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96167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自营、租赁经营户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有协议的除外),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回收食品存放处应挂牌明示,并标识回收原因。
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在接近有效期时可能会变质或失去其营养价值,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临近有效期食品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食品接近有效期之前,供应商和销售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食品变质或影响其质量。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
三、主要内容1.定义:明确临近有效期食品的定义,例如距离最终有效期不足一定天数的食品。
2.标识:要求供应商和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明显的临近有效期标识,以提醒消费者。
3.存储和展示:规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存储和展示临近有效期食品时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合理保存。
4.销售和推广: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临近有效期食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的有效期,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5.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实施步骤1.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3.宣传教育,提高供应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意识和知识。
4.建立和完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监测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五、风险和挑战在实施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和挑战: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
库存管理和食品采购的成本增加。
合规性和违规行为的监督。
消费者对标识和信息的理解和遵守。
六、结论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各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1.保质期七天以内(包含七天)提前一天下架。
2.保质期七天以上,一个月(包含一个月)以内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质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包含三个月)以内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包含六个月)以内的提前一个月下架。
5.保质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包含十二个月)以内的提前三个月下架。
6.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包含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提前半年下架。
7.保质期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提前一年下架。
注。
凡以上下架产品,下架后所属区域做好登记并上报区域主管。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临期食品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困扰社会的难题。
由于不同的食品在临期后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并产生潜在的风险,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一、临期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临期食品是指在规定的保质期快到期之前的商品。
根据食品属性的不同,临期食品可以分为生鲜类、加工类和储存类三大类别。
生鲜类临期食品主要指水果、蔬菜等易腐败的食品,加工类临期食品主要指加工食品如面包、饼干等,储存类临期食品主要指罐头、饮料等。
二、临期食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临期食品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临期食品流通缺乏规范,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将临期食品作为正常商品进行销售,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临期食品回收处理的机制不完善,导致大量临期食品被倾倒在垃圾填埋场或者其他环境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临期食品,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使得临期食品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
三、临期食品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为了有效管理临期食品,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和方法: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上临期食品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临期食品不流入市场。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篇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临保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公司生产采购的原、辅料。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原、辅料用于制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原、辅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的原、辅料,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及原料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第三条公司食品制作人员应熟知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做好相关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第四条食品制作人员要定期检查原、辅料库存,发现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并做好标记。
第五条对于到期原、辅料应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大华集团物业18年8月15日不合格食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杜绝食品安全的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验收采购的原材料发现以下问题的,一律退回:1、发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和质保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实际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6、使用非使用色素或者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二、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供货厂家,处理原因,处理结果等)。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品质已经有所下降,容易产生变质,细菌滋生加快,如果不合理管理则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产品质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可以降低产品质量的变质率,减少损耗,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减少经济损失: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 符合法律法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也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严格的品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品控标准,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详细的管理流程: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流程畅通,避免因为流程不畅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3. 有效的库存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定期盘点,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市销售。
4. 合理的陈列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合理的陈列方式,做到先进先出,及时售罄。
5. 严格的质量检验: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6. 合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打折促销、进行二次加工或低价清仓等。
7. 清晰的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信息记录和保存制度,包括进货信息、售卖信息、处理方式等,为日后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8. 员工培训:对相关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步骤1. 研究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需求。
2.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审查已有管理制度的不足。
4. 加强与上下游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
5.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邻近保质期食物治理轨制【1 】
1.本单位增强对邻近保质期食物的治理.杜绝过时食物上柜发卖,邻近保质期食物尺度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邻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缺少一年的,邻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缺少半年的,邻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缺少90天的,邻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缺少30天的,邻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邻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合的能干地位提示花费者留意检讨食物临盆日期.保质期和有用日期.设置邻近保质期食物专区或专柜,并在能干地位标明“邻近保质期食物发卖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路绑缚搭售的食物邻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邻近保质期食物”.绑缚搭售时,不得隐蔽该食物的临盆日期和保质期.
4、树立营业场合邻近保质期食物准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轨制.按期检讨库存和待发卖食物,发明食物邻近保质期时,应实时转至邻近保质期食物专区或专柜,或同一粘贴“邻近保质期食物”标签.
