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7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人文荟萃、历史遗存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
目前,仅城区就存有控保建筑232处、文保建筑121处,总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左右,其中70%以上都是直管公房,承租住户3500多户。
实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件改善百姓居住条件、提高百姓生活品质的惠民实事。
为有效推进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加大对古建老宅的抢修、保护和利用力度,更好地让历史文化遗存流传后世、永续利用,根据《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护修缮对象和工作目标、原则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主要对象是分布在古城区内的文保建筑、控保建筑等具有苏州典型历史文化特色的古建筑。
根据古建老宅的历史文化内涵、社会影响、保护利用条件等因素,按轻重缓急、以点带面,分期分片实施,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逐步让古城区的古建老宅恢复历史原貌、焕发新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原则是:“两个统一”,即政府统一组织、主导和管理,统一修缮规划和使用功能定位;“两个多元”,即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产权多元化,允许使用模式多元化;“两个注重”,即注重运作市场化,审批规范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苏府[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2014〕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组长:周乃翔市长副组长:王鸿声副市长徐惠民副市长陈雄伟市政府秘书长王庆华姑苏区区长、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委员:陆俊秀市政府副秘书长顾海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游膺市发改委主任顾丰市公安局副局长吴炜市财政局局长吴维群市国土局局长张永清市住建局(地震局)局长凌鸣市规划局局长金锡奇市市容市政局(城管局)局长戴锦明市水利局(水务局)局长陈嵘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局长冯仁新市环保局局长朱国强市旅游局局长金建立市民宗局局长陈卫京市园林和绿化局局长胡伟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邬才生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徐刚姑苏区常务副区长、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姑苏区,办公室与姑苏区古城保护与规划国土局合署办公,徐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俊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相秉军同志、尹占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苏府办[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迅猛发展,呈现出资金、物流、人才的聚集效应,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各地在加快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污染集中控制、推行ISO14000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区和工业小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提升制造业、壮大服务业、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要全力构筑开放型经济、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的三足鼎立格局;要营造开放有序透明高效的经济运行环境,明礼诚信的人文环境,最为适宜的人居和创业环境。
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包含了环境质量的提高,保护环境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近几年来,全市旅游业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向,旅游规模迅速扩大,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虽受“非典”影响,但全市旅游产业除接待海外旅游者指数有所下降外,其它各项指数仍不断攀升。
全市共接待海外旅游者81.57万人次,接近上年同期水平,国内旅游者 2350.1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9%;旅游外汇收入2.91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 211.87亿元,同比增长4.51%和18.60%。
苏州旅游市场秩序经过2002年专项整治后,旅游市场秩序和游览环境明显好转,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度、服务质量、经营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黑社”、“黑导”、“黑车”得到了有力的打击,凸显了综合治理的成效。
但在整治中,由于旅游市场关联度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场机制尚不成熟,旅游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导游、司机私拿和旅游经营企业私收回扣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旅行社变相转让经营权;无证导游以及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景区(点)恶性竞争以及三轮车、出租车欺客、宰客、“一日游”市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损害了优秀旅游城市形象,侵占了旅游者利益,影响了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苏府办[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保护重要的历史遗存,继承和弘扬吴文化,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文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苏州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是吴文化考古的重要发现,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古城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特制订本保护意见。
一、在考古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审议,将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以下简称古城址)划定为苏州市地下文物集中埋藏区。
二、古城址主要由1座大型城址,7座小型城址组成。
遗存有城墙、护城河和土台遗址等。
三、越城遗址和吴城遗址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四、根据保护的需要,古城址群的保护主要集中在4块区域。
保护范围为:藏书镇的五峰村夯土城墙和护城河遗址、胥口镇皋峰村附近夯土城墙及土台遗址、藏书镇社光村土台群及社光小城遗迹、木渎镇金山村夯土城墙及内侧古河道遗迹。
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沿周边50米范围。
