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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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8
•【字号】浙政办发[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4.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
通知
(浙政办发[2004]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报送紧急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紧急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
紧急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利于省领导迅速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紧急信息及时报送制度。
一旦发生紧急突发性事件,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
严格按照以下时限上报信息:凡发生在市区或县城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必须在3小时内将信息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非工作时间报送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凡发生在乡镇或乡镇以下地区的,必须在4小时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非工作时间报送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对特别重大的,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进一步明确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紧急信息的报送工作,并由办公室(厅)主要领导负责签发紧急信息,特别重大的紧急信息应由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紧急信息报送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凡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确保紧急信息上报渠道的安全畅通。
紧急信息的报送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
紧急信息一般情况下通过省政府政务网络报送,报送时必须在“紧急程度”一栏标注“紧急”。
在没有网络或网络不通时,可通过传真报送,但必须同时电话报告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值班人员(电话:133****9033,139****9033;传真:0571—87052561)。
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而延误紧急信息报送的,要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紧急信息报送设备要保持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备和技术保障力量,确保紧急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联得上,报得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解决影响紧急信息报送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做好紧急信息报送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紧急信息报送万无一失。
附: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一、事件类
(一)冲击、围攻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二)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三)已动用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四)参与人数城市20人以上、农村4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五)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
(六)境内外敌对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黑社会组
织以及各种敌对分子等策划进行渗透、破坏或暴力犯罪活动的苗头及事件。
(七)造成铁路、国道交通中断或省辖市以上城市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堵
塞的群体性事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北京上访的;
2.有10人以上到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上访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九)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驶、抗粮、抗税、静坐事件。
(十)各类挤兑事件。
(十一)群众性活动中的严重伤亡事件。
(十二)大面积停电或通信中断事件。
(十三)重要边界(海疆)动态和涉外事件。
(十四)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
二、案件类
(一)连续作案、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二)伤害县级(含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
(三)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地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四)抢劫金融机构、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件。
(五)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件。
(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七)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投毒案件。
(八)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场所、繁华路段、交通运输工具、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件。
(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2千克以上,可卡因5千克以上,摇头丸500粒以上的涉毒案件。
(十)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件,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件或中外合作破获的非法移民案件。
(十一)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十二)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十三)劫机、劫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纵火案件。
(十四)性质严重的走私、骗汇、偷漏税等经济案件。
(十五)重大失泄密案件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
件。
(十七)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件。
(十八)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事故类
(一)境内发生的空难事件,以及死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海损事件。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五)公共场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的治安事故。
(六)一次中毒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3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七)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八)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九)其他重大恶性事故。
四、灾情疫情类
(一)保护城市、城镇的重要江海堤防、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堤坝溃决的重大险情。
(二)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省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的;
2.倒塌房屋100间以上的;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1000亩、平原5000亩以上的;
4.农作物绝收面积山区500亩、平原2500亩以上的;
5.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中断的。
(四)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肺炭疽、非典型肺炎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五)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六)其他对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灾害。
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