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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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法学校作者:时间:2009-11-13 10:25:46 点击: 84
对司法考试⽽⾔,因果关系其实主要是“经验”测试,因果关系理论对应付考试没有实际价值。

在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掌握其表现形式:⼀般情况下表现为直接必然导致结果发⽣,如开枪把⼈打死,窃取财物,等等。

这是常识,3岁⼩孩也能判断,与法律⽆关。

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主要解决特殊的表现形式。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

如殴打⾏为与被害⼈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脏病、⾼⾎压、⽩⾎病、⾎⼩板缺少症)相遇,发⽣死亡结果。

(2)⾏为与被害⼈⾏为相遇,导致结果发⽣。

如私设电遇到被害⼈钻电触电⾝亡。

(3)两⾏为相接导致结果。

如甲强令⼯⼈⼄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发⽣交通事故,甲教唆⼄杀⼈⽽致⼈死亡等。

(4)数⾏为共同作⽤导致危害结果。

如甲某投放⼀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某也投放⼀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下导致死亡结果;数⼈共同殴打⼀⼈致死等。

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假如甲殴打致被害⼈受伤、本⾝不⾜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死亡的,甲的伤害⾏为与被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因素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

但介⼊的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的医疗过失⾏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03年试卷⼆第41题,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正确的,因为是赫某杀死了赵某。

假如丙与赫某配合,⼀⼈驱赶,⼀⼈下⼿,则⼆⼈的⾏为均与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例:03年试卷⼆第41题,⼄欲杀其仇⼈苏某,在⼭崖边对其砍了7⼑,被害⼈重伤昏迷。

⼄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的危害⾏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正确结论,因为苏某跌下⼭崖摔死因伤势过重所致,⾮其所能控制(⾮意志⾏为),不⾜以中断因果关系。

假如是苏某有意跳崖⾃杀,则中断因果关系,⼄仅构成未遂。

(2)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例:假如某⼈已经⾝患绝症即将死亡,但⾏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

例:假如⾏为⼈在某⼈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了坠毁事故,乘客⽆⼀⼈⽣还。

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的⾏为与结果的联系。

因此,仅仅想利⽤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例:甲希望⼄死亡,⿎励⼄从事冒险活动,如乘飞机旅游、登⼭、参加体育运动,⼄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

再如,某甲希望某⼄破产,⿎励某⼄进⾏风险投资如进⾏期货交易、炒股等,某⼄真的倾家荡产。

例:06年试卷⼆第13题“A.甲意欲使⼄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B.甲意欲使⼄遭雷击死亡,便劝⼄⾬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时在树林中⾏⾛容易遭雷击。

⼄果真⾬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亡。

”这两种情形均属于劝⼈从事风险性活动,不属于杀⼈⾏为,故该⾏为与死亡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也不认为有因果关系,不成⽴故意杀⼈罪。

但须注意,若将B项的情形推向极端,⽐如该树林在雷⾬天经常雷击致⼈死亡,当地⼈皆知,⽆⼈敢在雷⾬天前往,⾏为⼈怀杀⼈意图强迫他⼈或劝诱年幼⽆知的⼈前往,发⽣了雷劈死⼈的结果,那就不能断⾔⽆罪了。

(4)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结果加重犯。

犯罪⾏为导致被害⼈⾃杀的,如强*、侮辱、诽谤他⼈致⼈⾃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请参看结果加重犯部分。

(5)不作为⾏为也存在因果关系。

例题:
1. (2006/⼆/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并致其重伤,⼄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灾,⼄被烧死。

甲的伤害⾏为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故意对⼄实施暴⼒,造成⼄重伤休克。

甲以为⼄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扔⼊湖中,导致⼄溺⽔⽽亡。

甲的杀⼈⾏为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发⽣争执,向⼄的胸部猛推⼀把,导致⼄⼼脏病发作,救治⽆效⽽死亡。

甲的⾏为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罪过⽽定
D.甲与⼄都对丙有仇,甲见⼄向丙的⾷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不⾜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因果关系的认定。

A属于常见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甲伤害⾏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

B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将甲对⼄“暴⼒攻击”和“抛⼫”⾏为视为⼀个整体,认为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有⽆不发⽣影响。

C与被害⼈的特异体质(如年⽼、患病等)巧合,偶然造成死亡结果的,⼀般认为有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有⽆或轻重尚需考虑主观⽅⾯的情况。

D错误很明显。

甲有意利⽤⼄投毒形成的特殊状况,添加毒物使达到致死量,并造成丙中毒死亡结果,当然具有因果联系。

且因为是有意利⽤⼄投毒形成的条件,主观具有故意,应负刑事责任。

2. (2004/⼆/84)甲、⼄⼆⼈系某⼚锅炉⼯。

⼀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想,⼄⼀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这天也有要事。

⼄⼼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看管,致使锅炉发⽣爆炸,损失惨重。

甲、⼄的⾏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从因果关系⾓度讲,属于不作为造成结果,且属于多因⼀果。

从主观讲,是过失。

3.(2007/⼆/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基于杀害的意思⽤⼑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的治疗存在重⼤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的⾏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时之后必死⽆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某驾驶卡车超速⾏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B、D均涉及因果关系中断,医疗“重⼤失误”可中断因果关系,故B当选。

注意,医疗条件差、医⽣⽔平低、轻微的失误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C中丙没有作为义务,故不存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注意:项某的不作为⾏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A,存在模糊之处。

4.(2007/⼆/5)甲为杀害仇⼈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的⽗亲。

事后查明,甲的⼦弹并未击中⽗亲,其⽗亲患有严重⼼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罪未遂,对⾃⼰的⽗亲构成过失致⼈死亡,应择⼀重罪处罚
——答案:A。

如果其⽗是直接中弹死亡的,只须根据“法定符合说”就可简单得出A是正解的结论。

可是题中节外⽣枝插⼊这样⼀个情节:“其⽗亲患有严重⼼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这⼜⽣出⼀个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答案是A,表明认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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