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对)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筑牢预防职务犯罪“三条”防线
落实以执法监察和廉政回 “ 三化” 建设先进单 位 . 局长朱安 海 访制度为主线的监督机制 人 费用“ 不 报 销 ” 票 登 记 簿 . 发 如 被同家税务总局 记二等功 .
提供便 利 , 泄露 围家秘 密等 金税协
古 管 理 环 节 的 重 点 监 督 内容 为 向 犯
年被巾政府记集体二 等功。 0 4年 、 20
20 0 5年 分 别获 得 市 同税 系统 、向下
车 、J H入境 、 大事项 报 告 、 重 家庭 成 重物品, 如买房 、 牟等 , 向监 察 买 要
重点事项 的执法 监察 .开 展执法监
察与 执法 检 查相 结 合的 联 合检查 .
对重大税案实施 直接检查 的双晕 职 能 近年来 . 局围绕税收稽查 工作 该
应用 .使领 导十部时 刻接受 十部群 对案件 执行科稽 查案件执 行情况进
众的监督 行 了专项 执法 监察 落实 “ 七二一” 稽查执法 叫访 制度 . 加大与企业互动
中心 工作 . 服 _ 作忙 、 员分 散 、 克 T 人 流动性大等 困难 .着力抓好 防贪污 受贿 、 防渎职侵权 、 防不 正之风的预
防 职 务 犯 罪 “ 防 ” 作 . 成 了 勤 三 丁 形
找准以流程跟踪 为主要内 力度 即对被检查的纳税户 .0 %寄 10 容的监督环节 送 “ 收 检 查 廉 政 反 馈 单 ” 对 未 收 到 税 。
税 务人员 廉沽行为的反映。
市 同税 局稽 查 局 自成 立 以来 . 尤…例违 法违纪案 件发生 查办 了
主任 、原政 f 科科长 等人 进行 了离 任审计 . 并提 了审计建 议 立税 建 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监 察 :部 参 F 与案件审理制度 税 务稽 杏建议 制 度 、 查与 征管 部门联 系制度 . 稽 规范 干部 的执法行 为 为科 以 一干 部建 L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015811545.doc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9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新一届政府履行职责的第一年。
在近期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学勇省长就建设廉洁政府提出了目标任务,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推进政务公开、改进政府机关作风和做好依法促廉工作等6个方面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项业务工作,大力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建设,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推动廉洁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逐步予以取消;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通过多种方式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减少层级、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审批权力,明晰审批职责,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监管,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为。
(省编办,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二)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着力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
简论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与思考
简论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与思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王燕孟瑶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积极探索在非公领域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十条措施的一个重大亮点,职务犯罪预防对象向更广泛的群体扩展。
本文试在厘清非公领域职务犯罪范围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非公领域职务犯罪职务便利一、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按字面意义解释,职务犯罪是指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主体不同,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
广义的职务犯罪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与狭义的职务犯罪相对应,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简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范围的扩大是与国家经济形态发展相对应的。
曾几何时,在国营单位遍布街巷的时代,职务犯罪被国家工作人员专属。
翻阅1979年刑法,只有第155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和第185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两个条款与职务犯罪有关。
随后几年,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粉墨登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开始出现,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注意。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补充规定。
该《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收受贿赂、侵占财物、挪用资金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两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三个罪名,分别对应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前者的定罪量刑标准要明显低于后者。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反腐败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实现专门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有机结合。
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领域和易发、多发部位。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相关行业和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形象得到维护。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和人员。
省、省辖市检察院应单设专门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区)检察院也应单设预防机构。
未单设机构的县(区)检察院,应由所辖市检察院指定同一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
第八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6篇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6篇篇1一、背景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单位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通过一系列措施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观念。
现就本年度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汇报。
二、工作开展情况1.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1)组织廉政教育讲座。
邀请专家学者、检察官等开展廉政教育和法律知识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形式,增强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关键岗位风险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廉政征文比赛、廉政知识竞赛等,增强员工的参与感和荣誉感。
(3)利用网络平台宣传。
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廉政文章、案例通报等,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格局。
3.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任免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防范风险隐患。
(2)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3)建立廉政档案。
对全体员工建立廉政档案,记录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我们积极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成效1. 员工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员工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2. 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提升。
员工对岗位风险点的认识更加清晰,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3. 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单位内部风气明显好转。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部分员工对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doc 13页)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doc 13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法制宣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法宣办[2007]9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法宣办〔2007〕9号)各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宣办),市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文化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精神,适应“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教育培养,实施普法规划二十多年来,始终把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
法制教育同文化教育、品德教育一样,是培养新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奠基工程。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同时具有较高法制观念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当前,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提升,为广大青少年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也为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卫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党〔2004〕15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卫生改革和发展,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现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党组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的基本原则、方针、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卫生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效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卫生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证。
