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和 PM2.5) 分析仪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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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和PM2.5)分析仪技术要求
1.目的
为正确使用(选择)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 和PM2.5)浓度测定的分析仪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样品中可吸入颗粒物、细颗
粒物浓度进行测量的仪器。
3.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
过程。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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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将不同粒径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
本指导书中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
态下的浓度。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
4.仪器概述
4.1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
输单元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中 4.1。
4.2 方法原理。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吸
收法或微量振荡天平法。
PM2.5连续监测β射线方法需要增加动态加热系统(DHS 系统)、
微量振荡天平需要增加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 系统)。
5.工作条件
5.1 环境要求: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85%。
大气压:(80~106)kPa。
5.2 供电要求
AC(220±22)V,(50±1)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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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
求。
5.3 安全要求
5.3.1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监测仪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
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20MΩ。
5.3.2 绝缘强度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监测仪在 1500V(有效值)、
50Hz 正弦波实验电压下持续 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 β射线源安全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吸收法时,使用的
β射线源应符合放射性安全标准。
5.4 功能要求
5.4.1 滤膜要求:在规定膜面流速下,PM10 采样滤膜要求对 0.3μm 颗粒物的截留效
率≥99%,PM2.5采样滤膜要求对 0.3μm 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5.4.2 具备显示和设置系统时间的功能及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3 具备记录或输出测量过程中的环境大气压、环境温度、流量和浓度等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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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5.4.4 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数据采集和存储记录要求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中附录 A 的
要求。
5.4.5 具备三个月以上数据的存储能力。
6.性能指标
6.1 PM10连续监测系统
6.1.1 浓度测量范围:(0~1000)μg/m
3
或(0~10000)μg/m
3
(可选),最小显示单
位 0.1μg/m
3。
6.1.2 切割性能:50%切割粒径: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
σg=1.5±0.1。
6.1.3 时钟误差:
(1)在监测仪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 6h,时钟误差±20s。
(2)断开监测仪的供电总计 5 次(各次断电的持续时间分别为 20s、40s、2min、7min
和 20min,且在每次断电之间应保证不少于 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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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电力供应),测试 6h,时钟误差
±2min。
6.1.4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在(-30~50)℃范围内,温度测量示值误差±2℃。
6.1.5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在(80~106)kPa 范围内,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1kPa。
6.1.6 流量稳定性:24h 内,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10%设定流量,24h 平均
流量变化±5%设定流量。
6.1.7 校准膜重现性:监测仪校准膜重现性±2%(标称值)。
6.1.8 电压变化稳定性:供电电压变化±10%,监测仪标准膜测量值的变化±5%(标
称值)。
6.1.9 仪器平行性:三台(套)仪器平行性≤10%。
6.1.10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使用参比方法进行至少10 组有效数据的比对测试,测
试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符合以下要求: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 ;相关系数≥0.95。
6.1.11 有效数据率:连续运行至少 90 天,有效数据率不低于 85%。
6.2 PM2.5连续监测系统
6.2.1 浓度测量范围:(0~1000)μg/m3
或(0~10000)μg/m3(可选),最小显示单位 0.1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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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对于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采
样管具备温度动态调整,能够保持受测量气流的湿度相对稳定在合适测量水平,最大限
度减少对颗粒物监测的影响;对于微量振荡天平联用膜动态测量系统方法:系统具备膜
测量补偿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采样管加热对颗粒物测量的影响。
6.2.3 切割性能:50%切割粒径: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
σg=1.2±0.1。
6.2.4 时钟误差
(1)在监测仪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 6h,时钟误差±20s。
(2)断开监测仪的供电总计 5 次(各次断电的持续时间分别为 20s、40s、2min、7min
和 20min,且在每次断电之间应保证不少于 10min 正常电力供应),测试 6h,时钟误差
±2min。
6.2.5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在(-30~50)℃范围内,温度测量示值误差±2℃。
6.2.6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在(80~106)kPa 范围内,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1kPa。
6.2.7 流量测试:在监测仪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标准流量计在采样入口处检测流
量,符合以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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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流量偏差±5%设定流量。
(2)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3)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6.2.8 校准膜重现性:监测仪校准膜重现性±2%(标称值)。
6.2.9 环境气压、环境温度及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监测仪分别在不同的气压、温
度和供电电压等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其流量性能指标应符合 6.2.7 要求。
6.2.10 气溶胶传输效率:采样管气溶胶传输效率≥97%。
6.2.11 切割器加载测试:在一个维护周期内,加载后的切割器切割性能指标符合 6.2.3 要求。
6.2.12 仪器平行性:三台(套)仪器平行性≤15%。
6.2.13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使用参比方法进行至少23 组有效数据的比对测试,测
试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符合以下要求:斜率:1±0.15;截距:(0±10)μg/m
3
;相
关系数≥0.93。
6.2.14 有效数据率:连续运行至少 90 天,有效数据率不低于 85%。
PM10、PM2.5 分析仪各项检测指标,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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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中 7.1、7.2 章。
7.安装
7.1 一般要求
7.1.1 仪器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7.1.2 仪器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按键使用灵活,定位准
确。
7.1.3 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仪器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7.1.4 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0 MΩ。
7.1.5 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
电缆线路的施工还应满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21)的相关要求。
7.2 具体要求
7.2.1 依照设备清单进行检查,要求所有零配件配备齐全。
7.2.2 仪器应安装在机柜内或平台上,确保安装水平,并符合以下要求:
(1)后方空间: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确保仪器后方有 0.8m 以上的操作维护空间。
