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废除之我的观点.1000字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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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刑法的思考
我们发现,贝卡利亚的第一个论证是社会契约论,但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卢梭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认为人为了组织社会,会同意在必要时允许国家处分自己的生命。
另外,贝卡利亚的其他三点理由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论证,只考虑死刑的效果,但并没有考虑死刑本身的道义价值,也就是说他从根本上否定了报应主义。
传统的观念认为,刑罚的根据在于一个人曾经犯下的罪,但贝卡利亚反对报应主义,认为它是一种复仇,是感性和野蛮的。
他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
顺着这种逻辑,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了,这点我们之前已经有所讨论。
忽视报应的预防很有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任何一个问题,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会有一定的张力,在刑罚论中也是一样,主流的观点依然是在报应基础上考虑预防,因此既要考虑刑罚的效果,又要考虑刑罚本身的意义。
人类所有的思考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折中。
我个人觉得对于谋杀这类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还是应该保留死刑。
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难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属。
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伤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
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
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
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
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其次,死刑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
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选择犯罪,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
黑格尔把这叫做“自为的正义”,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
关于犯罪的自我选择性,黑格尔也有一段名言:“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换句话说,既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知犯罪的后果,如果不惩罚他,不是对他们的侮辱吗:我和另外两个人杀人,他们都判死刑了,凭什么不判我死刑,这不是看不起我吗?
最后,死刑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谋杀者判处死刑正是对生命的尊重。
这有点像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原则:“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5]。
黑格尔的意思是说,犯罪是对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为,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
罚来对犯罪(不法)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从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层次上升华。
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叫做“自在的正义”,通过死刑来进行否定之否定,生命被尊重这个信条就获得了自我实现。
法律只能约束邪恶法治的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类内心幽暗势力的预设。
拥有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
人类的历史再三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
历史学家布鲁斯·雪莱告诉我们: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多少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
他们为之奋战,因为他们深信这个世俗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他们今生、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
但是时间之河,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城邦帝国,专制统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归根结底,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这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
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
但是,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
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
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如果在法律中依
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