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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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27
•【字号】龙政办[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9〕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2009年7月)
为了规范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分析牲畜定点屠宰工作
我市现有牲畜定点屠宰场11个,分别是: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屠宰场(日宰生猪2000头,90%外调)、龙岩市食品公司石埠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200头、肉牛50头)、新罗区铁山、东肖、红坊、龙门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120头)、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150头)、永定县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80头)、上杭县晟新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130头)、武平县城区定点牲畜屠宰场(日宰生猪40头)、武平岩前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25头),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70头)、连城县牲畜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70头)、连城文亨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3头)。

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累计日宰生猪近3000头。

全市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有121个,覆盖村1393个,约占村总数70%,已办理1100本农村屠工证书。

全市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管理,有效加强了牲畜肉品质量安全。

但我们应当看到,我市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不够规范,基础设施水平不高,管理制度健全不够,定点屠宰率不稳定,企业业务拓展不够,经济效益不够好。

小型牲畜屠宰点设置不多,场所、设施比较简陋,屠宰量小。

农村屠工制管理开展面不广,农村屠工办证率不高。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牲畜定点屠宰工作,合理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全面有效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提高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水平,净化肉品市场,保障消费安全。

二、规范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场点
1、明确设置原则。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城市市区和县城必须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并达到部颁标准一星级以上,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建设(改造)牲畜定点屠宰场应达到部颁一星级标准;其他乡镇规划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

暂不具备牲畜定点屠宰条件的乡村,实行农村屠工管
理制度。

牛、羊屠宰可在牲畜屠宰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也可专设牛、羊屠宰场。

2、把握设置条件。

牲畜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条件:①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③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

④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⑤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经贸局(委)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经贸委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⑥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动物检疫消毒场所、设施和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小型牲畜屠宰点设置的基本条件:①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②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③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④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⑤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⑥建立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等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严格设置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牲畜定点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⑤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⑥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⑦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⑧县(市、区)经贸局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市经贸委收到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以书面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后报市政府核准,审批。

(2)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屠宰点基本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和县(市、区)经贸局的意见。

市经贸委收到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请市政府审批。

(3)申请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意见,向市经贸委提出屠宰场点验收申请。

对验收合格的,市经贸委报请市政府发给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

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合理布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
1、全市城区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场8个
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场
龙岩市食品公司石埠牲畜定点屠宰场(其业务待有企业承接后,屠宰场予以关闭)
上杭县晟新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场
永定县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
武平县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
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场
连城县牲畜定点屠宰场
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场
2、全市乡镇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64个
新罗区:铁山(开展肉羊屠宰,其业务待有企业承接后,屠宰点予以关闭)、雁石、适中、江山、大池、白沙、万安、小池、岩山、苏坂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10个。

永定县:下洋、湖坑、抚市、坎市、高陂、湖雷、培丰、峰市、仙师、岐岭、陈东、龙潭、合溪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13个。

上杭县:中都、稔田、南阳、才溪、古田、蛟洋、白砂、官庄、通贤、蓝溪、太拔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11个。

武平县:岩前、中堡、桃溪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3个。

长汀县:馆前、河田、古城、新桥、童坊、南山、濯田、四都、涂坊、三州、策武、宣城、铁长、庵杰、红山、羊牯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16
个。

连城县:朋口、庙前、姑田、四堡、罗坊、塘前、赖源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7个。

漳平市:永福、新桥、双洋、溪南等乡镇各设置一个小型牲畜屠宰点,共4个。

小型牲畜屠宰点通过升级改造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设置规定的,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换发牲畜定点屠宰场证书和标志牌。

3、各县(市、区)经市政府确定设置的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

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场、龙岩市食品公司石埠牲畜定点屠宰场牲畜定点屠宰的覆盖区域应包括城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4个街道办事处(含各行政村、社区)所辖区和西陂镇、曹溪镇、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东肖镇政府所在地的周边村。

四、全面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1、划定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邻近定点屠宰场的行政村,应列入定点屠宰管理区域。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即已确定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或行政村,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流条件改善而具备了实行定点屠宰条件的,可以改为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区域。

农村屠工所屠宰加工的牲畜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不得跨区域流通,禁止供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区域。

2、认定农村屠工资格。

农村屠工是指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农村区域内,从事猪、牛、羊屠宰(含自宰、代宰)活动,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牲畜屠宰技术工人。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每个行政村配备屠工2-3名。


工资格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经贸局认定。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②必须持有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复检合格;③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④具有较为熟练的牲畜屠宰技术和能力;⑤具备牲畜检疫和牲畜产品检验的基本常识。

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一般为本行政村,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并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

县(市、区)经贸局根据农村屠工配备数量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组织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

3、规范农村屠工行为。

农村屠工只能在其屠工资格证书所标明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否则视为无证屠宰。

屠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牲畜屠宰、防疫、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农村屠工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必须随带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以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农村屠工屠宰的牲畜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合格方可屠宰,不得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牲畜,严禁屠宰染疫、病死的牲畜。

农村屠工在牲畜屠宰过程中,必须做到牲畜“三不带”(毛、血、粪)、“四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保证牲畜产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对牲畜或牲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农村屠工兼营牲畜产品销售的,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销售种畜产品和晚阉牲畜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或者当场向购买者表明。

五、切实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牲畜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管理是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的
重要措施,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提供经费保证,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经贸、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宣传,提高屠宰企业以及屠工屠商的法律意识,推进屠宰工作规范化。

3、实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应将经市政府确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经贸部门要建立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和屠宰场点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管理,依法经营。

各级经贸、规划、建设、食品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应开展本乡镇的监督管理。

4、强化行政执法。

各级经贸、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动执法或巡查方式强化牲畜定点屠宰区域和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屠宰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贩卖、收购、储存、加工病害牲畜及其产品行为。

农村区域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可以委托工商、畜牧等部门具体承担。

乡(镇)应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区域的牲畜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的实施工作。

5、改进服务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扶持民间资本参与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在办理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审批过程中,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服务质量。

经贸部门要落实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加强农村屠工培训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保障农村肉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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