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二、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的解读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箭 我国<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对原法3个条文的修改, 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第一,将原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取消,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即可,变更经 由验资机构对首次出资进行验资的规定。第二,取消原法 第59条规定的应一次足额缴纳一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 资额。第三,对原法第84条规定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股 款缴纳办法,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我国<公司法(修正案))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废除了原法第23条第2项、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有限公 司不得低于3万元的限额;废除了原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万元的限额;废除了原法第 77条第2项、第8l条第3款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 于500万元的限额;废除原法第178条规定的公司减资后
元设立公司进行投资创业,极大地推动了中、小、微型企业 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的创设。这将大幅充盈市场活跃率, 促进市场经济的再次升级。其次,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确 立及货币出资比例的取消将促使公司资本利用率的提升。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的不同需求选择出资的方式,并可以针 对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灵活决定资本的缴
过是理论及以往法律的构想和假设而已¨J。在资本信用
一、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12月28日获得 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第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7部法律修正案中,对<公司 法》进行的修订共涉及12个法律条文,是修改内容最多的 法律,对我国原<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
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及余款缴足年 限。取消原法第26条第1款、第81条第1款关于首次出 资有限公司大于或等于3万元及20%的双重要求,股份公
司20%的要求,并同时取消未缴余款2年或5年的期限规
定,此外,对于有权决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及最低限额作出另外规定的,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之 上扩展增加了国务院;取消原法第59条第1款关于首次缴 足一人公司认缴出资的规定。第三,取消公司资本制度中 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原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有限公 司货币出资应大于或等于30%的规定已在修订后的法律 中废除。 (三)简化登记事项、文件及前量程序 简化公司登记事项及登记文件主要是在我国放宽资 本登记条件并改采资本认缴登记制而形成的程序方面的 配套改动。第一,简化公司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将原法第 7条第2款规定的实收资本剔除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 项;第二,简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原法第33条第3 款规定的股东出资额不再作为法定记载事项;第三,简化 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删除原法第27条关于公司登记的验 资前置程序。
万方数据
林亮春: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合,而且要求社会环境的适力支持。就目前而言,我国在 法律制度的协调及社会环境支撑力量的培植方面都尚显 不足,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公司法)初期施行的问题。 其一,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改为认缴制,客观上影响 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前,公司于 设立时有一定比例的实缴资本,虽然对外承担担保作用的 是动态的资产而非注册资本,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实缴的 注册资本为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总体注册资本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实缴改为认缴,在我国当前的执行 体系下仍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在实缴模式中,某一 出资一旦转移至公司名下,所有权脱离出资股东,除法定 情形并遵循严格程序外,股东不得取回,否则构成犯罪。 在认缴模式中,股东的出资并未转移,发生强制股东承担 出资责任时,股东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并且在判决执行 耐,由于保障股东基本生活的需求条件如房屋等的要求, 将给公司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二,我国<公司法(修正案)>将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 办法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自治,缺乏必要的限制,容易引发 公司恶意使用自治权。一方面公司股东不切实际地认缴 高额出资额,拉高公司的注册资本;另一方面滥用公司自 治权,设置50年、70年等长期的股款缴纳期限。随着时间 的推移,并不能保证在需要缴纳认购股款时股东的出资能 力不受影响。高额的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及工 商登记部门,商业实践中市场交易主体无疑会为此产生对 公司实力的误导判断。如果要求交易相对人在每次交易 前就欲交易公司实力进行详尽的调查,客观上会造成市场 整体交易成本的加重。 其三,我国取消股东出资的验资程序,对于股东的非 货币出资形式如何确定其价值的问题,尚缺乏完善规范的 资产评估机制。该制度的欠缺可能导致股东以非货币形 式出资虚报价值,变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发生。 另外,特殊主体的劳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日益演 变为公司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对于推 动资本经营的顺利进行及增加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极大推 动作用¨…。但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法律并未对此种 出资方式予以承认。 其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着力于将以往的资本信 用升级为社会信用,进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我国社会信 用体系的建设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开始进行,虽然发 展迅速,但其完善程度尚不足以很好地承担此项功能,这 也是上述三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公司法(修正案)> 所依托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成的情形下,先行修法取消 了传统资本信用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 定特别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令人担忧。
