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4.09.28
•【文号】银发[2004]210号
•【施行日期】2004.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总行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编制、发布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

总行对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可根据需要授权。

本办法所称大宗特定项目是指根据人民银行业务活动需要,统一使用的、具有统一规格和统一要求的批量采购项目。

第十条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
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对大宗特定项目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管辖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除外)可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中心支行就上款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报采购单位党委批准。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厅(室)、会计财务、后勤服务、内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其主要职责:制订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办法;审核部门采购计划,编制全行年度采购计划;维护和管理评审人员库;收集、统计采购信息;协调处理采购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受理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

第十三条总行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管辖行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公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具体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包括: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评审和验收工作;经采购单位授权,签订采购合同;反映采购信息等。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评审人员库,在采购项目招标时,随机从评审人员库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完成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审人员库由业务、后勤服务、法律等部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
数为20至30人。

对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从外部聘请技术专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其年度采购计划经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类
1.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
2.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3.机械动力、电器、发行机具、医疗、炊具设备;
4.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
5.办公家具;
6.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
2.各类设备维护;
3.中介服务;
4.各项财产保险。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总行集中采购的大宗特定项目有:
(一)货物类
1.人民银行统一使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业务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硬件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
2.运钞车、护卫车;
3.大型基建设备;
4.金库门、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总行重点库大型设备;
5.重要空白凭证。

(二)服务类
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审计服务;各项财产保险。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外或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实行有计划的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二)枪支、弹药、防弹衣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
(三)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涉及到国家安全、保密的采购项目或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实行邀请招标;
(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
(四)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或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五)货物规格统一、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购方式应在采购计划中指示,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因特殊情况须改变采购方式的,应由本级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计划;实施采购;采购验收;资金结算;信息统计;档案管理。

(一)编制计划
年末,采购单位的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附表1),报本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级财务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附表2),报本级管理委员会审核。

采购计划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各管辖行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财务预算,编制全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须及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采购单位每年第三季度末,将本年采购计划的调整、变更情况,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通用软件及相关服务;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的采购需求逐级汇总审核后应直接上报总行科技和货币金银部门,由科技和货币金银部门统一编制采购计划,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采购
采购计划经总行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各采购单位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工作后,将评标结果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管理委员会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或询价小组,完成该项目的谈判或询价工作,并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供应商。

管理委员会根据评标(谈判、询价)结果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三)采购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等采购文件的约定,对所购货物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基本建设工程及房屋修缮、装修工程的验收按照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结算
会计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审核采购项目是否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采购的货物及工程是否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并与采购明细清单核对,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履约付款。

总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由总行或管辖行支付;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各采购单位支付。

(五)信息统计
采购单位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年末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统计报表(附表3),逐级汇总后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采购信息统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文件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计划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和权限,在请购、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采购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组织采购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严禁无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采购。

授权审批程序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的会计财务部门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意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已完成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及时入账,并与有关部门核对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集中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五)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集中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七)集中采购档案的管理情况;
(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会计财务部门应提请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三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会计财务、内审和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