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债权法-PPT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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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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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实现方式

义务主体



效力

客体
存续期限
支配权
请求权 绝对权
相对权 对世权
对人权 排他性、优先性
相容性、平等性 特定、独立、有形的物
债务人行为——给付 永久性
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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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售登记的商品房。 物权债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得对
抗第三人。
这世界是变 化着的
3
案例:
1、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奶放入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 某不知所以,取而弃之。张某与王某间是否构成债的 关系?
2、上例中,张某多次取奶用之,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 关系如何?
4
第一节 债的含义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
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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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原因

份 之
标的




效力


法定求偿权
多数债都是,无需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标的必须为可分,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无需可分,但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在应得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债权人都可请求全部,债务人都清偿全部
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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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债务
• (一)对外效力
☆ 债权人的权利:
可以约定债成立时转移, 无约定的交付时转移
交付时转移,或特别约定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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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本章重点) • 属于多数人之债,按照多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不同状态再划分。(通则86、87条、148条、合同法 90条) •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 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义务。 •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 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一方中某一人发生效力 的事项,对于该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仲裁: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 过仲裁裁决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实现债权
债权担保: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确保 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方式的运用
抵押:以财产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
定金:以金钱为担保,如预付款、订金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担保人
债权转让: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保护
债权
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时效等 债的消灭方式:自然消灭、法定消灭、约定消灭等 债的消灭后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丧失债权,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的消灭程序:通知、确认、登记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A因债务人B未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B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人B履行债务,但债务人B无 力履行。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 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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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主讲人: 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教材:肖燕主编《债权法》浙江大 学出版社出版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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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历
包哲钰,男,1963年4月生,法律硕士,兰 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 师。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 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系统讲授过民法学、合 同法、债权法学等多门专业课程,先后获得兰 州商学院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十佳 、教书育人奖等教学成果奖励。
实质债权法: 债权法特征: 1.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交易 法); 2.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债权法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私法、契 约自由、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 20240/1./23 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国际趋同性)8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区分、债的分类等。
[教学内容]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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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论
一、学习债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债法制度内容广泛,学习过程中应用到民法
总论及物权法的原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 综合性,应具有较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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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能 够准确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并具备法律思维和 法律推理能力,应用所学的债权法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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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法的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
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共90页PPT文档共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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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共90页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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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数主体之债的类型 1.按份之债 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同一给付各 按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 务的债。 务的债。 丙
买一车砖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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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的义务。 债务的义务。 法定连带之债与约定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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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续性给付: 非继续性给付:通过一次行为即 可完成; 可完成; 继续性给付: 继续性给付:需要持续一定时间 才能完成。 才能完成。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与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继续性之债的合同解 不具有溯及力。 除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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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在履行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标 的为给付的债。 的为给付的债。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只有一个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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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从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演变而来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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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债权法概述1.1 债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3 债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4 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债的要素2.1 债的定义与分类2.2 债的主体2.3 债的内容2.4 债的客体第三章:债的设立、变更与消灭3.1 债的设立3.1.1 合同之债的设立3.1.2 侵权之债的设立3.1.3 其他债的设立方式3.2 债的变更3.2.1 债的主体的变更3.2.2 债的内容的变更3.3 债的消灭3.3.1 履行3.3.2 解除3.3.3 抵销3.3.4 提存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5.1 合同的保全5.1.1 代位权5.1.2 撤销权5.2 合同的担保5.2.1 保证5.2.2 定金5.2.3 抵押5.2.4 质押5.2.5 留置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期限6.3 履行地点6.4 履行方式6.5 履行障碍与补救第七章: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融资租赁合同7.4 借款合同7.5 赠与合同7.6 服务合同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8.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2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8.3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4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总则9.1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9.2 侵权责任的原则9.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9.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9.5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10.1 产品责任1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3 医疗损害责任10.4 环境污染责任1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11.1 债权转让11.1.1 债权转让的条件11.1.2 债权转让的效力11.2 债务转让11.2.1 债务转让的条件11.2.2 债务转让的效力11.3 债权债务的继承11.3.1 继承的条件11.3.2 继承的效力第十二章:债权保障措施12.1 债权人代位权12.2 债权人撤销权12.3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12.4 担保物权12.4.1 抵押权12.4.2 质权12.4.3 留置权12.5 保证第十三章:债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3.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适用14.1 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关系14.2 民事诉讼的程序14.3 民事诉讼的证据14.4 民事诉讼的执行14.5 民事诉讼的期限第十五章:债权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15.2 典型债权法案例分析15.3 实践中的债权法问题与解决对策15.4 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债权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总则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总则和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总结词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详细描述
债权法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债的关系,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法的价值则在于保障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2
债权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他 人意志的支配和干涉。
免除
总结词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
详细描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 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是指免除全部 债务,部分免除是指免除部分债务。免除应 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06
债权保护与救济
债权保护与救济概述
使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定义
指当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 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在撤销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
债权强制执行
债权强制执行定义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 德风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债的种类与发生原因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指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物, 当事人双方就种类物中特定部分 的物成立债的关系。
选择之债
指当事人就数种标的物成立债的 关系,至履行时,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标 的物履行的债。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

