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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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 t bih n a d mp 0 e n 0 h s se sa l me t n i r v me t f t e y tm r n cs h p g e s f o it , t s e f a r n s a d s e et t e m rs o s ce ) i s l_ wa e e s n mo e n a 0 r i d r lw f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第 2 卷 8
TECHNOI 0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 ERP S RI E
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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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 权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研 究
牛 乐
( 东南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南 京 2 8 ) 江 l19 I
NI L U e
(co 1o a , ot es nv r iyN n igJ a gu2 18 ,h n) S h o f L w S u h a t U i e s t , a j n , i n s 1 1 9 C i a
Ab t a t 1 一 e r u sn e s r c : 4 y a r n i c 出e ’ tt Co e s 6 n a ” 0 8 ’ ae S mp n a 0 L w, 2 0 0c0 e 2 一 v mb r 0 r tb r 8 No e e 3 d a n me t o 0i i me d n s s l t t c
d ma e t a gs 0 山e y tm t a a t o sse 0 d p t 出e pr f d ma e ld s se 山ee r ma y a s Da g s l s ii f 出e s ii 0 a g s i e ytm, t t r ae n g p . ma e te pr 0 l t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显 而 易 见的 , 精神 的伤 害是 无法 想象 的 , 以用物 质尺 度 来衡 与 一股 民事侵 权 导致 精神 损害 赔偿 近 乎开 放式 的规 定有 明显 的 但 难 量 精神 价 值 。 不 同, 因此 , 在赔 偿 的标准 上就 必 须加 以调 整 。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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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林士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过于原则和粗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对此,文章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理解谈起,指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将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精神损害严重与否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及考量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综述国家赔偿制度出现于一百多年前,1873年2月8日法国冲突法院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标志着国家赔偿的制度化。

相比之下,精神损害赔偿出现的较为久远,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就有相关的规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提出“非财产损害”并给予赔偿。

我国1954年宪法首次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虽然随后在《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中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直至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10年4月,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中,首次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历史表明,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之前反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基于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精神价值不能也无法用金钱衡量。

前苏联学者就此指出:“精神损害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二是估算此种损害会给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可能引致诉讼泛滥,国家财力难以负担。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金钱赔偿的多种功能。

一是抚慰性。

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利用赔偿金去从事可将其愉悦身心的活动,抚平创伤;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心理。

“金钱给付可使被害人满足,被害人知悉从加害人取去金钱,其内心之怨懑将获平衡,其报复之感情将可因此而得到慰藉。

”其二,救济性。

其三,惩罚性。

通过国家支付金钱赔偿,有助于警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相较于民法,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特殊的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的论 述 , 对不


精神 损害赔 偿概 述
有 不 同 的意见 和 建议 。但 害作 出详细规定 , 此外 , 并未 涉及关 于隐 同学 者来 说 ,
私权 、 姓名权 以及 肖像权 等权 利规定。所 是 , 在笔者看 来 , 比较赞 同三重 功能 的说 国家要将 上述权 利都列入精神损害赔 法 , 即认 为精神损 害赔偿所具有 的功能主 精 神损害赔 偿是 一项新 民事法 律制 以, 偿范畴 当中。只有这样 , 才可 以将精神损 要有 三种 , 主要包 含补偿 功能 、 抚慰 功能 度, 目的是 将公 民 的权益 予 以扩 展 。然 更好地满足各种实 以 及惩 罚 功能 。 而, 在 过去很 长的一段 时间 内 , 民事法规 害赔偿范 围予 以扩 大 , 践需求 。 1 . 补 偿 功 能 对 精神损 害持 否定的态 度 。而从 各 国民
法制经纬
÷ s 簧 i 量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公 旭 明
摘要: 近年 来 , 由于我 国社会文 明程度 和 损 害进而带来 生理损 害 ; 其二 , 自然 人 由 神损害属于无形损害的一种形式 , 不能通 法 治观念 的逐 渐提高与增 强, 从 而使 得人们对 于人格权 与身份 权在遭受 到他人 侵害 时 过有形财产来进行衡量 的。然而 , 设置精 自身利益 的保护 意识逐渐增 强 , 这样 一来 , 精 所 承受 的心理痛苦 , 容易使人 出现暴 躁 、 神赔 偿损 害的根本 目的是借 助财产 方式 神 损害赔偿 便作 为学者探 究 的主要 问题 。文 章 重点结合 已有 的法律 法规 , 对精神损害赔偿 内涵、 范 围以及专 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相对新颖的赔偿方式,指因精神损伤而导致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的补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诸多因素,像精神折磨、侵权、心理暴力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何判断精神损害的基础、判决精神损害的伤害程度、如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追溯问题以及如何对精神浪费进行赔偿等疑难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也有着考验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2.研究内容本课题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判断:从案例入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

