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建筑施工安全常见事故类型
建筑施工安全常见事故类型
1)高处坠落事故:包括施工人员从悬崖、脚手架、楼梯等高处坠落导致的伤亡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包括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操作不当或故障引发的伤害事故。
3)电击事故:电气设备接线错误、绝缘损坏等导致触电的事故。
4)深基坑事故:建筑物基础施工期间,因基坑支护失稳、坍塌等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
5)塔吊倾覆事故:塔吊安装、操作不当或受到强风等因素影响造成塔吊倾覆的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电气线路短路、明火施工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7)供电事故:施工现场电源设备故障、电线短路等导致供电中断或触电事故的发生。
8)气体中毒事故:施工现场因长期封闭、易爆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中毒事故。
9)交通事故:施工车辆与行人、机动车辆相撞导致的伤害事故。
10)物体打击事故:施工中物体坠落、飞溅导致施工人员受伤的事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缘故需要托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筑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谐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
全管理措施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
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
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
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
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
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在向
使用单元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元和使用单元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元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元和使用单元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提升设备
安
装
自
检
使
用
验
收
表
施工单位(盖章):江西省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工程名称:全南县廉租房二期
工程地点:全南县城厢镇政府后面
设备准用证号:全建总(2009)08号
质量监督编号:
设备基本情况
安装单位情况
基础施工验收
首次安装自检情况
分段安装自检情况
行备案。
安全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部班组长
1、各操作工应认真学好并撑握各自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按规程进行岗位操作,
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认真参加上级的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持证上岗。
3、认真参加班组的安全学习及安全活动,认真接受各级安全技术交底。
4、认真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
带。
5、认真检查施工作业面的安全状况,不违章作业,不听从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
上级有关人员报告。
6、如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的处罚和教育,造成安全事故的,
按有关处理规定承担安全责任。
7、补充条款
年月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塔吊)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塔吊)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审批:2016年8月10日.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概述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拟在该工程安装两台塔式起重机。
因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为机械化高空作业,危险性较大,为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本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设备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维护社会、企业的稳定,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体现在:(1)大型设备作业中突然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护栏及相邻塔吊或坠物,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造成重大事故(如倾斜、倾覆、断臂、制动器失灵)。
(2)大型设备基础在外力荷载作用下变形、倒塌。
(3)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施的严重损坏.(4)设备拆装和顶升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5)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线路发生严重漏电。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施工事故类型为:1、物体打击2、机具损坏3、设备倾覆4、高空坠物伤人5、高空坠落6、机械伤人 7、触电 8、机械事故三、应急处置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场施工
条件;
返回 罚则
安装单位职责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
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 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 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 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 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 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 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督管第理三篇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
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新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起重机械档案 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3项管 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违法行为, 按照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明确了警告、 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职责:
(一)根据 不同施工阶 段、周围环 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 机械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
(二) 制定建 筑起重 机械生 产安全 事故应 急救援 预案;
(三)在建筑 起重机械活动 范围内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对集中 作业区做好安
结构严重锈蚀、主要结构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 4 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等。
出台的背景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一直是继 高处坠落事故和坍塌事故之后 的多发事故,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使用已经成为各地区建 设主管部门严密监控的重大危 险源。因此,《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和 实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表建筑起重设备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人职务助理工程师审批人职务工程师批准人职务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做到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规定, 给公司员工旳工作和施工厂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旳环境, 保证多种应急资源处在良好旳备战状态, 懂得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防治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旳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旳应急救援, 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协助实现应急行动旳迅速、有序、高效;充足体现应急救援旳“应急精神”。
