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力与李金花、刘云龙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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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力与李金花、刘云龙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吉24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

【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个人】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

【当事人-公司】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交通运输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杰

【代理律所】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敦化市交通运输局

【本院观点】经一、二审庭审确认,王小力等9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敦化市交通局不予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一、二审庭审确认,王小力等9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敦化市交通局不予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政行为。敦化市人民政府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根据当地出租车行业的发展状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敦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方式从原先的公开拍卖方式转为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遵循了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案中,王小力等上诉人原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之时,敦化市的出租车经营权许可方式已经统一转变为公开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满足投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投标、竞标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在行政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敦化市交通局在王小力等9人原有经营权到期后不准予延续许可期限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敦化市交通局在收到王小力等人对原敦化市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受理并作出书面决定,依法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小力、李金花、刘云龙、孙建军、王洪利、霍文波、牛宝山、李凤龙、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7:28:3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敦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敦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敦化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式由公开拍卖有偿有期限使用转为服务质量公开招标无偿有期限使用,既有的600台(涵盖诸原告在内的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总计为12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分批次其期限届满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配置予中标人。敦化市第八批竞拍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共计120台,有偿使用经营权的期限为4年,有偿使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行政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0日止。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原告向运管所提出了延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申请书。运管所向原告送达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后,作出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20年1月6日,运管所发布了《关于召开交通行政许可是否延续听证会的公告》,但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报名参会,交通行政许可是否延续听证会被迫取消。2020年1月16日至17日,运管所发布了《关于无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报名参会取消交通行政许可是否延续听证会的通告》。2020年1月20日,运管所对最后一批120台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是否延续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2020年2月4日,敦化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向提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申请的经营者作出了《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020)敦运管不延字第01号,同日将发布于敦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2020年2月5日邮寄送达至原告。2020年2月9日,被告对本案原告作出办理注销行政许可通告,告知决定对该120台出租汽车办理车辆运营许可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运营许可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对应车辆的运营许可。原告不服运管所作出的《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020)敦运管不延字第01

号,向敦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敦交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另,审理中发现被告主体已发生变化。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主体为敦化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根据敦化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2020年4月20日《关于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通知》敦委编发[2020]13号文件,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不再保留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其行政许可的职权划归敦化市交通运输局。一审法院已向原告明确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敦化市交通运输局。另查,原告在庭审中称要求撤销2020年2月4日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经营权办理交通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决定》,但关于运管所对涉案120台经营权的经营者要求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为内容系名称为《通告》于2020年2月9日发布。原告在庭审主张及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不予延续经营权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被告不准予延续许可期限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本案中的涉案120台出租车均包含在《敦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中的改革车辆。不准予延续许可期限的内容是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行终5号行政判决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申373号行政裁定,其理由在裁判文书有详细论述,法院不再赘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有权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予以立案受理,对被告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许可决定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敦化市原运管所据此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花、原告王小力、原告刘云龙、原告孙建军、原告王洪利、原告霍文波、原告牛宝山、原告李凤龙、原告敦化市腾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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