(2)精神损害伤害程度的判断:从法律和医学的角度,探究精神损害的程度划分与伤害量化的问题。

</li>(3)精神损害的追溯性问题:从法律视角,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追溯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费用问题:探讨从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以及如何确定精神费用的价值。

3.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将结合各种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解决方案。

文献研究法则将主要对所有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搜集研究,以期发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和有关立法方面的完整和权威资料。

4.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能够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在实践上能够减少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产生的纠纷和误解。

同时,本研究也有望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咨询,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论文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

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研究意义和论文结构等。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基础判断。

主要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 的 思想 根深 蒂 固 . 广 大 人 民 的 民主 、 权利意识淡薄 , 不 可 能 产 生 月 2 0日国务 院公 布 的《 国家 赔偿 管理 条例 》 明确 规定 . 国家 赔偿 费 国家 赔偿 的思想 . 随着 国家 法 律制 度 的逐 渐 完善 、 西方 法 律 观念 的 用 由各级 人 民政 府按 照 财 政管 理 体制 分 级 负担 国家 赔偿 被 纳 入 财政 预算 . 据 了解 . 国家赔 偿 实 际 支 出 的金额 占每年 国家财 政 拨 付 的金 额很 少 一部 分
2 0 1 0年 1 2月 1日, 新修 正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正 式实 施 , 和 以往 慰 金 。” 何 为严 重损 害 , 切实 需 要一 个量 化 的标 准 。否则 . 法 律 实施 相比, 其 最 大亮 点是 将 精神 赔偿 首 次纳 入 国家 赔偿 范 围 。 此 项制 度 起 来 很 难操 作 , 也 会 带 来 一些 求 告 无 门 、 同 类不 同果 的案 件 发 生 。 的确 立 与 近几 年 发 生 的一 系列 冤 假 错案 有 重 大 关联 .当 受 害人 或 如 新法 实施 当月 ,甘 肃 省 图书 馆助 理 馆员 王 鹏 因发 帖举 报 “ 官 二 家属 向有 关 机关 提 起精 神 损 害赔 偿 时 .却 由于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并 代 ” 公 务员 考 试作 弊 而遭 “ 跨省抓捕” , 结果 被 认定 是 错 拘 起初 警 未有 此项 规 定无 疾 而 终 。与此 同时 . 这 些事 件 给社 会 、 法 律 界 引起 方 已承诺 赔 偿 3万元 精神 损 害 费 ,突 然变 卦决 定 只 支付 3 0 0 0元 . 强烈 反 响 , 国家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在 中 国建立 势在 必 行 。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定 : 致人 精 神损 害 的 . 当在 侵权 行 为影 响 的范 “ 应
损 害 抚慰 金 ” 的形 式 对精 神 损 害 赔偿 作 了 明确 规 定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不 属 于 国家 赔 偿 范 围 ” “ 的类
围 内 。 受 害 人 消 除 影 响 , 复 名誉 , 礼 道 歉 ; 为 恢 赔 造成 严 重 后果 的 。 当支 付 相 应 的精 神 损 害抚 慰 应
偿 予 以赔偿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情 形 主要 规 定 在 其
损 害赔偿 实施 陷入无 序 的境 地 。 及 法 律 的权 威 危
收 稿 日期 :2 1— 8 2 0 0 0— 0
作者 简 介 :董 臻静 (9 2 , , 江 瑞安 人 , 国谢 菲 尔德 大 学法 学硕 士 , 究方 向 : 1 8 一)女 浙 英 研 国际法 、 商法 、 欧
中“ 呼万 唤始 出来 ” 千 。
在理 论 上 , 于 原 《 对 国家 赔偿 法 》 中是 否 已经
有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内容 , 尚存 争议 。④ 实 践 中 , 在
由于 缺 乏法 律 的 明确 规定 , 害人 难 以 得 到精 神 受
损 害赔 偿 却是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
算标 准 、 用标 准 、 适 追偿 制 度 等 方 面仍 是 “ 抱 琵 犹 琶半 遮 面 ” ,这 就 导致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在 实 践 中
的适 用 存在 很 大 的不确 定 性 , 而导 致 国家精 神 进
偿 , 设金 钱 赔付方 式 。其 二 , 创 明确 了精 神 损害赔 偿 范围 , 可对 名 誉 权 、 誉权 之 外 的精 神 损 害赔 荣
境地 。以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为切 入 点 ,从 “ 神损 害抚 慰金 ” 的计 算标 准 、适 用标 准、追偿 制 度等 精 方面 ,就 完善 国家赔偿 中的精 神损 害赔偿 制 度进行探 讨 。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国家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 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 侵 犯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益 , 成其 精 神 损 造 害 ,麻承担金钱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 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 当事人的 ‘ 种制度 。[] 1 新国家赔偿法 首次将精神 赔偿纳 入到国家赔偿的范 同,是一个 突破性亮 点, 标志着国家赔偿 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完善 。 本文将