坚持“安全第一, 避免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 保护环境优先”旳方针, 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善”旳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体系抢险总指挥: 高洪敏组长: 吴宝泰副组长: 王国庆组员: 刘新征田佩臣王铁锤王浩(二)指挥机构及职责1.组长职责:(1)决定与否存在或也许存在重大紧急事故, 规定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协助并实行场外应急计划, 在不受事故影响旳地方进行直接控制;(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也许发展旳方向, 拟定其也许旳发展过程;(3)指引设施旳部分停工, 并与领导小构成员旳核心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 并保证任何伤害着都能得到足够旳注重;(4)与场外应急机构获得联系及对紧急状况旳解决作出安排;(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 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 控制受影响地点旳答复, 并组织人员参与事故旳分析和解决。
2.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1)评估事故旳规模和发展态势, 建立应急环节, 保证员工旳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2)如有必要, 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4)设立与应急中心旳通讯联系, 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然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中出现安全事故的现象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等相关问题。
一、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1. 人为因素:(1)操作不规范:经验不足、操作疏忽、违章操作等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2)无证操作:没有取得必要的操作资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操作人员,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3)疲劳驾驶:长时间工作以及过度劳累容易导致操作人员疲劳,增大事故发生的概率。
2. 设备原因:(1)设备老化:起重机械经过长时间使用会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如钢丝绳磨损、钢结构断裂等;(2)设备维护不及时:没有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导致设备安全性能下降;(3)设备设计缺陷:一些起重机械设计存在缺陷,容易引发事故,如承重能力不足、制动系统失灵等。
3. 环境因素:(1)天气原因:如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会增加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风险;(2)工作场所狭窄:操作空间狭小会导致操作人员视线不良,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3)工作场地不平整:地面不平整或堆积物过多会增加起重机械倾翻的危险。
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1. 人身伤害: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或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生活和经济压力;2. 工程延误:事故发生后需要停工检修,导致工期延后,给工程进度带来困扰;3. 资金损失:事故造成的设备和材料损坏,以及事故赔偿费用等都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4. 影响企业形象:发生重大事故会引发社会关注和影响企业声誉。
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素质;2. 强化设备维护:建立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并做好维护记录;3. 加强安全意识:通过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4. 安装安全装置:合理配置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开关、制动系统等,确保设备运行安全;5. 加强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环节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改。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一、建筑施工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2、建筑施工的流动性 3、建筑施工的综合性 4、作业条件的多变性 5、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繁重性 6、施工现场设施的临时性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由于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都有特定 的使用功能,因而建筑产品的种类繁多, 不同的建筑物建造不仅需要制定一套适应 于生产对象的工艺方案,而且还应针对工 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才可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 安全生产。
三、事故案例剖析
第一节: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回顾近几年所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呈现 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坠落处较多出现在脚手架 、预留洞口和临边作业,其中从脚手架或操作平 台坠落而导致伤亡事故的案例尤其多;二是事故 发生从施工准备到主体工程施工,以及装饰工程 施工和工程收尾各个阶段;三是事故责任者有项 目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操作 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和新工人;四是受伤害者除 了操作工人外,还有技术人员,甚至还有安全员 。
27
地基基础悬空、失稳、滑移等导致 上部结构坍塌
28 施工质量极度低劣造成建筑物倒塌
坍塌
29 施工失稳倒塌 30 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倒塌
31 施工用临时建筑物倒塌 32 堆置物坍塌 33 大风等强力自然因素造成倒塌
34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气体
中毒 35 直接吸入有毒有害食物或气体
火灾
36 可燃气体燃烧或爆炸 37 可燃固体燃烧或爆炸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客观、外部和内部三个方面
从客观上来分析,建筑行业露天高处作业 、酷暑严寒、风吹日晒,施工条件和生活环境受 到多方面的限制;建筑物不断向高大难尖的方向 发展,新的施工机具光广泛应用,多工种立体交 叉作业。从外部原因分析,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 范,有些业主片面压工期、压价,拖欠工程款, 给施工企业增加负担,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上的投入资程不按科 学合理工期施工,违背规律,随意确定竣工日期 ,使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无法按规章进行;有的 业主随意肢解工程,总包单位无权对工程进行综 合管理,施工现场杂乱无章。
安全员试题第六章
第六章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一、判断题1、江苏省建设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A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全部机械。
B30.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塔式起重机及附着以上塔吊起重机桁架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a(4)建筑物超过3层,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B28、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时,在运行通道四周要搭设封闭屏障,避免施工人员误入造成伤害。
A(4)建筑物超过3层,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B29.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B10、起重力矩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A1、高处作业吊篮配重重量必须符合吊篮生产厂家的设计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置填充物。
A2、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作业人员不属于江苏省规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所以高处作业吊篮在安装、移位、拆卸时,其作业人员不需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B30、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移位、拆卸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作业。
A(3)吊篮安装完毕后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对吊篮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测。
