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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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佛府办〔2019〕27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
停车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
停车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结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利用地面以上空间或已建地下空间设置,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用于停放小型汽车的机械停车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有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上划定的自有建设用地红线空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二是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三是居住区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

第二章设置条件要求
第六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停车设施,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涉及土建、消防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审查机构出具意见。

社会投资类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实行申报管理,免于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政府投资类的按政府投资项目流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大型停车场应当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网上备案。

中小型停车场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前款所称大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少于300(含)个的停车场。

第八条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九条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规划公共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

确需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当制订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有绿地面积,且符合绿地率指标。

第十条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或造成噪声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按照
国家、省关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结合实地情况,合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应当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号)执行,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申报与设置
第十二条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在既有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在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机械式停车设备由各区具体负责管理。

相关工作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统筹协调。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作为牵头受理部门。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向牵头受理部门申报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二)自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三)委托申报的,提供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书;
(四)在既有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提供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相关材料;
(五)能够体现设备高度、用地范围和面积、结构型式、消防间距、出入口设置等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
(六)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提供绿地置换补偿方案。

(七)环保、施工图审查材料(本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申报主体可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开工前完成办理并递交牵头受理部门)。

第十六条牵头受理部门受理申报时,对材料齐全的项目将其使用面积、车位数、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及设备现场周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牵头受理部门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审定意见(样式见附件2)。

第十八条取得审定意见后,申报主体可以开展相关建设安装活动,并可凭审定意见办理用电、用水报装手续。

审定意见表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设备仍未开始安装的应当重新申报办理。

若申报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撤销审定意见,已安装的设备由原申报主体组织拆卸,拆卸完成后报牵头受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审定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对外开放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全市停车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对外经营收费的应当在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办理停车收费价格牌监制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属于政府定价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

第二十一条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备产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

实施单位可依法给予设备产权人合理补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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