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一、总则店招店牌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组织部分,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彰显城市特色。
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制作,达到规范化、个性化和艺术化的效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二、文字1、店招店牌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2、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
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3、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三、版面1、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店牌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
3、店牌版面应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若有歪斜、污损、褪色、缺字现象,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
四、灯饰1、店招店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霓虹灯等灯饰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2、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景灯等形式配置,并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显现夜间景观效果。
3、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的绿色光源和非标灯具产品。
五、材质1、店招店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店招店牌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0.20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 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辖市、区城管(城建)局,局相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容貌管理,解决全市道路两侧店招店牌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建筑外观及影响城市形象等诸多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要求,严格对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本着“市区联动、全面整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清除治理等方式,全面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模式,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修复破损的店招店牌,整改设置不规范的店招店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味。
三、组织机构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中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吴建荣副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骏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项斌成员:溧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谢菊芬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殷金林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志华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章建伟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滨钟楼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泉中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潘建国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处长周庆华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沈家文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考评处处长赵夕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青四、整治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侧重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各类店招店牌进行整治,分两批实施,第一批范围为省级示范路17条及市级示范路35条(见附件1),第二批范围为2006年至2011年整治路段(见附件2)。
南京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
南京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
1. 多种语言:店招店牌需要使用多种语言,能够满足不同语言的客人需求。
2. 明确地图:在店招店牌上标注清晰明确的地图和地址,方便客人快速找到店铺。
3. 明确颜色:店招店牌使用对比度和鲜明的颜色,让店招店牌更具吸引力和可识别性。
4. 清晰字体:店招店牌使用清晰的字体,字体不宜过于复杂,让客人能够快速识别和理解。
5. 恰当大小:店招店牌的大小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考虑客人视线和距离,保证店招店牌在各种距离下都能够被客人看清。
6. 良好材料:店招店牌需要采用耐用且易于维护的材料,保证店招店牌在长期使用中不损坏,以及在各种天气下都能够表现良好。
7. 合规法规:店招店牌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定和法规,包括大小、高度、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8. 体现品牌:店招店牌需要体现店铺所代表的品牌和风格,让客人在看到店招店牌时能够快速的形成品牌印象。
9. 安全稳固:店招店牌需要安装在稳固的位置上,并遵循相关
安装要求,避免店招店牌安装不牢,导致危险。
10. 明确标志:店招店牌需要使用明显的标志,包括品牌标志、经营性质等,让客人清晰地了解店铺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59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2.删去第九条、三十四条。
3.删去第十条中的“、施工”。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
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2.1 店招标牌的种类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
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
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
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3.1 前置条件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
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
店招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店招制作、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商业、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店招。
第三条店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尊重社会公德;(二)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安全实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店招的规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店招管理工作。
第二章店招设计制作第五条店招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店招文字、图案、色彩等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识别;(二)店招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店招设计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四)店招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店招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店招材料应当选用环保、安全、耐用的材料;(二)店招制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装牢固、安全可靠;(三)店招制作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市容环境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店招设置第七条店招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店招设置位置应当合理,不得占用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二)店招设置高度、宽度、长度等尺寸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三)店招设置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改变形状、颜色等;(四)店招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八条店招设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店招设置申请;(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店招设置;(四)店招设置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送设置情况。
第四章店招维护管理第九条店招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店招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店招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店招完好、整洁;(二)店招出现破损、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换;(三)店招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店招设置位置、尺寸、形状等;(四)店招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店招从事非法活动。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一、概述店招标牌是商家在门面上悬挂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品牌等信息,起到宣传、引导顾客的作用。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设置要求1. 设置位置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店招标牌。
