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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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市场参与者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规范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促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从事本指引第二条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结算等岗位应相互独立,人员不得兼任。

第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各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包括主管业务的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机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

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配备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前、中、后台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以符合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市值评估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见附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风险。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授权授信管理、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市场参与者可针对某一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单独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也可针对全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定统一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场参与者应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行逐级授权管理制度。市场参与者应确保其交易人员知晓自身业务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操作,其风险监控部门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

第十一条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应通过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或对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来管理信用风险。

采用履约保障机制的,交易双方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附件《履约保障品文件》的有关约定建立履约保障机制。交易双方应签署《履约保障品文件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就提供履约保障品的相关约定。

对交易对手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监控部门应根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确定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市场参与者应严格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双方交易人员在与交易对手达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应确认履约保障品是否足额或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是否足够。

市场参与者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其风险监控部门应定期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保障品头寸及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监控部门应对特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量化,形成一定的风险指标,并通过使用适当模型,对风险指标进行评估与监控,评估频率和精确度要求应与交易业务性质和市场形势相适应。风险监控部门应及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知交易部门,提示其注意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者应根据业务性质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头寸实行止损限额管理。风险监控部门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针对业务品种或交易人员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监督相关业务的止损限额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市场参与者应有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其风险监控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机构管理层提交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一般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止损限额和授权授信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市场参与者应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设置表内及表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对不同持有目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存续期间,市场参与者应对所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约进行定期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的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第二十条市场参与者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其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市场参与者应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授权授信制度的执行和监控情况;交易、结算、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情况;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等。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协会将不断加强对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自律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将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发生违约的,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对于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交易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将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市场参与者发现交易对手有恶意违约、违规或违反有关自律规则的,可及时向交易商协会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交易有效约定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协会接到市场参与者的举报后,将通过调查取证对所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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