五、在古城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取土和建设,不得新开挖灌溉设施。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委托考古专业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二00三年四月十日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申报:(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苏府[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1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苏州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城、古镇、古村三位一体,形态完备,古村落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苏州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市文化品牌的需要,是构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的要求,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古村落保护作为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保护古村落,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立“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古村落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苏府[2009]1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苏府〔2009〕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文广新局按一定程序选定的49处文物点,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为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建立记录档案,依法进行保护。
附件: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二○○九年七月十日附件:苏州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31处)名称年代地址备注志仁里民国仓桥浜舒适旧居民国庙堂巷36号、盛家浜5号东善长巷奚宅民国东善长巷11号4幢大柳枝巷杨宅清、民国大柳枝巷25、26号悬桥巷方宅清、民国悬桥巷45、47号45号为控保方嘉谟故居,47号为其祖宅,两处合为一处拥翠山庄清虎丘山门内观音殿遗址宋虎丘山门内承志堂清金庭镇蒋东村后埠井亭南燕贻堂明清金庭镇蒋东村辛村96号畬庆堂清金庭镇东蔡村东里186号樟坞里方亭清金庭镇石公村樟坞小亭坞仁寿堂明清金庭镇东村植里下泾77号庆馀堂清金庭镇东村阴山38号纯德堂清东山镇杨湾村张巷80号师俭堂清东山镇三山村东部湖滨清、民国木渎镇西街108、110、112、114号沈宽夫老宅明清甪直镇西汇上塘街16号万盛米行旧址清甪直镇南市上塘街54号沈家祠堂清甪直镇万盛米行旧址西沈氏旧宅清甪直镇南市下塘街6号现辟为王韬纪念馆沈家弄沈宅民国甪直镇东市下塘街沈家弄3号赵宅清、民国甪直镇东市上塘街207号摩崖题刻清、民国穹窿山风景区内里尺桥明临湖镇灵湖村黄墅新路村承德堂花厅清横泾街道新路村石路浜122号灵应观后殿明清阳澄湖镇湘城河东街妙智庵旧址及明御祭姚广孝文碑明清阳澄湖镇湘城人民街后弄南桥清元和街道元和塘南端万安桥1934年渭塘镇凤凰泾村北雪泾湘城粮仓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澄湖镇湘城观桥头1951年建,70年代扩建,现存圆形粮囤、仓房和入口处地称等众缘桥宋浒关镇青灯村二、原为苏州市控保建筑(18处)名称原标牌号年代地址备注叶天士故居194清渡僧桥下塘46、48、50、52、54号三茅观巷沈宅047清三茅观巷26号、宋仙洲巷横巷4、6号原命名沈宅任道镕旧居045清王洗马巷7号原命名蔼庆堂亦称万氏宅园陶氏宅园142民国盛家浜8号袁学澜故居154清官太尉路15、17、17-1号蒋纬国故居176民国十全街655号、带城桥路99号苏纶纱厂旧址249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人民路239号苏州关税务司署旧址250民国南门路45号圣约翰堂157民国十梓街18号太原王氏义庄035清传芳巷2号尚志堂吴宅007清西北街58、66号久大堂276清东山镇杨湾村张巷129号萃秀堂304清金庭镇东村东上62号徐家祠堂300清金庭镇东村西端瞻瑞堂297清金庭镇大明湾27号东侧揄耕堂296清金庭镇大明湾27号沁远堂285清金庭镇堂里花园街5号仁本堂284清金庭镇堂里河西巷21号——结束——。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依法管理、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多方参与、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为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创新发展1.突出发展重点。
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发展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苏府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0〕13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1年3月1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3.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4.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26号)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1号)1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11.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13.转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59)1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1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2号)1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17.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5〕65号)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8〕245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3号)25.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26.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27.市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苏府〔2010〕111号)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过程中有关工(公)伤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4〕52号)2.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7〕162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6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6号)6.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苏府办〔2013〕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等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及太湖办、安全生产、工商、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民防、太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三处负责办理民政、人民武装、双拥、旅游、物价、烟草、盐务、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大型节庆活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1]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1〕136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将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具体范围以市文物局、规划局编制的《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录》为准,请依照执行。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
