、规划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和安全、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要,本市逐步推行道路运输招标投标制度,促进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道路运输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九条下列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交通局审批:㈠特种、专项货物运输;㈡涉外货物运输;㈢运输服务;㈣长途旅客运输;㈤一类汽车维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㈥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审批。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车辆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的一系列管理和规范交通行为的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背景与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核心问题。
在北京这样一个拥有庞大汽车数量的城市中,交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1. 提高交通秩序;2. 减少交通事故;3. 保障市民安全。
二、条例的基本原则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推动交通安全的管理与保护。
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条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为首要原则;2. 法律法规为基础;3. 管理与宣传相结合;4. 多元化监管。
三、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各方面的交通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驾驶行为规定:1.1 驾驶证制度;1.2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1.3 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1.4 驾驶员休息与节假日安排等。
2. 交通设施管理:2.1 道路标志、标线设置;2.2 交通信号灯设置与维护;2.3 路口、人行横道的规划与标识等。
3. 交通运输管理:3.1 公交车道、出租车管理;3.2 物流运输与货车限行;3.3 联盟用车和共享单车管理等。
4. 交通事故处理:4.1 事故责任和赔偿;4.2 事故报警与处理程序;4.3 交通事故后续处理等。
四、条例实施情况及效果自《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以来,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以下效果。
1. 交通秩序明显好转;2. 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3. 居民出行更加安全和便利。
五、对条例的建议与展望尽管《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1. 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2. 加强交通宣传与教育;3. 优化交通监管措施。
六、结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北京市管理和规范道路交通的重要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 162 号《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考试试题有答案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00题)选择题(共52题)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____手续A.变更 B.转换 C.换证 D.注销2、本市实施机动车驾驶人______记录制度A.违法行为信息 B.驾驶安全信息C.事故信息 D.违法积分信息3、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该争得_____A.上级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当地政府D.街道办事处4、作业车辆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_____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A.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B. 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C.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D.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5、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在______上行驶A.主路B.辅路C.非机动车道D.最右侧机动车道6、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_____A.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B.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C.让速度较快的车辆先行D.让速度较快的车辆先行7、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_____。
A.公共汽车、电车和其它车辆都可以通行B.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它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通行C.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它车辆在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D.任何车辆都可以通行8、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下_____不得妨碍后车通行A.应当快速接续行驶B.可以慢速行驶C.可随意行驶D.可以超速行驶9、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边停车应当提前______A.300米~150米B.150~100米C.100~50米D.100~80米10、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_____。
A.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形,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B.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或者已在路口内环形的机动车先行C.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应当让出环形路口或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D.可以随意行驶11、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______,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是国家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道路安全水平中的作用。
一、交通法规的意义和目的交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交通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升道路交通效率。
交通法规通过明确交通行为规则,强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平衡交通参与者的权益,构建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则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在道路上的基本交通规则,如速度控制、车道使用、交通信号灯的遵守等。
这些规则的遵守有助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互相协调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 机动车行驶管理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机动车的行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资格和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备案及相关监管制度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无证驾驶和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照或车辆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会进行刑事处罚。
这些处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遵纪守法意识。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要求事故责任方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互相协商解决,以避免事故纠纷的发生。
同时,对于严重事故责任方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部门将依法执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防控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三、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作用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通过制定规则、加强执法力度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手段,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领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牌证;(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第十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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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十条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七条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二节非机动车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牌证丢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场地与道路驾驶培训、考试,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考试场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
驾驶人信息卡遗失、损坏的,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补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录有关信息后,方可使用。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
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