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4章我国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概述
(六)高等学校的教师
教师是教育关系中一个重要的主体。《教师法》和《教育法》对这一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已经作了全面的阐述和规定。此外,《高等教育法》还从高等教 育组织的特性出发,规定在高等学校教师中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 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在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中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以此来 促进大学人才的流动和竞争,建立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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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 与创新
• (三)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指导,提高高效协同创新能 力
• 不断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2011计划”的本质要求。要以管理改革推进协 同创新,要大力推进高校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事制度、人才培养、人员 考试、科研模式、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形成综合改 革特区,有效释放人才、资源等创新要素的活力。2013年,经牵头高校和主要 协同单位组织申报,国务院认定实施的首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有14所, 2014年第二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为24所。通过建立一批“2011协同 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的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 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 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进而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 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总结正反两方面经 验教训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合乎规律的有序实施的高等教育对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不仅如此,发展高等教育的本身, 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因此,为了促 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制定《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规导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力量,改善、优化 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1 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的学习
2 要加大对《高等教育法》的宣传力度
3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依法确保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努力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学校有 关的销售和 服务收入
立法
《宪法》
依据
《教育法》
➢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立法
宗旨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任务
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
学历层次
入学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专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
学资格。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本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本科生入
学资格。
硕士 研究生教育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 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 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博士 研究生教育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 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 资格。同时,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 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保障师生权益、加强学校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设置和管理、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于1991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关怀等方面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卫生的目标、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学校卫生的责任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师的培养和教育、教师的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益,规定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对工资报酬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高校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规章、法律准则和政策文件。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高校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概述、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复习。
二、主要法律法规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对教育事业进行综合规范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教育的质量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的宗旨是“促进全民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强调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对高等教育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组织与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等内容。
它强调高等教育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服务功能,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对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学位的种类和授予条件、学位的管理与认定、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学位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学位的质量和学位的认可,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和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发展进行规范的法规。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教师的培养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素质和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是评估其有效性和指导教育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规执行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高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到位,未能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教高[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一)《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2024
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在教育领域内对教育活动、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保障教育的合法性、公正性,维护教育的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教育活动、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各个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优质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一、教育活动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目标等内容,明确了教育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该法还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主要针对学校教育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等方面内容。
该法明确了学校教育的目标和要求,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管理和发展,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教师的培养和管理、课程设置等内容。
该法为学前教育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包括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等方面。
该法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全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教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高等学校的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等内容。
该法的实施为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教育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自由法》:保障了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充分发挥了学术界的创新力和学术研究的自由度。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这一款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高等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个人发展空间。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高等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服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接受全面、均衡、优质的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提供适当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全面成长。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高等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风等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高等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如宿舍、食堂、医疗等,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然而,高等学校在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高等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教学设施可能不足以满足学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地区。
其次,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可能不够完善,导致学生管理和服务的不到位。
另外,高等学校还需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践机会和就业支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等学校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高等学校可以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升教学设施的质量和数量,确保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和研究。
其次,高等学校可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教育学法律法规整理
教育学法律法规整理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教育行为,教育学法律法规的整理和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教育学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义务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推动责任,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的内容、义务教育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和管理办法,包括民办学校的创办和备案程序、经费保障、办学条件等,为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义务教育法》行政法是指设立、运行和管理事务等公务机关内部的政策性法律,对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义务教育法主要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与实施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
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它承认高等教育在培养栋梁之才、为国家社会发展服务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立了高等教育的宗旨、发展的准则,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办学原则,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主要规定了学位的评定办法、学位的颁发和管理制度,明确了学位的类型和层次,规范了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该法规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学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学校法主要规定了私立学校的创办与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私立学校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规定了私立学校的设立、办学条件、教职员工的招聘和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对私立学校的发展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要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宗旨、目标和内容,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措施,为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整理完整版
第一章法律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的法治化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第二章教育法原则: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教育法渊源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教育基本与教育主体法第三章教育基本法思想道德教育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教育制度教育投入2高3增教育条件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教师法教师教师权利义务制度:教师资格许可、聘任、工资待遇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设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的原则教师及其他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处分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产教结合原则第七章义务教育法第八章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事后救济/救济主体法定/正当程序原则教育侵权行为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起诉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意义第一章导论1.法律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特征:①国家意志性;②国家强制性;③权利和义务性;④普遍适用性;⑤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两者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密不可分: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地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是国家的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