基础上引发的公司资本实缴制度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制度中,立法者僭越了。法律空间”来建构公司信用【3】,笼 统地以法律层面上的。统一决断”取代了多样市场对不同 公司资本的不同要求,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新设成立,阻碍 了市场经济的繁荣,而且造成了商业实践中大量抽逃出资 和虚假出资情形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8月
CHONGQING JIAo'r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Aug.2014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林亮春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着力解决原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以
认缴取代了实缴资本制度,取消首次出资及货币出资比 例,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验资程序等,并围绕公司资 本制度的修改简化了公司设立时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及 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的事项。 (二)商法部门内在的协调性要求 <证券法><期货法>与<公司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 法的关系,并且三者共同属于商法部门。作为资本市场的 主要法律,<证券法>自2005年与<公司法>共同修改之后 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原有证券法律 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甚至无法适应变化市场的需求,对 <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迫在眉睫。2013年4月,我国证券 监督委员会成立了修法领导及工作小组,拟对债券市场、 多层次市场、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并购重组、监管执法等内 容做出重大修改。同时,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设,商品期 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已显雏形,单纯依靠<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已无法满足期货市场特别是场内外市场的需求。我国 当前期货立法的市场、制度、监管基础已经具备,2013年10 月<期货法>被列为我国二类立法项目,一旦条件成熟将列 入审议。<公司法>同步或先于<证券法>及<期货法>修
三、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对商业实践的
影响
(一)积极影响 我国<公司法(修正案>>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弊 端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为我国经济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发 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原则上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 司、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 方面彻底取消了准入门槛额限制。市场主体甚至可以一
.收稿日期:2014一01—17 作者简介:林亮春(1990一),男,福建泉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万பைடு நூலகம்数据
38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4卷
订,有利于法律之间亦即商法内部间的协调统筹。如果缺 乏一般法的协调和铺垫,那么特别法孤军深入作大幅改动 将弊大于利H】。因为<证券法)或<期货法>的修改如果出 现内容缺失或不合理、制度超前或滞后等情形,难以通过
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前公司于设立时有一定比例的实缴资本虽然对外承担担保作用的是动态的资产而非注册资本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为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总体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实缴改为认缴在我国当前的执行体系下仍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第14卷第4期
V01.14 No.4 JOURNAL OF
登记条件以及公司的登记事项和文件做出了重大修改。
从修改所涉及的内容分析,我国此次<公司法)修订的根本 原因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体现了法律顺应经济关系发 展并不断调整修正自身制度的要求。应当看到的是,我国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客观上受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国 际潮流的间接推动,并受到我国<证券法)修改及<期货法> 立法要求的直接影响。 (一)公司法律制度的纠偏性 我国在资本三原则的要求之下,资本信用构成了<公 司法>的立法基础。法律规定,一定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 立法人资格的条件,对于维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及保护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作用。注册资本只是公司设立之 初的静态资本,仅于设立之时具有体现并保障公司偿债能 力的作用。在公司成立之后不断进行的商业交易实践中, 由资本、负债、收益组合而成的公司动态资产取代注册资 本的担保作用。从理论上说,一旦公司需要对外做出偿债 担保,则说明公司业已进行了商业交易活动,单纯注册资 本的担保是不存在的,公司资产才是真正起到维护交易安 全作用的归宿…。公司不以注册资本为尺度限缩其所应 担负的责任范围u J,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的保证本质上不
登记条件,并简化了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对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取消资本信用将削弱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应通过加快构建市场主体征信体 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措施,巩固<公司法)修订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I)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297(2014)04—00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