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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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管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修,杜绝带病运行,使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液氨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确定报废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列为监
控运行的,要制定监控运行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压力,缩短巡检时间,加强检查、检验及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管理。

制定完善严格的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大修特别是在长期停车后的开车前,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要制定严密的开车方案,对开车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和精心的准备,避免匆忙开车;
二是要加强开车前的安全教育。

通过教育收拢思想,使职工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使职工进一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保证开车的顺利进行;
三是做好开车前的安全检查,在开车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整改隐患或问题,并落实责任,实行开车签字负责制,确保开车安全。

三、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各级干部职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液氨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知识。

液氨制冷操作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加强对带气、动火和设备内作业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企业在大修、检修作业前,要制定大修或检修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同时,液氨使用环节的各岗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强化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储罐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以及储罐的使用、维护和工艺要求制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常压储罐的管理。

3、[ 职责 ]
3.1 技术中心负责储罐设备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更新的全过程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保管。

3.2储运部门负责按规定对储罐进行现场管理、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实施。

3.3 安环部负责对常压储罐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4、[ 管理内容 ]
4.1储罐的安装
4.1.1由储运部门运营计划或工艺要求、提高产品的品质、扩大产品的品种和吞吐量填写《安装立项单》,报技术中心部门。

4.1.2 技术中心部接到立项申请后,负责组织设计,审核,安装和验收。

施工过程严格按照《AQ3053-20xx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

4.2使用前调试验收
4.2.1使用前,技术中心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安环部门及监理相关部门依照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必须进行充水试验,结果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2.2竣工验收
A、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4.1.12 所有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进行整改,经参加验设备到达公司后,仓库和动力设备部根据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外观及包装情况,开箱后按装箱单清点,收集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维修卡等)、附件及备件。

并校对随机备件。

B、在提货或验收时,若发现设备有破损、缺件等情况由设备管理人员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进行检查、取证、提出索赔。

C、验收合格后,动力设备部填写《设备验收单》,并转相关部门。

《设备验收单》见附表、进口设备签订采购时间为报关时间,必须明确进口方式,需办理商检的设备应及时向商检部门报送资料并追踪办理情况。

4.2.3安装
A、动力设备部按照绘制并通过核准的设备排布平面图,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基础施工及搬运定位。

B、设备安装要注意其稳固性,减少震动,避免变形,防止不合理的磨损及保持加工精度。

C、安置时除考虑产品加工条件(粉尘,噪音,照明,震动等)外,还应考虑工件存放,运输,符合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2.4调试
A、重要设备安装好后,应进行设备调试,检验设备的实际运转能力,以及传动,控制,操纵,润滑,液压等系统是否正常
B、正常负荷情况下,按说明书进行产能和精度测试,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和动力设备部共同确认并把调试结果填写在《设备验收单》中。

4.2.5建档
A、设备部门根据设备归属分别予以编号,安装编号标牌,进口免税海关监管设备,须悬挂海关监管标识。

B、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由动力设备部根据编号规则建立《设备台账》。

同时把相关的复印件存档,包括:设备申请、《采购定单》、采购发票、《设备验收单》、进口设备报关及解控资料的复印件,设备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C、设备台帐的设备名称尽可能标准,同财务统一,登录名称与发票名称不统一时用括号标注发票设备名称。

4.3设备日常管理
4.3.1设备状况
A、动力设备部及使用部门主管应十分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数量,完好情况,设备开动率和本单位设备产能情况。

B、生产主管应根据每台设备的技术条件来安排生产任务,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安全生产,延长使用年限,减少维修次数及费用。

4.3.2设备交接班制
A、由设备部门绘制《设备点检记录表》发到设备使用部门,设备使用部门按要求即时反馈。

B、设备使用部门每班开机前,必须要按《设备点检记录表》上的内容进行点检、保养。

下班必须要清扫。

C、两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并在《设备点检记录表》上确认。

4.3.3设备定置管理
A、设备使用部门严禁擅自移动设备,确需调整,由使用部门向设备部门申请,报副总经理核准后,交财务。

动力设备部备份存档后负责实施,生产部门协助实施。

B、海关监管的设备未解控前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转借,更换标识,变更用途或进行其它用途。

4.3.4闲置设备管理
A、因生产任务变化暂不使用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设备退库管理。

B、设备部门部门因场地原因,需要原安装位置保留的,由设备部门与使用部门协商解决。

C、动力设备部需为退库设备加足润滑油,防锈油,用罩布盖好悬挂“暂不使用“标示牌。

4.3.5设备盘点
A、使用范围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B、部门须按照财务盘点制度要求,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4.4设备操作使用规范
4.4.1操作规程
A、设备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由设备部门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

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B、设备部门应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保养维护和简单维修的培训。

C、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D、生产部门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4.4.2操作人员使用设备或工具时应达到“四项要求”“四项要求”是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目的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成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1.3定期对仓库、罐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点、埋压和挪用。

3.1.4及时对仓库、罐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进行检查,严禁堆放物品。

3.2仓库及储罐区职责
3.2.1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2.3储罐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清洁。

3.2.4做好各仓库和危化品储罐区防火防盗工作。

3.3质量技术部的安全职责
3.3.1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3.3.2对罐区内设备要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

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销售科、生产事业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事业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科和生产事业部,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科。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

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4.1.2.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

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

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8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

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部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运输安全管理
4.1.4.1所有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4.1.4.2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电器管理
4.1.
5.1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
5.2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
5.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
5.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
5.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

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
5.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
5.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
5.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
5.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火源管理
4.1.6.1仓库及储存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6.2库房及储存区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6.3库房及储存区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6.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6.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危化品储存罐区二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7.1仓库及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7.3仓库及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7.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罐安全管理
4.2.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

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3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5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6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5 附则
5.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5.2本制度由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xx]111号);属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xx]69号)。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条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9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5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6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安全教育制度》。

第7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8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9条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4[20xx年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0351-20xx),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等有关规定。

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能计处和技安处报告,能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第10条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

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

第11条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灯等)。

第12条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

第13条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三章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14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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