5、清偿的效力
清偿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
权利也随之消灭。
(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
灭。
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
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
• 《民法通则》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 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 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 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债的发生 (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广义上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变动民 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 狭义上的合同则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 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 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
一、债的发生
(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行为是 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行为。 (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不当得利是 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 得的利益。 (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是指无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行为。
二、债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 体变更两种情形。 (一)债的内容变更: 1、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 2、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3、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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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3. 了解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担保等制度4. 培养学生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教学内容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2. 债权的分类3. 合同的订立4.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2. 合同的履行规则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4.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四、教学方法1. 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债权法的具体规定2.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3. 比较法:比较债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异同,加深学生对债权法的理解4. 实践教学法:安排学生参与模拟合同签订、纠纷解决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五、教学安排1. 第一课时:介绍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第二课时:讲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3. 第三课时:讲解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担保制度4. 第四课时:分析典型案例,培养学生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第五课时: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测试六、教学资源1. 教材:《债权法教程》2. 案例库:收集各类债权法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3. 课件:制作精美课件,辅助教学讲解4. 视频资料:寻找相关债权法案例的视频资料,以便更直观地展示案例过程5. 在线资源:推荐学生访问相关债权法网站和论坛,了解最新动态七、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引导学生进入学习状态2. 讲解内容:详细讲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债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5. 总结讲解:对本次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重点知识点八、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债权法的掌握程度2. 案例分析报告:布置课后案例分析作业,评估学生的分析能力3. 课堂讨论:评价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了解学生的参与程度4. 期末考试:设置有关债权法的试题,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九、教学反思1. 反思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讲解方式和进度2. 反思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调整教学方法3. 反思教学资源:根据教学需要,补充或更新教学资源4. 改进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十、课后作业1. 复习本章内容,重点掌握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学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3. 分析典型案例,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4. 访问相关债权法网站和论坛,了解最新动态5. 准备下一章内容,提前预习债务法的相关知识十一、教学拓展1. 对比研究:将债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进行对比研究,深化学生对债权法地位和作用的理解。

债权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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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当事人可以从债的 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 种来履行的债。如“三 包”。
民通92条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或受损无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1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自始无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未达到2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添附基于事件基于侵权或违约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当得利类型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目的自始欠缺目的不达目的消灭依内容依发生原因侵害他人权益支出费用求偿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
概念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 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 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 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 况。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 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 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 部求偿关系。
区分意义:
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主债与从债
分类标准: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的相互效力。 类型 概念 主债 能独立存在,不 以其他的债作为自己 的存在前提的债。 从债 从属于主债,其效 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划分的意义
1、从债的效力随着主债的效力而转移,没有主债不 发生从债。 2、从债随着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终止在 终止,但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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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 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 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 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范围 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 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如,收 到误以为儿子托人带回的东西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 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 的利益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 数额,如果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 减少甚至不复存在,受益人也不 能免除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 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 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 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 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 合法根据。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 时,应返还原物。
2019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 对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恶意 取款案”作出重审判决,判决书 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但犯罪 情节比较轻微,所以,改变了一 审原来的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 另外,许霆需退赔恶意取得的款 项十七万三千八百二十六元 ,并 缴纳两万元罚金。
许霆当庭表示 不上诉,后又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 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取 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 害人。例如,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 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 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 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 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刑法第63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 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但是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广东高院新闻办供稿
终审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刑事违法 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已经构成了犯 罪。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 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恶意取款, 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 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 条第1项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已经构 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 特别巨大
反悔
2019年4月10日是许霆案上诉截止 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一直对重审 原判决“满意”的许霆,9日上午 10时正式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上 诉书,主张自己无罪。
2019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 院开庭审理许霆案。经过近3 个 半小时的审理,当庭宣判:许霆 犯盗窃金融机构罪,罪名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该案 的终审判决。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 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 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许霆恶意取款 案—— 2019年在广州打 工的24岁的青年
2019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 ATM机 想取款100元,他的银行卡余额仅170 多元。出故障的取款机吐出1000元, 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分171次取走 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 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
第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 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 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 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 霆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 的预防目的,没有必要对其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考虑到上述 特殊情况,许霆具有可以减轻处 罚的酌定情节,
如果对许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 最低刑罚仍属过重,有违刑法总则 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 则。故依照刑法总则第63条第2款 的规定,鉴于本案有可以在法定刑 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尽管许霆至 今未退赃,但仍然可以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故本案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适当。
3。“情节恶劣”:潜逃
法庭在判后的答疑中巧妙地解释: 许霆采取了“主观上自认为不 被……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 物的行为”。
秘密不秘密,不仅是“主观自认 秘密”,客观上也要实施“秘密” 行为。
《民法学》
第六讲 债 权 法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李雅云
第一节 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和保全
一、债的概念和债的特征
债是 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
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债权 和债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第一、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二、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 可实现。债权的一种请求权。
争论: 罪与非罪之争 许霆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
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
是否盗窃罪? 一般盗窃?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有罪派: 1。柜员机是金融机构,ATM机是 银行延伸。ATM机命名为“自助银 行”也可得到印证 2。许霆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盗 窃数额“特别巨大”。
轻判的理由:
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 特殊性:
第一,许霆并无犯罪预谋,只是 因为偶然发现了柜员机的异常情 况才临时产生盗窃犯意;
第二,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 窃罪,但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在形 式上合乎柜员机取款的要求,与 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 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 其社会危害性要小;
第三、债具有时效性。
第四、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 产生。
二、债发生的根据
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 律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 主要包括:
第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第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 第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 第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
(一)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
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 项,获刑1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 方抓获,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 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的。
许霆不服,提起上诉。面对中级法 院的一审判决,舆论哗然。 2019年1月10日,广东高级法院裁 定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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