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清峰、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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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清峰、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

【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清峰;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渝伟【当事人】阳清峰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渝伟

【当事人-个人】阳清峰胡渝伟

【当事人-公司】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艳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蒋亚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胡郏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张丽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毛志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艳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蒋亚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胡郏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张丽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毛志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艳霞蒋亚兰胡郏生张丽毛志刚

【代理律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清峰;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渝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各方法律关系及本案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二、损失费用认定。阳清峰与胡渝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熠宣公司与龙飞公司建立承揽关系,胡渝伟与龙飞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审按照120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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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各方法律关系及本案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二、损失费用认定。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一、各方法律关系及本案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各方法律关系。结合各方陈述及举示证据,案涉施工系胡渝伟联系,胡渝伟以龙飞公司名义与熠宣公司签订合同后,实际施工由胡渝伟组织人员完成,阳清峰接受胡渝伟的安排到涉案工地做工,并由胡渝伟管理和发放工资。由此本院认为,阳清峰与胡渝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熠宣公司与龙飞公司建立承揽关系,胡渝伟与龙飞公司系挂靠关系。胡渝伟与龙飞公司均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的付款行为并不能当然否认双方之间另行存在挂靠的事实。 2.本案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首先,阳清峰接受胡渝伟安排提供劳务并受伤,胡渝伟系挂靠龙飞公司承接施工,胡渝伟与龙飞公司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通常情况下玻璃安装虽无资质要求,但涉案玻璃天窗安装施工最高高度为9米,系登高作业,需要具备高空作业资质要求。熠宣公司与胡渝伟联系案涉业务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高空作业操作资格,在与龙飞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发包工程时,也未审查龙飞公司的是否具备该项施工资质要求,其违法发包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阳清峰虽取得电工、焊工、热力司炉

工、锅炉操作资格,但并无高空作业证,其在施工中疏忽大意,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审根据各方过错情况,认定胡渝伟、龙飞公司、熠宣公司连带承担70%的民事责任,阳清峰自身承担30%的民事责任,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确认。二、损失费用认定本案损失范围及损失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张。关于二审争议的损失费用: 1.残疾赔偿金。阳清峰系农村户口,但从2016年4月起即在城镇租房居住,以打工为生,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客观实情,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对此适用标准正确。 2.护理费。阳清峰主张住院期间实际产生护理费14675元,并举示护理费收据。因护理标准高于一般护工标准,胡渝伟、龙飞公司、熠宣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阳清峰也未进一步举示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凭据。本院认为,原审按照120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3.误工费。阳清峰主张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无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存在持续误工,虽然阳清峰持有多种特种行业操作证,但其工作及收入并不固定,原审按照住院天数主张误工费9200元并无不当。 4.陪护人员生活费是否扣减。涉案事故发生后,熠宣公司、龙飞公司与阳清峰的女儿阳静达成的《协议》,约定救治期间陪护亲属产生的住宿及餐费由熠宣公司先行垫付。在协议中并未约定该笔费用由熠宣公司承担,熠宣公司也无自愿无偿给付的意思表示。熠宣公司垫付的该笔费用应在其承担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阳清峰、胡渝伟、龙飞公司、熠宣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阳清峰、胡渝伟、重庆市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各负担50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0: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阳清峰系农村户口,但从2016年4月起即居住在重庆

市渝北区,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务工。胡渝伟系从事钢结构、玻璃安装等劳务的个人,其与阳清峰因工作认识。胡渝伟不定期通知阳清峰前往不特定工地做工,做工期间,阳清峰接受胡渝伟管理,并由胡渝伟以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阳清峰工资。胡渝伟以龙飞公司名义与熠宣公司签订《悦来会展中心S7展馆重生摄制组玻璃(天窗)栏杆施工合同(简易)》,约定甲方(熠宣公司)将位于悦来会展中心S7展馆玻璃栏杆业务承包给乙方(龙飞公司)进行制作安装。工程名称为:不锈钢玻璃栏杆、玻璃天窗。工程地点:悦来会展中心S7展馆。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工期:15天。此外,双方还就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1日,胡渝伟向龙飞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我本人胡渝伟(身份证号:50xxx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上海熠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生摄制组)签订的施工协议,因我个人无法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以重庆龙飞钢化玻璃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施工协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人郑重承诺该施工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事务、一切经济往来由我本人全权负责,与重庆龙飞钢化玻璃责任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承诺人:胡渝伟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2018年10月18日,熠宣公司向龙飞公司转账支付95276元,转账摘要记载为:材料款和玻璃栏杆工程尾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阳清峰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有权就因受伤所致的损失请求赔偿。但对于赔偿主体问题,阳清峰与熠宣公司、龙飞公司、胡渝伟之间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阳清峰受雇于胡渝伟,受胡渝伟指派到案涉工地做工,由胡渝伟发放报酬,阳清峰与胡渝伟之间属雇佣关系。胡渝伟使用龙飞公司名义承揽劳务工程,二者之间形成的实为挂靠关系,故胡渝伟、龙飞公司应对阳清峰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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