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提高教育的质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教育活动,保护教育参与者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并分析其意义和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教育的宗旨和任务,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权限,同时保护了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推进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教育经费的保障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和权益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提高。
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该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益、职责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明确了教师的地位和社会待遇,保障了教师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
教师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教师队伍更加稳定和优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每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本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旨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标准和保障措施,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推动了教育的普及和公平,减少了教育资源的差距,使更多的孩子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和运行,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该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的职责和权益,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加强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创新与发展,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础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简介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础是指在高等教育领域中,规范教育行为、保护教育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是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主体的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高等教育领域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了解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础。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规范高等教育机构的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水平。
其次,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保护学生的权益,保障他们在学业、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再者,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规范高等教育市场,防范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和目标,明确了高等教育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也规定了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保障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高等教育行政、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者和学生都有具体的规定。
高等教育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以细化高等教育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教育经费管理等方面。
高等教育行政法规的出台,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高等教育的规范运行。
高等学校章程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内部的基本组织管理规范,它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章程一般规定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学术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高等学校章程在高等学校内有着较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学校内部的管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学科专业认证规定学科专业认证规定是指对学科专业进行认证的相关法规。
学科专业认证是评价学科专业质量的一种方式,它能够评估学科专业的教学水平和学科发展水平,保证学科专业的质量和有效开展。
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法律法规概述教育的法律法规是指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教育的质量、平等和公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教育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管理要求,包括学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正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提升。
三、地方教育法律法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法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教育相关法规,涉及各地教育政策、教育经费、教育招生等方面的内容。
2. 学校教育章程和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法规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四、教育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 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
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教育监察部门: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4. 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教育考试,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法规6. 学校教育章程和规章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涉及教育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社会迫切需要大批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也十分引人注目。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挑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迫使高等教育适应这一需求,尽快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以适应当前经济建设的需要。
为此,特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以授予受教育者高级学位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活动。
高等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有两种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成人高等学校教育)。
1、学生在进入高等学校之前都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的普通高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资格的学生称为高考生。
考试成绩达到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录取分数线,并且高考成绩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称为普通高考生。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普通高考生还没有通过学校专业考试,即文化课考试,仍然需要参加各高校自己组织的专业考试。
未通过专业考试的普通高考生称为落榜生。
2、高等学校在接收新生入学后,要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身体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籍,取消学籍者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学籍。
3、高等学校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学业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4、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学院。
学院设置应有利于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有利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与传播;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学院、学系、专业、教研室以及实验室等基层教学和研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院长或系主任聘任。
其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兼职担任学院或者学系、专业的教授或者其他职务。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讨论,探讨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教学任务方面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情况。
高等教育是国家培养人才、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工作。
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中包括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本科教育是高等学校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在本科教育中,高校应当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通过深入的专业学习和科研实践,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
继续教育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和短期进修课程,满足社会各界不断提升知识和技能的需求。
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中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高等学校是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应当积极投入到科学研究中,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产生。
通过科学研究,高校能够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技术开发是高校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式,通过技术开发,高校能够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中还包括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服务,高校能够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应用于社会实践中,为社会做出贡献。
文化传承是高等学校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文化活动和传统文化教育,高校能够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这些任务涵盖了高等学校的核心职责和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尊敬的读者: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高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本文将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高等教育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旨在规范高等教育管理行为,明确高等教育的宗旨与任务。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原则和特点,强调高等教育的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第二章:人才培养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各行各业人才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应当按照社会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校应设置适当的学科,完善课程体系,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教育资源,培养具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三章:招生与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高校应当依法执行招生计划,遵守招生程序,严禁擅自提高招生标准和人数。
招生考试应当科学、全面,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潜力,使每位学生都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第四章:教学与科研高等教育法强调了教学和科研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性。
高等学校应当落实生均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教育质量和师生比例。
教师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高校还应积极发展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技术创新和实践教学。
第五章:质量保障为了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高等教育法规定了质量保障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评估和学科评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高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平等参与学习和发展。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到平等对待、接受优质教育、社会实践和实习、参与学校管理等。
对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七章:国际交流与合作高等教育法鼓励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考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何时实施?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的任务是什么?答: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专科教育的学业标准是什么?答: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评估的明文规定是什么?答: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5、国家教育方针是什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等教育的职责主要有哪些?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法律保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作者: 杨泉明
作者机构: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
出版物刊名: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页码: 9-13页
主题词: 高等教育 法律 重大意义 内容特征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于1998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一、颁布《高等教育法》的重大意义《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积极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推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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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