A(5)吊篮的产权单位可在吊篮使用的任何时段对吊篮进行保养、调整和检修工作。
B(1)机械操作人员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2)木工机械应使用倒顺双向开关,不准使用单向开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与隐患介绍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
二、建筑起重机械典型事故介绍与分析
(一)起重机械定义及类别
门式起重机(龙门吊)
二、建筑起重机械典型事故介绍与分析
(一)起重机械定义及类别
汽车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即通常所说的汽车吊,是指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通 用或专用的汽车底盘上的起重机,它具有载重汽车的行驶性能。
二、建筑起重机械典型事故介绍与分析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介绍及分析
5、2006年12月,甘肃天水塔机倒塌坠落事故,3死3伤
二、建筑起重机械典型事故介绍与分析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介绍及分析
5、2006年12月,甘肃天水塔机倒塌坠落事故 事故情况: 2006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甘肃天水市 某工地,塔机安装过程中,在顶升塔机第四标准 节时,塔身连接部位断裂,造成塔机上部结构整 体坍塌,将塔机平台上安装作业的10人摔下,导 致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塔机套架销轴疲劳断裂,导致塔机上部结构倒塌 坠落。
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
(三)标准规范
1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 14《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2011) 15《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JB/T5663-2008) 16《履带起重机》(GB/T 14560-2016) 17《汽车起重机》(JB/T 9738-2015) 18《轮胎起重机》(JB/T 12576-2015) 1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JGJ 88-2010)
二、建筑起重机械典型事故介绍与分析
(一)起重机械定义及类别
履 带 起 重 机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案例
福建霞浦阳光城工程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 调查表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设备管
理缺位,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维护、保 养严重不到位。
施工起重机械管理主要标准、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施工升降机事故案例--无锡施工升降机事故
一.事故经过
无锡银仁-御墅花园D区A8楼为34层高层住宅 楼,2007年11月已进入内粉刷、水电安装施 工阶段。11月14日10时30分左右, D区A8楼 工程中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从地面送料上 行至33层卸料后,逐层下行到26层时又进入 4 人 , 此 时 西 侧 吊 笼 内 共 载 17 人 ( 含 女 司 机),关门后未及启动电动机,吊笼即开 始下滑并快速下降,司机当即按下紧急按 钮,但未能停住吊笼,直至加速坠落至地 面(见图1)。
施工升降机驾驶“十不开”的内容。 1、吊笼超过限载人数和额定重量时不开,2、安
全装置失效不开,3、货物体积大时影响吊笼门的 开和关时不开,4、货物长度过大有外伸现象时不 开,5、货物堆放不稳定或载荷分布不均时不开, 6、检修人员在吊笼顶部或地坑内不开,7、吊笼 运行速度超定或快或慢不开,7、吊笼门和围栏门 锁失效吊笼门关闭不到位不开,9、手脚伸出龙门 外不开,10、运行中有异响不开
(2)传动板未设置齿轮防脱轨挡块是吊笼坠落的 主要技术原因
吊笼在电动机的驱动下运行时,驱动齿轮受到齿条 的水平推力而有相互分离的趋势,但背轮限制了齿 轮的水平分离位移。
施工升降机事故案例--无锡施工升降机事故
市场上大部分施工升降机吊笼传 动板上齿条背部均加设了齿轮 防脱轨挡块,可防止齿轮脱离 齿条(见图4),但坠落吊笼的 传动板上却未设置防脱轨挡块 (见图5),在吊笼坠落时,完 全依靠下背轮阻挡齿轮传来的 巨大的冲击水平分力,而此时 下背轮轴六角头承受不了该分 力而发生断裂,齿轮脱离齿条, 导致吊笼脱轨自由坠落。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附件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督促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使用单位、“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督促“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五)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机管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十)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方针与原则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方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应急策划
(一)工程概况
(二)重大事故(危险)发展过程及分析
1塔吊作业中突然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护栏及相邻塔吊或坠物,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
2基坑边坡在外力荷载作用下xx倒塌。
3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施的严重损坏。
4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5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线路发生严重漏电。
6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三)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预防
为确保正常施工,预防突发事件以及某些预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事前有充足的技术措施准备、抢险物资的储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国家财产和经济损失,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及风险分析
塔吊倾覆的应急方案具体如下:假设塔吊安装时的意外事故;假设塔吊基础坍塌时可能倾翻;假设塔吊的力矩限位失灵,塔吊司机违章作业严重超载吊装,可能造成塔吊倾翻。
2、突发事件及风险预防措施
从以上风险情况的分析看,如果不采取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给工程施工造成很大影响,而且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及运行的安全技术要求:
a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b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c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d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
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e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f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塔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规定。
g为防止事故发生,塔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和拆除,塔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安装完毕后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或建管局安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h塔吊司机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操作前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于续。
j塔吊安装、顶升、拆除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经总工审批后遵照执行。
k 所有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工作时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方案施工,做好塔吊拉接点拉牢工作,防止架体倒塌。
l塔吊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或建管局塔机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应急准备
1、机构与职责
一旦发生塔吊倾翻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理,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xx(总经理)
职责: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下设:
技术支持组组长:xx(总工)
抢险抢修组组长:xx(生产部经理)
后勤保障组组长:何晓华(安全与技术保障部经理)
应急组织的职责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