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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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一、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
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
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
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三、爆炸罪
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
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
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甲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爆炸自杀的念头。于是用3公斤炸药和数个电雷管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然后乘车到某大城市。逗留数日后,到该市车站引爆爆炸装置。甲被引爆的雷管炸伤腰部,幸好炸药受潮而未能发生大爆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甲构成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中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其爆炸罪的吸收、牵连行为,故从爆炸罪一罪处罚。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在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行为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危害或实质性威胁。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2008/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乙怀疑白条鸡有毒为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A、B、C错,本案投毒杀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公共危险性,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成立故意杀人罪。D错,杀害债主以逃避债务,属于甲故意杀人的动机,没有发生从他人占有下非法取财的事实,没有抢劫行为。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应视为正在使用中、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行为人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故意,其行为足以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罪;
②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五种之一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若行为人刚开始该行为或该行为还未完成就被制止,危险亦尚未造成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6.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