附件: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序号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1志仁里志仁里本体三排建筑东至仓桥浜,南至志仁里(巷),西至浒溪仓,北至河2尚志堂吴宅南至西北街,东、北至院墙,西至界墙南至西北街,西至公管弄,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太原王氏义庄南至传芳巷,东、西、北至界墙南至传芳巷,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2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4大柳枝巷杨宅南至大柳枝巷,北至丁香巷,东、西至界墙南至河,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2米5悬桥巷方宅南至悬桥巷,东、西、北至界墙南至河,北至菉葭巷,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2米6三茅观巷沈宅南至三茅观巷,西至宋仙洲巷横街,东、北至界墙西至宋仙洲巷横街,东、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7任道镕旧居南至王洗马巷,东至园墙,西、北至界墙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东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8陶氏宅园南至盛家浜,北至富郎中巷,东、西至界墙东至游马坡巷,北至富郎中巷,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9舒适旧居南至庙堂巷,北至盛家浜,东、西至界墙北至富郎中巷,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2米10东善长巷奚宅二层住宅楼本体及楼南院落东至保护范围外3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南同保护范围11袁学澜故居东至官太尉桥(巷),西、南、北至界墙已划入国保单位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址建控地带12圣约翰堂南至十梓街,西至小巷,东、北至界墙南至十梓街,东同保护范围,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13蒋纬国故居二层楼本体保护范围外15米14苏纶纱厂旧址厂内12幢建筑东至人民路,北至盘门路,西至大龙港(河),南至民国小洋楼南侧小路15苏州关税务司署旧址东至东楼东侧,西至西楼西侧,南、北至楼外沿西至小巷西侧,东南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16叶天士故居东至西叶家弄,南至渡僧桥下塘,西、北至界墙保护范围外15米17观音殿遗址四周至围墙已划入国保单位云岩寺塔建控地带18拥翠山庄四周至围墙已划入国保单位云岩寺塔建控地带19纯德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20久大堂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21师俭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22裕耕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30米23瞻瑞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9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5米24徐家祠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35米25萃秀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3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6庆馀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7仁寿堂四周至界墙东、南、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8沁远堂四周至界墙东、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9仁本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30承志堂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31燕贻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5米,南、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2畬庆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3樟坞里方亭本体东、西至保护范围外3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4沈家弄沈宅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3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35赵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36沈氏旧宅四周至界墙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7万盛米行旧址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8沈家祠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5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39沈宽夫老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3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40严家老宅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7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7米41里尺桥桥本体四周至保护范围外15米42穹窿山摩崖题刻孙武苑、宁邦寺、御道一带43新路村承德堂花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灵应观后殿建筑本体南、北至河,西至鱼塘东岸,东围墙外2米45湘城粮仓四周围墙内46妙智庵旧址及明御祭姚广孝文碑建筑本体四周2米保护范围外20米47南桥桥周边1米保护范围外10米48万安桥桥周边1米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5米49众缘桥桥四周10米——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苏府办[2003]159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49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200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苏府办[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规划局制定的《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规划、消防及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前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整治详细规划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经组织论证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中应继承、完善封火墙的作用,充分利用建筑的高低和山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面积应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与相邻建筑应进行防火分隔。
第六条落地翻建的建筑中,文保、控保建筑应按原样建造;一般风貌建筑在不影响历史风貌时,其承重构件、楼梯宜采用非燃烧材料,两个外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70米之内,单向走道尽端房间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控制在20米之内。
第七条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修复整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便于消防车通行,市政道路进入历史文化保护区道路的转弯半径应能保证消防车进出,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确有困难时道路净宽净高均应不小于2.5米,保证小型消防车能够进入;在消防车不能到达的地段留有供消防人员灭火、救援的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宜控制在80米左右,并应在通道的墙面上设置壁式消火栓,布置间距宜为50米,并配备消防水带和水枪。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
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
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
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建筑抢修贷款额×年贷款利率×50%。
