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洞工程施工报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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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工程施工报验规范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涵洞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涵洞工程施工的报验管理。

1.3 涵洞工程施工报验应遵循科学、严谨、高效、公正的原则。

二、报验内容
2.1 施工准备工作报验:包括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准备等情况。

2.2 施工过程中报验:包括基坑开挖、基础施工、涵身施工、防水施工、涵洞回填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2.3 施工验收报验:包括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情况。

三、报验程序
3.1 施工准备工作报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3.2 施工过程中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将施工情况报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继续施工。

3.3 施工验收报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

四、报验要求
4.1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交报验资料。

4.2 监理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公正、严格地进行审查和验收。

4.3 报验资料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盖章齐全。

4.4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报验资料,以备查验。

五、违规处理
5.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验或报验不真实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整改,并可对其进行罚款。

5.2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可对其进行罚款。

5.3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6.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原作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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