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
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
•【公布日期】2021.1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
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全过程监管,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严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
市地震局将每年组织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核查。
未通过核查的单位,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
价相关工作,市地震局不组织专家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严格工作质量要求
1.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评价结论、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3.需要开展现场工作的项目,从业单位进场施工前要提交《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报书》(附件1),书面申报所在行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并接受现场监管。
(三)严格报告审查
1.各从业单位在津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由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委托函(附件2),书面委托市地震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同时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电子版)。
2.市地震局在收到报告和评审委托函起15日内(不含从业单位报告修改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专家选取、技术审查、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等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在5日内(不含现场作业时间)完成报告修改。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使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要经修改和补充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
4.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及时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二、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市地震局将会同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在津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开展野外作业抽查检查,适时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检查
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管理体系等情况。
市地震局也将不定期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报送从业条件材料不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不达标,地震安评报告存在抄袭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等,市地震局将依法依规对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公开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停其在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发现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依法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告知书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委托函
天津市地震局
2021年11月13日(联系人:郭靖联系电话:************)
附件1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报书
:
由我公司(单位)承担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将于年月日起,在
地点开展现场工作,特此申报并接受现场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委托函
天津市地震局:
按照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已经完成,编制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现委托贵局组织专家对(报告全称)进行技术审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