的法 制 史 健全 。
( )是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国家赔偿法是 以宪法为依据制 定的 。 我国宪法第 3 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 、 诽谤 和诬告陷害 。 ”公 民的人格 尊严权是公 民的 一 项基本权利 , 国家机 关及 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 民人格 权利 并造成损害的 行 为 要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于 本案 , 作 海 在 押 期 间受 到 了 当 至 赵 地 民警的刑 讯逼供 , 身体和精神 受到 了极大伤害, 人格受到 侮辱 。国家 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宪法 原则 。 ( )是保 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的要求 二 “ 国家 不 是 一 种 凌 驾于 社 会 之 上 的 东两 , 是 一种 为 社 而 会公共利益服务 的公法人。当其侵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时候 , 也应 当像其他普通 法人一样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3 国家精 神损 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 物质方 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 。 它不仅可 以抚慰 受害人的心 灵, 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 ,同时也可 以要求有 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至于本案 , 审讯 赵 作海 的民警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 , 违法进行刑讯逼供 ,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任。 ( 三)是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把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国家赔偿法是全面保护 公民合法 权益的要求 。 在人 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今天,当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 公 民 合法 权 益的 保 护具 有 重 要的 作 用 。 因此 ,对 这 一 问 题进 行深 入研 究 ,有着 极其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精神损害赔偿 的内涵及构成要件 “ 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 理上、心理上的损害,具体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遭受 侵害而产生愤怒 、绝 望、恐惧 、焦虑和不安 等不 良情 绪。 l 】 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公民受到不法侵害致使 其 人 格 受到 非 法侵 害 ,给 受 害 人造 成 了精 神 上 的痛 苦 , 不法侵 害人对这种损害造成 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 的 财 产赔 偿 或 采 用其 他 方法 进 行救 济 和 保护 的 民事 法 律 制 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的出台与实施是对我 国人权制度的 完 善 ,也 是 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 一个 里 程碑 ,对 维护 我 国 公 民的权利及精神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应具 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具有损害事实,这是前提条件 。 有 损害 事 实的 存在 ,才 能构 成 精 神 损害 ,侵 害 人 才承 担 赔偿责任,被侵害人才能依据法律享受相应的赔偿;二 是 损 害行 为具 有违 法性 。侵 害 人 的行 为 必须 是 违法 的 , 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受害者才能依据法律享受精神损害 赔偿 ;三是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 因果关 系;四 是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精神损害是一种抽象的非物质 的损害,故意和过失侵害行为对受害人产生损害的就有 轻重 之分 。
法学新论
论精神损害赔偿
文/刘洋
摘 要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已成 为现 代 社 会 对 公 民人 身权 受 到损 害的 一 项 重要 救 济 方 法 ,它对 保 护 公 民 的人 格 利 益 ,提 高我 国人权 的 保 护 水平 有 着重 要 的 意义 ,本 文拟 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含 义 ,构 成要 件 、赔 偿 范 围及 界 限做 出 分析探讨 ,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 步发展完善做 出指导作 用,从 而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人 的合法权 利。 关 键 词 :精神 损 害赔 偿 ;完 善 ;合 法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3 . 04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 16( O O 1() 2 6 0 0 9 9 6 2 L )0 4C-03 — 1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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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 国家赔 偿法》 的颁 布, 标志 着我 国对公 民权 的保护逐 渐重视 , 的颁布推 动 了我 国的 法制 改革 , 实践 中取 得 了一 它 在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国行政赔偿 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 列举式” 的立法模式为主导, 这种模式 的立法虽然具体 、 明确、 便于操作, 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 围上有很大的局 限性, 当然这 是因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 预先 制 定的法律, 总是包罗不了瞬息变化 的社会现象 。 而概括式 的立法模 式就可 以避免这一缺陷, 例如《 日本赔偿法》 中的第一条就规定: 行使 国家或 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 人, 国家或公共团体应对此负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 的范围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物质 上的损 害。公 民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的有机统一, 其中实体权利又包括人身权 、 财产权 、 政治 自由 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 国家 机关及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侵犯任何一种权利都可能形成广泛意 义上的损 害, 都应该引起 国家赔偿 。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仅限于人身 。 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原则的。 最后 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立法的范围是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一个 的缺 陷。 精神损 害是国家侵权 的后果之一, 理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 围。 行政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 的名 誉、 姓名 、 肖像 、 荣誉 、 身体健康 、 生命、 名称等权利给他人 的人格、 精 神、 尊严、 品格造成非财产性的伤害 。而我国对精神损 害的赔偿仅 限 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如《 国家赔偿法》 3 第 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3 条第( ( 项第 1 条( ( ( 项规定 一) 二) 5 一) 二)三) 的情形之一的,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 为 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在许多的发 达 国家早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到损害赔偿的范 围, 例如法国的国家 赔偿法规定: 1判例法确认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国 () 家赔偿责任。()判例法也 能确认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 的精神损 2 害, 但能够引起巨大 的精神或者破坏个人宗教信仰的损害 , 国家也应 该负赔偿责任。0 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个 民主、 法治、 和谐的社会应当重视人精神层面 的利益 , 确立精神损 害 赔偿 是 符 合 文 明发 展 趋 势 的 。 二、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时有些情况下 当参照< 应 民法通则》 的有些规定制定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如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 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时要停止侵 害,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失. 这时赔偿的范 围, 赔 偿的标准应 当参照民法 的有关规定和判例 。 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体现惩罚性的原则, 例如国家机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也逐渐提升。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国不仅要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也需要重视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

