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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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新员工的试用期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1-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无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
应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的80%;
3、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
在试用期内,员工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按照法律规定,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负赔偿金: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查实入职资料虚假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两次以上口头警告或一次以
上书面警告的;
(4)经常请假影响工作的(一月内事假3天(含)以上);
(5)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隐瞒病史的(职业病、传染病、伤残、继发性疾病等);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名誉、形象损害,或造
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收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
(10)入职培训不合格,或延期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11)发现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的;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转正
1、工作周期
试用期为1个月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在每周四12:00前公布下发下周转正人员名单;试用期为2-3个月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在每周W12:00前公布下发次周转正人员名单;试用期为4-6个月的,人力资源部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四12:00前公布下发下月转正人员名单。

2、普通人员转正
人事岗在收到名单当日在系统上发起转正流程,经人力主管部门、用人部门、子公司(集团本部员工由集团公司)审批。

在接到转正流程的一个工作日内,经手人应做出是否转正的批复,正常转正的予以批准,不予以转正的应备注原因,并立即做辞退或劝退处理。

3、中层管理人员转正
(1)发起流程:由集团综合室人事岗在收到转正名单的当日发起转正
流程,经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2)转正面谈:用人部门在接到流程任务后应安排转正面谈。

转正面谈应由人力主管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员工直属领导、公司经理、总经理中的任两人组成。

(3)《员工转正审批》:转正面谈由面谈负责人填制《员工转正审批》,在流程审批中做附件上传。

转正面谈后,正常转正的予以批准,不予以转正的应备注原因,并立即做辞退或劝退处理。

4、为降低用工风险及减少辞退人员的不良情绪,任何试用期的辞退,都应由用人部门提出合理缘由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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