一般情况下,店招标牌应该设置在门面上方,尽量保持整洁、美观。
2. 标牌内容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循如下内容要求:•显示门店名称和经营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词句;•显示商家的统一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更改;•文字、图案应该清晰、易读、不错位、不重叠。
3. 规格要求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标牌大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规格尺寸,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此外,商家应保证店招标牌的耐用性,避免随意更换。
4. 图案内容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选择合适、醒目、明显的设计,以吸引顾客,并与商家的主要经营内容和品牌形象相符。
三、管理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2. 提交申请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若未获得批准,在经营中使用标牌,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3. 检查保养商家在使用店招标牌时,应定期检查保养,避免标牌褪色、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
4. 经常清洗商家应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清洗和保养,在保证标牌干净和整洁的同时,也能够增强商家的形象。
四、结论以上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商家在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标牌设置方案,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商家形象,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商家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南京市商铺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城市形象,增强商务区的集聚和品位,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商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三、标准
1.商铺店招牌应该与店铺风格、特色相符,美观大方,颜色、字体、内
容应该与周边环境协调。
2.商铺店招牌不应该悬挂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历史文化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围墙上。
3.商铺店招牌的大小不超过店铺门面的1/3,高度不超过5米,安装角
度应该保持与建筑物垂直,靠近建筑物避免外伸。
4.商铺店招牌应该明确商铺的名称和经营项目,不得出现虚假广告和误
导性文字。
5.商铺店招牌应该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张贴与经营无关的标语或图片。
6.商铺店招牌应该保持安全,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行人和
车辆安全通行。
四、申请管理
1.商铺店招牌的设置需要申请,在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南京市商铺
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填写后提交,由商务局进行审核后发放证书。
2.商铺店招牌的变更需要重新申请,包括名称、项目、颜色等变更。
3.商铺店招牌的撤销需要申请,有效期内的商铺店招牌的撤销需要提前
1个月申请,并注明撤销的原因。
五、违规处理
商铺店招牌设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接受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
责令拆除。
违规商铺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六、附则
1.商铺店招牌涉及的争议,由南京市商务局负责调解解决。
2.本办法由南京市商务局制定解释,并在南京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布实施。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146--2013)1.1 户外广告设施out 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2 店招标牌设施shop signs facilities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店招标牌规范下的设计思考——以南京市新街口区域街巷店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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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RED SCHOOLS IN ARTS
文章编号:1003-9104(2019)S1-0202-04
店招标牌规范下的设计思考
——以南京市新街口区域街巷店铺为例
鲍海玲
(南京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图 14 洪武北路,笔者摄,2019 年
图 15 中山路,笔者摄,2019 年
案例二:同一品牌有底色和无底色的差别。“便利 蜂”超市和“一点点”奶茶作为连锁店,分布在大小不 同街巷,自然会遇见不同环境下政府的规范标牌,这里 以同一品牌有底色和无底色两种情况下的对比,以此提 醒颜色对店铺招牌设计上的重要性。(图 16、图 17)
二、店招标牌规范下的现状与存在的设计问题分析 政府对店招标牌的管理从最初整齐划一的“统一”
改造,到现在的“一店一招”是一大改进。与前几年 统一招牌下一模一样的店招标牌不同,现在的招牌在 规定尺寸统一框架下,给了商家一定的个性化设计空 间,这也更符合市场竞争和品牌形象差异化的需要。 过去几年,网络电商给实体店造成了很大压力,享受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艺术百家2019年第S1期 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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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RED SCHOOLS IN ARTS
整改情况作出方案调整。那些字体随意、大小比例不当, 信息杂乱不清晰的店铺视觉效果比较弱。在同一街巷 环境对比下会尤其明显,下面以几组拍自新街口区域 的街巷照片来做对比。(图 5、图 6、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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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艺术百家2019年第S1期 增刊
HUNDRED SCHOOLS IN ARTS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宁政规字〔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6日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和设置许可审批。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发[2000]27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0]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主城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以下简称招牌标志)。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地面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招牌标志,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建筑和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重叠设置;(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市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市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工商行XX 市城市市市容环境XX发布日期:2000-1—1执行日期:20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招牌管理,规范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人民法》、国家《户外登记管理规定》、《市户外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第三条凡在市行区域内设置招牌的企、**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工商行XX是本市招牌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第六条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市容市貌;(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四)妨碍、影响安全;(五)造成环境污染;(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招牌内容应与工商登记的内容相符.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楼宇招牌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第九条招牌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招牌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XX出规划后,由工商行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一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设置。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6 访问次数:1294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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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
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