国家赔偿是我国法律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来弥补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民事、行政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其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过低等。

因此,对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赔偿制度和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探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探讨。

(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及其实际效果评估。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旨在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文献和材料,并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一)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社会对精神损害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程度,推动进一步的精神损害防范和预防工作。

(三)对于其他类似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四、研究计划(一)第一阶段:对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进行探究。

1、概念和定义的界定;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解析。

(二)第二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1、精神损害概念的定义和理解;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阶段: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的探讨。

1、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证明的要求和证据;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裁量规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作者:魏雅静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其他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低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 部 分 , 无疑 问应 该成 为法 律保 护 的对象 。 毫 当这种 权利受 到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产上的损害, 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 民事 其他方式侵害遗体、 遗骨。给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 其近亲属有
法律 制度 。其具体 含义 是 : 对 非财产 侵权 行为 的赔偿 , 即非 财产 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与精神痛苦两方
归, 体现 了 国家赔偿 立法 的重 要价值 取 向 。 但 对精神 损 害的具 体 方当事人, 导致离婚时,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规定还是不完善, 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范围和类型着
手, 对精 神损害赔 偿 规定 中存在 的 问题进行 分析 如下 :

4 . 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 ( 1 ) 以侮辱, 诽 谤、 贬损 、 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
人产生气愤、 暴躁、 抑郁、 恐惧 、 绝望、 自卑等不 良情绪, 从而给 自 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
然人的 精神活动造成障碍。从定义可看 出,法人虽没有精神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 我国的精神损
苦, 但也有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 就是精神痛苦 害赔 偿 制度 就显得 不完 善 , 其 中有许 多 问题 没有具 体 的提 出来 ,
作者简介: 张少娟, 河北经贸大学 2 0 1 2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o 2 . 0 1 7 . 0 2
精神 损害赔偿 , 是随着 《 民法 通则》 的公布 实施而在 我 国建 立 物质 性人 格权 : 生命权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 是 我 国公 民权益 的拓展 , 但我 国 民法 权、 荣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和人身 自由权; ( 3 ) 人格尊严权。 理论 和 民事法 律法规 在很长 的一段 时间 都否认精 神损害 , 尤其 不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亟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民事赔偿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保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上升到了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适用标准得到了统一,结束了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