贴息总额=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年限(最长为3年)。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条件1.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确认,该古建筑确实破损严重或面临坍塌危险,急需抢修;2.有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3.有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4.有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5.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2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苏府办[2008]26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5【实施日期】2008.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8〕2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是历史文化名城,读书藏书有着优良传统,古籍藏量十分丰富,在全省占有重要份额。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市现有36部古籍被收录进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苏州图书馆、苏州大学图书馆、常熟图书馆被国务院命名为“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但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古籍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古籍藏用矛盾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
设立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在苏州图书馆加挂牌子),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的全面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9〕3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9〕31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现将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具体范围以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的《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分段情况一览表》为准,请依照执行。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古城墙本体的活动。
禁止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确需进行必要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在保证古城墙安全的前提下,先进行文物勘探,方案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严格控制建控地带内新、改、扩建项目,其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执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建设前需进行考古勘探。
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种植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植物。
现有自然生长的植物影响古城墙安全的,经园林和绿化部门批准后,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清除。
附件: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分段情况一览表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8日附件苏州市古城墙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分段情况一览表序号城墙段保护范围建控地带1盘门段已划定的盘门的保护范围:内外城河之间,东至东大街,北至新市桥外城河内侧到内城河内侧之间,东至东大街,北至新市桥2胥门段1.文物保护单位胥门的保护范围,即:古城门及其南北残存城墙(长70米,宽14米)2.北至清波桥南、南至姑苏区少年宫的砖石城墙,长约330米,宽约17米3.北至姑苏区少年宫、南至新市路的城墙遗址,长约50米,宽约18米南到新市路,北至道前街,西到外城河内侧,东至内城河内侧3金门段1.文物保护单位金门的保护范围,即:整座城门2.北至金门路、南至演艺中心的砖石城墙,长约60米,宽约14米3.学士花园内的土城墙,长约10米4.笑园小区内的城墙遗址,长约60米,宽约10~27米5.北至干将路、南至长船湾7号院北的城墙遗址,长约97米,宽约20米6.北至长船湾7号院南、南至道前街的砖石城墙和土城墙,长约330米,宽约16~25米南到道前街,北至南新桥,西到外城河内侧,东至内城河内侧——35年城墙范围向内扩展30米——景德路4阊门段1.北至惠济桥,南至阊门遗址北的砖石城墙及城墙遗址,长约720米,宽约11~19米2.文物保护单位阊门遗址的保护范围,即:北至河北岸,西至外城河,南至西中市南23米,东至城门城墙东侧,两侧城墙范围,南延伸200米,北延伸60米,宽度按原城墙宽度3.北至阊门遗址南,南至金门路的土城墙及城墙遗址,长约340米,宽约10~30米南到金门路,北至惠济桥,西到外城河内侧,东至专诸巷——内城河内侧——35年城墙范围向内扩展30米5平门段1.西至惠济桥,东至西四亩田小区北的城墙遗址,长约125米,宽约16~25米2.西至桃花桥路,东至廖家巷的城墙遗址,长约420米,宽约16~25米3.西至人民路,东至齐门路的城墙遗址,长约880米,宽约11~20米西到惠济桥,东至齐门路,北到外城河内侧,南至平四路向南扩展30米6北园段西到齐门路,南至东北街的土城墙及遗址,长约1815米,宽约12~50米西到齐门路,南至东北街,外城河内侧到保护范围向内扩展30米之间7东园段北到东北街,南至干将路的砖石城墙、土城墙及遗址,长约1640米,宽约11~50米北到东北街,南至干将路,外城河水系之间8葑门段1.苏州大学内现存的两段不相连土城墙及遗址,长约370米,宽约15~32米2.北至长岛花园北、南至竹辉路的城墙遗址,长约523米,宽约8~20米北到干将路,南至竹辉路,西到35年城墙范围向内扩展30米——内城河内侧,东到外城河内侧9南园段1.北到竹辉路,南至外城河的城墙遗址,长约360米,宽约7~18米2.西至南园路,东至外城河的土城墙及遗址,长约825米,宽约18~33米北至竹辉路,西到南园路,外城河内侧到内城河内侧之间10人民桥段1.西至世纪花园东,东至南园路的土城墙及城墙遗址,长约276米,宽约25米2.西至西二路四号小区,东至南门城根小区南的土城墙及城墙遗址,长约354米,宽约30~50米西到东大街,东至南园路,北到内城河内侧,南到外成河内侧——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苏政复[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10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的请示》(苏府呈〔2013〕102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二、同意苏州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古城和沿山塘线至虎丘、沿上塘线至寒山寺的沿线区域,面积约19.2平方公里。
同意划定平江、阊门、拙政园、怡园、山塘等5个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分别约47.4公顷、21.9公顷、12.2公顷、3.7公顷、25.6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在街区保护详细规划中确定。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和落实相关措施,重点保护市区山水环境、城区四角山水入城的空间结构,保护大运河和胥江等历史河道以及河道两岸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
加大对历史城区水陆双棋盘格局的保护力度,保持传统街道、河街的空间形态与尺度,控制新建建筑高度、视线走廊和不同地区的建筑风貌,落实传统民居的保护措施和改造要求。
严格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同时保护好昆曲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在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风貌前提下,提升历史城区文化传承、旅游休闲、特色商业和传统产业发展、苏式居住等功能。
加强历史城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五、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地段、历史街巷、历史文化片区,以及其他文化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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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4]7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规划局制定的《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规划、消防及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前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整治详细规划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经组织论证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