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央行预算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预算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决策。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预算。
(二)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具体,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
(三)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与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工作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预算编制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本级行预算。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各级分支机构预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六条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二)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执行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八条预算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预算监督机制,确保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预算监督程序:(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预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工作。
(二)预算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
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第六条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人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行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食堂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行食堂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食堂的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食堂预算应根据年度食堂经营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经食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行领导批准。
第四条食堂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行领导批准,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五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伙食费收入应按照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食堂赞助收入应遵守国家有关赞助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赞助。
第八条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食堂支出包括人员工资、食材采购、水电费、维修费、其他杂费等。
第十条食堂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食材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确保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人员工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水电费、维修费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五章成本核算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查找成本控制点。
第十五条成本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食堂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折旧,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应加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食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食堂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食堂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规定为准。
人行机关人员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机关人员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人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员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
2. 公开透明:经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3. 严谨规范:经费管理程序严谨,手续规范。
4. 节约高效: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构成第四条人员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2.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3.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
4. 奖金:包括年终奖、突出贡献奖等。
5. 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五条人员经费管理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人员经费的报销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 报销凭证要真实、合法、有效。
3. 报销审批程序要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八条人员经费的核算与管理:1. 建立健全人员经费核算体系,确保核算准确、及时。
2. 加强人员经费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人行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员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条对违反人员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对人员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人行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人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人行机关财务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7月12日银办发[2004]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年来,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费用预算约束,总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严格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
在总行和各分支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银行系统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为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财务保障。
但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分支行对“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情况;费用预算分配没有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存在上级行挤占基层行费用指标和专项资金的现象;预算控制观念不强,截留挪用财务收入、预提虚列费用行为仍有发生;项目资金管理粗放,不按指定项目安排使用项目资金;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满足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资金需求,严肃财经纪律,推动人民银行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
各级行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上级机关到基层调研、开会等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更不得到营利性娱乐场所或搞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接待也不得主动送礼;严禁借参观学习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和制度要求完善预算控制措施,依法理财,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改善职工福利和办公条件;各项预算收入必须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不得截留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8.13•【文号】财商字[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199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
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doc 1页)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doc 1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每年编制财务预算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人民银行预算中各项收支相抵后,净额纳入国家预算。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及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预算管理与监督、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人民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机构的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
其他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条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国家资本是由国家拨付和经国家批准历年结转的由人民银行占用的资金,即以前年度结转的信贷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28日银办发[2011]2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务形势,高度重视财务管理近年来,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经费形势持续偏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预算公开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影响人民银行财务的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尚未解决,财务费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要从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的财务形势和面临的问题,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发展与规范、保障和约束的关系;加强财务制度、规定、纪律的学习教育,加大财务形势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切实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会,压缩会议数量与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切实执行活动审批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规模;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拓宽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6月4日银办发[2007]1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几年来,总行按照推进制度创新、夯实会计基础、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要求,在整章建制、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强化预算、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目前,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从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看,当前,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个别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规操作;预算约束意识不强,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违规发放政策外津补贴,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集中采购操作程序不规范;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财务工作的服务、保障、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人民银行的社会形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岗位设置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账务处理程序办理会计业务,认真履行会计账务核对制度;加强会计签章管理,严禁在空白凭证或账表预先留盖印章;严禁任意调整报表数据,确保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在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等环节上的管理,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及泄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99)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每年编制财务预算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人民银行预算中各项收支相抵后,净额纳入国家预算。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及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预算管理与监督、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权责分明:明确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财务责任,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包括各项业务收入、财政拨款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三)投资预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等。
(四)资金平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等。
第六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预算编制要符合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二)实事求是:预算编制要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虚报冒领。
(三)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二)专款专用:各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三)安全防范:加强资金安全防范,防止资金损失。
(四)监督考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考核,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资金收支应当实行下列程序:(一)预算内资金:按照预算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二)预算外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doc 1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doc 18页)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
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人民银行为规范财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审计、财务规章等;财务监督制度是监督人民银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活动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财务报告制度是人民银行依法依规进行的资产、负债、收支等方面的报告制度,为各级领导、外界监督提供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运行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运行机制包括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等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人民银行建立了财务预算、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对于财务监督,人民银行设立了监察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保障公众了解人民银行的资金流动情况。
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是指人民银行依法依规开展的资金管理活动。
人民银行遵循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人民银行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人民银行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审查财务活动,避免损失和风险。
四、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对人民银行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法律、规章制度,对人民银行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透明。
监督部门还要对人民银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查明问题,发现漏洞,避免损失和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告主要是指人民银行依法定要求进行的资产、负债、收支等方面的报告。
人民银行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详细反映了人民银行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制度1.1 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健全的会计制度,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核算年度为一个自然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设有财务处,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的财务工作。