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被告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侵权行为法》使因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可能。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凡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侵权领域。

①此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长期缺失一直为学界诟病,此次修订修补了法律的漏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各方面的生活中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挑战与问题,其中精神损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行为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使受害人产生不快乐、痛苦、悔恨等消极情绪,进而对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却尚未得到高度重视和完善,这也给精神损害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其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

选题旨在探讨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以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完善做法。

二、研究目标本研究的目标是:1、深入了解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规、制度和相关规范。

2、明确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和标准,包括民事赔偿、刑事赔偿等方面。

3、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构成要件复杂、赔偿标准不清晰、证明难度大等情况。

4、提出应对策略和完善建议,包括优化现有制度、精简构成要件、明确赔偿标准等方面。

5、促进我国人民感受到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介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规和相关规范。

2、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现有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原因和影响。

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划分、精神损害证明等方面。

4、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对策略和完善建议。

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改进建议。

四、研究方法论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调查研究法相结合,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比较分析。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文献的查阅与收集;案例法主要是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调研;调查研究法则主要是借助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对特定群体或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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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伊毅王静雯张琼谈乐园袁方[摘要] 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完美效果,笔者从现实的案例出发就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浅显地探讨。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为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抚慰受害人,引导公民尊重他人权利,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保护司法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誉为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十五条:(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从个案看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案例简介: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的发廊里看电视时,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强行带回派出所,进行轮流单独讯问,要求其承认曾与某男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

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

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麻旦旦被送回家,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接到裁决书后,麻旦旦立即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要求。

2月6日,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再次要求其做了一次“处检”,证明其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政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器械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每日25.67元(从1月10日起>。

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7月18日,二审开庭。

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麻旦旦精神几乎处于崩溃,但为了还自己清白之名,坚持出庭,由于支撑不住不得不入院治疗。

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至于本案,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

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因此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违背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此案最大的悲哀就在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完善。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但从国家赔偿法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赔偿范围过窄,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

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

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

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等一些缺陷。

此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三、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但是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矛盾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本质上没有区别。

传统的理解没有把国家同一般的民事主体进行合理的对等,而往往把国家和行政机关置于优于公民权利的地位。

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应在立法和实践上实现统一。

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国家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中只针对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作出一定的解释,但除此之外的隐私权、信用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却根本没有涉及。

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些权利统归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去。

这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实践的需要。

从赔偿的形式来看,对精神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只采用了精神抚慰而没有采取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

特别是当精神损害无法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来救济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苦,物化其损失则更有利于赔偿法的实现。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给予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

4、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

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以另一种方式给它提供精神补救,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同时也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显然,这种通过物质形式的制裁与监督更富效率。

这种经济上的威胁和制裁不但可以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勤政建设。

5、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国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又如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金钱赔偿。

其次,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了立法参考。

四、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建议,有关专家设计了两种方案,一是直接修改国家赔偿范围、原则、标准,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覆盖面,使国家承担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来。

第二种方案是简单的修改,只需笼统的加上“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的规定,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因民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一系列理论和原则的差异,上面第二种观点看似简单,却很难实现。

因此更倾向于第一种建议,就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在借鉴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赔偿范围国家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等一系列因素相联系。

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我国的法治状况、财力充裕程度、精神损害侵权数量以及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则等决定我们不能对每一桩国家的精神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也不应对应予赔偿的侵权行为而不赔偿。

这就有一个赔偿的范围问题。

此范围的界定,对于国家侵权受害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均有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这一赔偿范围只限定在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而言过窄。

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如此大的差异。

因而,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等权利被非法侵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原则由于法律只是对于社会某一历史发展阶段的现象的静态规定,当某一新的情况出现后,法律又往往不能适应其要求。

我国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统一规定进一部国家赔偿法,赔偿法总则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但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又规定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不少事项,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我国赔偿法原则的热烈讨论。

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将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法律中肯定的某些行为有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根据归责原则又找不到承担责任的根据,很明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本身,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方式、影响范围等具体情节。

理论上,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不应因侵权主体不同而在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上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但实际中,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与选择既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观念的左右,所以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中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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