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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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组织招标第七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0-1—1发布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要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东省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式、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二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报价明细、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评标和中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公布中标结果。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节合同执行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节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注:本办法中的招标人可代表指定单位或组织,中标人可代表中标单位或组织。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款项中提取少量的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0日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一、综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投标制度成为了工程建设领域竞争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国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和打击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者都能够参与招标活动,避免因为相关干扰活动而造成不正当竞争。

2. 自愿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干预投标行为。

3. 公开透明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布,确保招标信息的传递和公开透明。

4. 公平竞争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鼓励和保护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杜绝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 政府监管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2. 投标资格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了投标者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资信状况、业绩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者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和信誉。

3. 投标保证金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者认真参与投标活动,减少恶意投标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有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和引导,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一、招标文件应当编制严谨,内容完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名称编号。

2.招标采购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主要特征。

3.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4.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应当在媒体广泛发布,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时间及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4.招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的标书。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之前两小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五章投标報價和评标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成,应当由三人以上,经招标人批准,公开成立。

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三、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保证金一、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违约和解除合同在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招标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合同解除。

第八章争议解决一、招投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报请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茂府[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茂府〔2009〕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根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执行;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1、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第7卷第3期2019年3月Vol.7,No.3 M a r.20196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毛林繁(中关村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 北京 10000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总体评价]广东省结合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

应该说,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研究了广东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办法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招标投标制度宗旨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注释] 阐明招标人有权决定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本办法第三十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强制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项目进行招标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招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四)实物工程量清单;(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1—的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和运维全省性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简版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简版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按照程序进行投标、评标和中标的过程。

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2. 法规目的《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交易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质量,推动广东省经济发展。

3.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4. 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4.1 义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开展招标活动,并确保公正、公平。

-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开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 招标人应当尽量提供详尽准确的招标文件,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4.2 权利-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投标,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进行修改和调整。

- 招标人有权选择中标者,并与中标者签订相关合同。

5. 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5.1 义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 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

-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

5.2 权利- 投标人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和解释问题的权利。

-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布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结果。

6. 招投标流程6.1 招标程序-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 招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审核。

- 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

- 招标人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6.2 竞争性谈判程序-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word文档可编辑(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3—(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省指定媒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另行公告。

第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一、前言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广东省境内注册;2. 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能力,并具备良好的信誉;3. 招标人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等内容;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地点、范围、采购方式、标的要求等重要信息,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3.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数字签名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核1.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投标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财务实力和业绩能力等;3.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名单,并告知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财务报价等内容;3.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六、评标过程和结果公示1. 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3. 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告知中标人,同时公示未中标人名单。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或产品的质量和进度;3. 如遇到合同履约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粤发[1995]第15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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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
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一、招标程序
1、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方式和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代号、范围、标段,招标程序、投标文件获取、投标报价、开标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投标文件获取
投标人应当持有投标申请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文件应当提供投标人有关资格、技术、财务等方面的
证明和文件。

3、投标审核
招标人应当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特殊条件等审核结果,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确定投标人的中标情况。

4、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工作应根据中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专家评
审等原则进行。

评标将结合细则、投标函、专家评审、执法文件等
综合情况进行。

二、参与人员要求
1、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遵守招标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地执行招标操作。

2、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进行协助和指导,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合法权益。

3、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技能、企业经营和管理能力,并应当遵守招标程序规范,以保证其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合法。

三、招标工作执法
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落实相应的招标工作要求。

2、执法部门应当对招标行为进行监督和准确及时的打假,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行为。

3、投诉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并应当对投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违规惩罚
对于不遵守招标程序规范或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资金和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减少非法行为。

总之,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应当能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保证公共利益。


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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