1.2 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年度预算,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预算涵盖收支情况、资金来源、用途和数量等内容,明确了各项支出的预算额度和使用范围。
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调整预算,提请国务院备案。
1.3 资金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资金的管理和运转。
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财务报表报送国务院、财政部和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1.4 财务审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独立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主要由财务处负责,外部审计则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和审计部门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
1.5 内部控制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预算管控、资金流动管控、会计核算管控和审计监督等方面。
同时,对各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对于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运行机制2.1 财务决策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决策机制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副行长和财务处共同参与。
在年度预算制定、执行、调整和审计等方面,需经过多方协商和同意。
同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财政政策调整,以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2.2 财务监督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工作受到国务院、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国务院负责对人民银行的财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财政部负责审核和监督人民银行的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则负责对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监督。
人行财务制度
人行财务制度一、人行财务制度的基本概念人行财务制度是指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建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文件、规章制度等内容。
人行财务制度是人行财务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要求,是保障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的有力手段。
人行财务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规范人行财务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最终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财务稳定。
在全面推进财务制度改革的今天,人行财务制度更应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不断创新完善,提高人行财务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人行财务制度的制度框架人行财务制度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财务管理制度是人行财务管理行为的总则,涵盖了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则是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财务管理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明确指导。
内部控制制度是人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人行财务制度的制度框架应当理顺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为财务管理职能的顺利发挥提供有力保障。
三、人行财务管理主体人行财务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人员等。
财务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人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财务管理人员则是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保守国家秘密,确保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组织纪律,加强财务培训和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机制,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和效能。
只有财务管理主体做好本职工作,才能保障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实现人行财务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首先,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体制上。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进行的。
具体来讲,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以行长为主要负责人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财务管理专员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协调性和执行力,并保障了其财务制度的规范运行。
其次,在财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对其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具体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加强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强化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加强了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财务监督制度的建设,加大了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力度,并对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此外,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中,还对其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中枢,具有庞大的财务数据和信息量。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了其对财务数据的归档和管理能力,加强了对财务信息的监督和分析能力,并提高了对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这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总的来说,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有利于提高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运行效率,有助于加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信誉和地位。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还将继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金融体制的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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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计划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六章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章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十章附则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管理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行行长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实施的责任。
要组织各业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支出;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支持会计部门对本单位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行长组织领导全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会计部门集中管理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全行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为保证贯彻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十条财务计划是银行内部重要计划之一,是考核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依据。
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成本计划、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
各级行行长每年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业务机构、人员及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并参照往年财务收支规律,进行研究,由会计部门按总行有关规定具体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一、利润计划的内容:(一)财务收入。
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
(二)成本支出。
包括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三)营业外支出。
(四)税金。
以上收支相抵为利润,按财务会计科目、帐户和使用说明(略)逐项编报利润计划表(略)。
二、成本计划主要编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由总行核定下批,年终,总行考核成本降低率、综合费用降低率(略)。
三、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应按管理人员人数、开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及时解缴入库。
对欠缴、迟缴、不缴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加强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规定正确办理各项贷款和委托专业银行贷款,监督到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
如发生到期不还,应及时催收,并加收罚息。
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帐,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加强暂收、暂付款项管理。
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暂收和暂付的资金,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列帐,分户记载,及时清理。
非营业性占款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
第十八条加强邮政储蓄备用金管理。
根据邮政营业单位储蓄存款余额,或每日收付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
各行对邮政储蓄备用金应定期检查核对,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待摊费用管理。
银行待摊费用,只限《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
不得假借预提、摊销的名义,任意增加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由行长逐笔批准才能歹U帐。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条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是人民银行(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专项贷款的利息收入,经办金银收售业务的收入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人民银行内部上存资金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以及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罚款净收入以及按规定出损经追查隔年收回的损失款项等。
第二十一条各项财务收入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各项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
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财务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成本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和费用,是考核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
各级行的领导和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本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按开支性质分别规定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
非属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一、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
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的摊销必须严格控制。
(一)一级分行对全辖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一级行制定,组织执行;(二)每一个大修理项目的待摊款项一般垫付期限为一年。
(三)摊入成本后,不得因之超过本期总的综合费用率。
二、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入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支范财务收入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隹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各项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
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实行谁批)隹,谁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财务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隹,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成本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和费用,是考核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
各级行的领导和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本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按开支性质分别规定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
非属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一、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
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的摊销必须严格控制。
(一)一级分行对全辖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一级行制定,组织执行;(二)每一个大修理项目的待摊款项一般垫付期限为一年。
(三)摊入成本后,不得因之超过本期总的综合费用率。
二、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三、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成本核算要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与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为真实反映季度损益情况,各项存贷款的计息时间为:一、专业银行往来存贷款利息以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二十日为计息日。
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
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 资金。
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
第三十条 成本考核。
为促进全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上级行考核辖内各行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是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一、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成本率=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两科目中,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和借用资金利息支出轧差反映。
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大于借用资金利息支出时,其差额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 反之,则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
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综合费用降低率=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年终决算时编报经济指标执行情况表(同附件三)随决算报表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总行核定一级。
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入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三、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成本核算要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与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为真实反映季度损益情况,各项存贷款的计息时间为:一、专业银行往来存贷款利息以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二十日为计息日。
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
100% -x 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综合费用率= -X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资金。
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