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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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号】宁党办[2012]46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党办〔2012〕4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
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行政、事业机构由自治区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确定限额,各市、县(区)在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动态管理。

行政编制由自治区在中央下达的限额内控制总量,市、县(区)分级管理,按照核定的本级编制总量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由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数。

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不得在批准的机构或机构限额外擅自增设机构,不得在自治区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中央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不再增加行政编制。

自治区也将严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测算调整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

各地、各部门(单位)需要增加机构编制的,必须通过内部整合调剂解决,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的规范化、
科学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和人员的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要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时上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信息,逐月更新编制实名制管理网上公示内容,确保实名制信息真实准确,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全区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和相互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要进一步完善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机制,逐步扩大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使用的工作岗位范围,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探索购买、招标、委托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途径。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评估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要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变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和调整,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对已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法定履责依据已经消失的事业机构要予以撤销,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予以核减。

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通过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坚决杜绝一方面编制紧张,一方面人员疏于管理、人浮于事的现象。

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今后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违规确定“退居二线”人员。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坚决遏制违规违纪问题
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进行。

各级机构编制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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