但我们也要看到,腐败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25•【字号】苏办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5]16号2005年5月2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现就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形态,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全省党员、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大力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有助于抵制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
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功能,对于推动全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
要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及省委关于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监督在先的要求,就必须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通过廉政文化的宣传、引导和熏陶,克服陈旧观念,消除陈规陋习,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苏办发[2008]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1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级机关工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提高执政能力、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集中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增强。
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形成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以苏人办函〔2009〕69号的形式发函省检察院研究处理。
近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苏检发〔2010〕42号),我委对该报告进行了审议。
我委认为,省检察院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十分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审议意见,更加注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预防重点,完善预防机制,创新预防举措,注重预防实效,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反腐败斗争任务繁重而艰巨。
全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呼声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作为检察工作更好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
通过预防调查为地方党委、政府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检察建议和决策参考;通过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通过推进行贿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健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实现人人参与社会管理的良性局面;通过发现总结和宣传推广成功实践与经验构筑多元化社会管理格局;通过预防咨询帮助更多社会主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
今后,全省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掌握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要进一步强化预防业务技能培训,加大预防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提高预防工作科技化水平,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主办: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承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由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06年3月31日、十、二十一、2006年6月1日B、2006年3月1日、九、二十、2006年5月1日C、2006年4月31日、十一、二十二、2006年7月1日D、2005年3月31日、八、十九、2006年10月1日2、《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共有章条。
A、六、三十八B、五、三十四C、九、四十D、五、三十3、为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职务犯罪B、职务犯罪预防C、预防职务犯罪D、预防职务犯罪工作4、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有公司B、企业C、事业单位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5、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和谐机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负责和谐、指导B、负责指导、和谐C、负责组织、指导D、负责组织、和谐6、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省级B、市级C、乡镇D、县级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
A、应该B、能够C、应当D、必须8、预防职务犯罪实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紧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A、直截了当负责制B、分工负责制度C、领导责任制D、无责任制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A、必须B、应当C、能够D、应该10、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预防第三章重点预防第四章特殊预防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并重,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五)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督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提供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构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情况。
第四条省统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督察计划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2013年9月26日苏高法[2013]261号)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一、认清形势任务,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1、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要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审查协调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活动,加强审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提高法律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
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协调工作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努力适应江苏“两个率先”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查部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点,弘扬务实作风,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
动自觉,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杜绝。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着力抓好10件实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8]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着力
抓好10件实事的通知
(苏办发〔2008〕18号2008年7月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认真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办几件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实事,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着力抓好以下10件实事,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1. 进一步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
把太湖治理作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加强控源截污,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状态,综合指数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
太湖流域53个国家考核断面达标率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
2. 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今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增经济适用住房4万套以上,争取3年内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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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
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29
•【字号】苏政办发[2006]37号
•【施行日期】2006.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
犯罪条例》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
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二、认真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范围、程序、措施及法律责任,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定了一套较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学习贯彻《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
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我省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意见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将学习《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
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运用《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
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归口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协调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精心组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预防犯罪工作
的领导责任,抓好《条例》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今年底,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