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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男女平等B.政治犯不引渡C.禁止酷刑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归化”的情形不包括()取得国籍。
[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3.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4.使馆馆舍可用于 [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领事馆是 [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 ]A.全部有效B.全部无效C.逐一审查、区别对待D.暂时搁置起来7.对于各种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司法方法,各国 [ ]A.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B.必须在采取法律方法之前,穷尽所有方法C.有权同时采用几种方法 E.必须依次运用而不能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法8.关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进行合作的所有安排都必然会建立独立的法律人格B.只能取决于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C.组织约章没有明文规定时,需要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目的与职能的解释来证明组织约章默示赋予的法律人格D.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必然拥有客观的国际人格9.西班牙政府在美国政府的抗议下,恢复了所强占的美国传教士在其境内拥有的土地,并保证对该美国教会及其财产给予保护。
这种国家责任形式是 [ ]A.停止不法行为B.保证不重犯C.赔偿D.抵偿10.作为当今国际社会能够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 ]A.所作出的判决和咨询意见都具有约束力B.允许对其判决不服的当事国提起上诉C.所作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D.所作的判决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11.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 ]A.后订条约应居优先B.先订条约应居优先C.依其他国际协定之规定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 ]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C.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13.《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14.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5.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 [ ]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C.两军对峙D.宣战16.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 [ ]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17.中国加入联合国的时间 [ ]A.1971年B.1972年C.1949年 C.1945年18.关于承认与建交需要强调的是 [ ]A.承认不等于建交B.建交不必有承认C.承认后必须建交 C.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19.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A.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B.应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大沽口案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此外,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
美国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未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
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1946年美国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规定,“本声明有效期5年,此后,于终止本声明的通知发出后6个月期满时失效”。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一.选择题1.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B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2、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CD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3、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B)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
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
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5、甲国和乙国合并成立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AB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6、.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第十章.国际组织法1.国际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广义的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和职能(1)决策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接纳新成员、选举行政首长、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条约、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实行内部监督,等等。
(2)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4.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及其职能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和职能:(1)大会。
它由联合国全体成员组成。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主要是一个建议和审议的机关。
大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2)安全理事会。
它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安理会事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安理会为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做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法律效力。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双重否决权。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它由54个理事国组成,它对促进在国际社会在社会、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4)托管理事会。
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
(5)国际法院。
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6)秘书处。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
A. 飞机 B.热气球C. 人造卫星D. 航天飞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A.24海里B. 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3.特别使团是( )。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外交团 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4.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
A.武装部队 B.平民C.占领区的敌侨 D. 本国国民5.领事馆是( )。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
A. 判决裁决B.咨询意见C. 仲裁意见 D.上诉意见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
A.联合国大会 B.国际法院C. 托管理事会 D.安理会8.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
A. 归化 B.申请加入C. 领土交换 D.出生地主义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A. 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C. 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C. 《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2.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C. 社会连带学派D.实在法学派3.国家采曳( )的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执行。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体;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3、用尽当地救济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相同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和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两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超过200海里仍可能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公海自由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一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二普遍管辖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五紧追权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一平行开发制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领空的概念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芝加哥公约主要体现四方面:1、自保权 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国际航空的特殊规定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二过境通行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四防空识别区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航空犯罪定义1、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2、针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3、其他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注意:飞行中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3、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4.履行保护和归还的费用由发射国支付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三责任制度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公约对下列人员的损害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使节权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5、继承权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7、其他使用旗帜、印章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一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表决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所有成员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同票; 三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四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宗旨: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三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原则:一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六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用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外交代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豁免;第一,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除海关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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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右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际法的词源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万民法”,英国边沁提倡改用“国际法”这一名称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万国公法”。
否定论: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荇芬多夫 实在法学派:苏支,奥本海,奥斯汀四、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一元论:国内优先:耶利内克国际法优先:波利蒂斯,赛尔,凯尔逊(规范学派)二元论:国际国内平行:德国特里佩尔,奥本海,安齐洛蒂五、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发展进入17世纪,发生了 “三十年战争”。
1648年为结束这场宗教战争 而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 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
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 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国际法 的产生。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的划时代意义,足以表 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主要渊源:(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三、 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六、者;(2)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次要渊源:(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辅助资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七、国际法编纂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八、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九、国际法基本原则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十、国际法主体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十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4.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荇遍接受。
5.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主体资格是派生的,有限的)十二、关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没有定论,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法主体: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十三、国家的要素(只要具备,即为国家)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A己的意志处理木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时间,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领土和国籍为主要)5.国家的主权豁免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有下面五项: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十五、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1.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1)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
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独立。
即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2.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当新国家产生吋,总是同吋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2)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十六、关于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参加国际组织、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一般是继承,但可以提出修改或终止。
规则:1.部分领土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当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2.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为一个国家吋,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
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则上只对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国家领土分离或解体情况K的条约的继承。
一国的一部分或儿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祀绝继承,这是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这种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任何条约义务的主张,称之为白板主义)十七、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1.—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2.两项原则:1)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2)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十八、国际法律责任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十九、国际法律责任形式1.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敁严厉的一种2)恢复原状指将被损害的事务恢复到发生不法行为以前存在的状态3)赔偿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进行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4)道歉指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法主体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给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满足。
2.国际损害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除赔偿外还包括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经营人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十、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形成1919年《凡尔赛合约》明确地指出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违反国际通用和国际道德的罪行。
除了要追究德国的国家责任,还要建立国际法庭来追究德皇威廉二世个人的战争罪责,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和其他个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国家领土主权1.概念: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2.内容:1)领土所有权凡是国家的领土都是以国家所宥的形式出现的2)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IAI容和标志。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二十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2.领水指位于•国领陆之内的水域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定官渡的水域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领空领陆与领空智商的空气空问二十三、通洋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二十四、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的取得方式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颂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的占领。
2}时效(prescription)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己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岀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3)添附(accretion)指巾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自然的添附属于原始的领土取得,是合法的。
4)割让(cession)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5)征月艮(conquest or subjugation)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2.现代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公民投票指巾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3)收复失地指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
4)交换领土国与国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分领土是合法的。
5)添附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自然的添附属于原始的领土取得,是合法的。
二十五、无害通过概念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卜‘通过一国领海。
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卜.的一项权利,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
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这成了各国允许外国非军用船舶---商船无害通过自己的领海的一项制度飞机,不得到沿海国的同意是不能飞越一个国家的领海上空的二十六、过境通行1.概念: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2.与无害通过区别: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主要指商船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还有军舰和飞机,潜水艇可以在水K潜行。
3.不适用情况1)如果海峡是巾海峡沿海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宥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航道或专属经济区内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二十七、公海的管辖船旗国为管辖国二十八、国际海底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被获准的屮请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共同开发国际海底的资源。
1976年,由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提出,即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技术和基金。
二十九、《巴黎航空公约》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