(2)顶端空间: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确保仪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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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入口和站房天花板的间距不少
于 0.4m。
8.调试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在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后,在验收前须进行调试,调试
完成后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符合附录 A 调试检测的指标要求。
调试
检测可由系统制造者、供应者、用户或受委托的有检测能力的部门承担。
8.1 调试检测一般要求
8.1.1 在现场完成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后,系统投入试运行。
8.1.2 系统连续运行 168 h 后,进行调试检测。
8.1.3 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要重新进行调试检测。
8.1.4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报告格式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21)中附录 B。
8.1.5 参比方法比对调试可依据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抽样完成,调试检测方法见《环
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21)
中 6.2.5。
8.2 调试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
8.2.1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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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准温度计读取并记录环境温度值,同时观察并记录仪器显示的环境温度值,
两者之间的差值为系统的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重复测量三次,平均值应符合 6.1.4 和 6.2.5
的要求。
8.2.2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使用标准气压计读取并记录环境大气压值,同时观察并记录仪器显示的环境大气压
值,两者之间的差值为系统的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重复测量三次,平均值应符合 6.1.5
和 6.2.6 的要求。
8.2.3 流量测试
PM10 连续监测系统、PM2.5连续监测系统流量测试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21)6.2.3.1、6.2.3.2。
8.2.4 校准膜重现性、参比方法比对调试
校准膜重现性、参比方法比对调试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
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21)6.2.4、6.2.5。
9.试运行
9.1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 60d。
9.2 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9.3 试运行结束时,按公式计算系统数据获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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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等于 90%。
数据获取率(%)=(系统正常运行小时数÷试运行总小时数)×100%
系统正常运行小时数=试运行总小时数-系统故障小时数
9.4 根据试运行结果,编制试运行报告。
10.验收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验收的内容包括:性能指标验收、联网验收及相关制度、
记录和档案验收等,验收通过后由责任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10.1 验收准备与申请
10.1.1 验收准备
(1)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
告。
(2)提供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3)提供责任环保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
(4)提供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文档。
(5)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已至少连续稳定运行 60d,出具日报表和月报表。
(6)建立完整的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档案。
10.1.2 验收申请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及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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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
料上报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经核准符合验收条件,由责任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验
收。
10.2 验收内容
10.2.1 性能指标验收
(1)流量测试
测试方法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
规范》(HJ 655—2021)6.2.3.1 和 6.2.3.2,测试时间为 1d,测试结果应符合表 1 要求。
(2)校准膜重现性
测试方法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
规范》(HJ 655—2021)6.2.4,测试时间为 1d,测试结果应符合表 1 要求。
10.2.2 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
(1)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
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21)的规定
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与监测仪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出现经常
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
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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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进行加密传输。
(2)现场数据比对验收
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随机抽取试运行期间7d的监测数据,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
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数据传输正确率应大于等于95%。
(3)联网稳定性验收
在连续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
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它联网问题。
(4)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见表 2。
10.2.3 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验收
(1)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
①设备使用管理说明。
②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2)设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①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
②定期维护制度及定期维护内容。
③定期校验和校准制度及内容。
④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
10.3 验收报告
10.3.1 验收报告格式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
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21)中附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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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验收报告应附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和联网证明。
11.引用标准
11.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3—2021)
11.2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5—2021)
12.相关记录
12.1 GJW-04-2021-YS-QZD-030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记录表
12.2 GJW-04-2021-YS-QZD-031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情况记录表
12.3 GJW-04-2021-YS-QZD-032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基本情况登记表
12.4 GJW-04-2021-YS-QZD-033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检测结果记录表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A.1 数据格式要求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处理实时数据和定时段数据时,应采用的数据格式见下
表。
A.2 数据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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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系统应至少能显示记录颗粒物的标况浓度、工况浓度、工况流量,标况累积体积
以及环境温度、环境大气压等实时数据。
A.2.2 小时数据应至少记录该时间段内 PM10 或PM2.5的标况浓度、工况浓度以及标况累积体积的测量值;环境温度和环境大气压的平均值。
A.2.3 分钟数据应至少记录该时刻的环境温度、环境大气压、工况流量的测量值。
A.2.4 应统计记录当日小时数据的最大值、最小值和日均值。
A.3 数据处理要求
A.3.1 颗粒物标况浓度小时数据
颗粒物标况浓度小时数据按公式(1)计算: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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