第1页,共1页。
食品公司临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临期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确保临期食品的管理规范、透明、高效。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保质期即将到期的食品,根据保质期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1.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2. 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3. 保质期半年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4. 保质期15天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五条建立临期食品标识制度:1. 对即将临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临期”字样和剩余保质期;2. 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即将过期”字样和过期日期。
第六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制度:1. 临期食品应优先销售,不得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2. 销售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七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记录制度:1. 记录临期食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信息;2. 定期汇总分析临期食品的销售情况,为库存管理和促销活动提供依据。
第八条建立临期食品退市制度:1. 对于临期食品,应在保质期到期前至少15天开始退市;2. 退市食品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 退市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员对临期食品的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临期食品标识是否规范;2. 临期食品销售是否符合规定;3. 临期食品退市是否及时、规范。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临期品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食品公司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2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1.保质期七天以内(包含七天)提前一天下架。
2.保质期七天以上,一个月(包含一个月)以内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质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包含三个月)以内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包含六个月)以内的提前一个月下架。
5.保质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包含十二个月)以内的提前三个月下架。
6.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包含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提前半年下架。
7.保质期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提前一年下架。
注。
凡以上下架产品,下架后所属区域做好登记并上报区域主管。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2)是指对于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这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同时合理利用临期食品资源,减少食品浪费。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临期食品的标识和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临期食品进行标识,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临期日期。
同时,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点,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临期食品不会流入市场。
2. 临期食品的回收和处理:一旦发现有临期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需要及时回收并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封存、清理、退货等,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在市场上。
3. 临期食品的捐赠和慈善利用:对于临期食品来说,并非都不能食用,一些临期食品可以通过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利用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有需要的人。
4. 相关法规和监管:针对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各国和地区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会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减少食品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地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可以降低食品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防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切实保护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前款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其临近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3.根据上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制作“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醒目提示。
4.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规定重点对临近保质期进行自查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食品操作人员应该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临近保质期的管理,
发现超过保质期或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食品主动上报并停止经营和使用,按规定及时清理上述食品。
6.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7.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临保期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公司生产的产品和采购的原辅料。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出厂和使用过期原料用于生产。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及原料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第三条公司明确仓库管理员为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知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做好相关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第五条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分别设置临保期专区并进行标识,用来放置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和原料,以引起注意。
第六条仓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成品和原料库存,发现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第七条对于到期成品和原料应停止出厂和用于生产,并及时销毁,原料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公司与合格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原料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小吃店、食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防止临期食品对消费者产生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在食品保质期内仍然未售出的食品。
第五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库存情况,保障临期食品及时处置。
第六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临期食品,杜绝销售临期食品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临期食品行为。
第八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处置第九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过期的食品进行清点、清理、处理、报废,严禁出售过期食品。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专用存放区,对临期食品进行单独储存,防止混用。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通过退货、选择性处理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降价处理或者回收处理,杜绝过期食品销售。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临期食品台账,记录每一批次临期食品的情况,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的存放情况和处置情况向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确保临期食品的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清点,对库存过多的临期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减少存货的措施,避免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临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临期食品管理的重视和意识,确保临期食品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食品经营者的临期食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收货部门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
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建立完善的电子台帐制度。
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
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二、商品销售部门(一)贮存管理:仓管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
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二)销售管理1、散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2、预包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
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3、本超市自制的包点、糕饼、快餐等食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上述自制食品(保质期较长的除外)应当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清理完毕,次日不能再行加工销售或者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酒店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店临期食品的管理,保障顾客的饮食安全,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涉及临期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和处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保质期即将到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
第五条临期食品分为以下几类:(一)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食品;(二)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食品;(三)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食品。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酒店采购临期食品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部门在采购临期食品时,应仔细核对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食品安全标准对临期食品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第四章储存与管理第九条临期食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第十条食品库房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储存。
第十一条临期食品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便于管理和销售。
第十二条食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销售与促销第十三条临期食品的销售价格应低于正常售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四条酒店可开展临期食品促销活动,提高临期食品的销售量。
第十五条促销活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确保活动合规合法。
第六章使用与退换第十六条酒店工作人员在制作菜品时,应优先使用临期食品,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顾客在食用临期食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酒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退换。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酒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对临期食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小组应定期对临期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酒店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文档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实用文档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
“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1.保质期七天以内(包含七天)提前一天下架。
2.保质期七天以上,一个月(包含一个月)以内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质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包含三个月)以内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包含六个月)以内的提前一个月下架。
5.保质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包含十二个月)以内的提前三个月下架。
6.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包含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提前半年下架。
7.保质期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提前一年下架。
注。
凡以上下架产品,下架后所属区域做好登记并上报区域主管。
第二篇:临水临电管理制度临电检查管理制度为保障安全可靠用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x)(详见附件),结合本项目施工现场特点,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周三进行现场临电巡视检查,巡查时间为上午9。
00点,集合地点为现场安全部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中建一局项目部提前通知),每日巡检各分包单位自行组织。
二、巡视检查各施工单位临电负责人必须全部参加(人员名单详见临电巡视检查记录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检查,有事请假必须经过中建一局安全部批准,否则一律按未参加检查处理,并且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罚款当天以现金形式交付中建一局项目综合办)。
三、临电电工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随意调换,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现场。
四、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全程参与,不得做与检查无关的工作。
五、检查过程中必须边检查边记录边整改,若问题无法立即整改完成的,必须在24小时内整改完成,并以前后照片对比的形式上报机电部。
六、检查中若同一问题连续发现三次,根据具体情节处以1000-202x元的罚款,并要求各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每天参加检查,直到一周内再无此类问题发生,则可按照原指定人员进行正常巡检,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若超过2天未解决,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现场将对违章单位进行停电整改的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并验收通过后恢复供电,由此产生的工人窝工及工期延误等后果由违章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