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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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讲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定位
一: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单独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杰塞弗斯泰纳
强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不能做单独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金泽良雄
观点: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分析:国际经济法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的协调关系
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产生的背景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内容
第一:公约适用于
.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的货物买卖
.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货物买卖
第二:公约不适用的事项
.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 所有权问题
.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三:我国对该公约的保留
. 形式上
. 适用范围上
案例研讨
甲国A公司于某年11月1日向乙国B公司发出供应一批货物的要约,要约内容明确,但未规定有效期。

要约发出后第三天,该货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30%。

A公司就不愿卖这批货,于是在11月4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B公司于11月6日收到。

但B公司已于11且月5日发出承诺,A公司于11月7日收到。

请分别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英美法的规定,说明A、B两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未成立?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1: 要约 . 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条件
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第二:内容十分明确具体;第三: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销--《公约》16条规定(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 要约的终止
2: 承诺 .定义--如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识表示。

. 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与要约提出的完全条件相一致
第三:在有效期作出
. 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一:投邮原则 --英美法系
第二:到达生效原则--大陆法系
第三:了解生效原则
. 承诺的撤回--《公约》22条规定
研讨案例
2005年12月11日,德国甲公司(买方)与奥地利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贝壳买卖合同。

按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符合奥地利法规定的贝壳,但该批货物在德国海关商检时甲公司发现按德国法规定该批贝壳中的铬含量超标。

甲公司因此拒绝接收货物,双方发生纠纷。

问:该案如何处理?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提交货物
(2):卖方的担保义务
. 品质担保(35条1款)
. 品质合同中未规定的情况(35条2款)
第一:货物适用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第二: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第三: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第四: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所有权的担保
---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买方的义务
. 支付价金
. 收取货物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
适用的前提:
(1)不交货。

(2)延迟交货。

(3)交货与合同不符
适用的限制:不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2:减少价金
适用的前提: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
3:解除合同
适用前提: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4:损害赔偿
问题:四种救济方法能否同时采用?
●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 (三)先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 1:定义: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他在准
备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能履行其大部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解决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而建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设立的条件: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能履行其大部义务
● 2:分割履行契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分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
物无效.
●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未来几批交货,则受
损方可以取消合同
●假如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
何一批货物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下页司考题)
●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货物风险的转移
(1)风险划分的原则
.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 过失划分原则
. 国际惯例优先
.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2)风险转移的时间
. 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时间的
. 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途货物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研讨案例
甲(卖方)与乙(买方)签订了一份FOB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与保险人丙签订了险别为“一切险”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

甲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因交通工具发生碰撞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一:甲向丙索赔,遭丙拒绝,丙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赔,为什么?
第三讲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条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角色的界定
●二:调整班轮(提单)运输的国际条约
● 1931年生效的<<海牙规则>>

1977年生效的<<维斯比规则>> ●
1992年生效的<<汉堡规则>> ●
三公约产生的背景●
三公约之比较分析●
第四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一: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 1: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 条件:
● 具有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注: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投保的一切事实如实的告知保险人。

告知分为:无限告知义务和咨询回答义务
● 3:损害赔偿原则
● 全部赔偿原则
● 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 4: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赔偿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在确定是否赔偿前,
要认定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是否有联系
● 二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分析
●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 CIC 和ICC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
第五讲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1.乌拉圭回合谈判
(1)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背景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和议题
A:目标---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背

内容
组织机构
法律地位局限性
关税贸易总协定
幻灯片31
B议题---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类15个议题
(3)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程
A: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
B: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
成果:
就关税、服务贸易等11个议题取得了突出的
不足:
在农产品、纺织品、知识产权和保障条款4个议题上各国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
C :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
D :邓克尔文本
E : 布莱尔大厦协议和东京四方会议
F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
G :《马拉喀什宣言》与世贸组织成立
(4)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
A:进一步改善了贸易市场的准入
B:将纺织品和农产品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C: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框架
D: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E: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贸易规则调整的范围F:谈判贯彻了埃斯特角城部长会议宣言精神
2: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
(1)世贸组织管辖的框架协议
(2)WTO体系与GATT1947体系的关系
WTO体系与GATT1947体系是一种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A : 继承
其一: 是对GATT规则、原则的全面继承
其二:是对GATT宗旨的全面继承
其三:是对GATT缔约方的全面继承
B :发展
其一: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性
其二:组织机构的健全性
其三: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其四:法律义务的统一性和强执性
.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全盘接受
.取消了“灰色区”的措施
a:达成《纺织品贸易协定》明确规定了长期游离于GATT1947多边法律之外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回归WTO 体系的时间表
B:达成《保障措施协定》其中明确禁止WTO成员为逃避多边控制而使用“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措施C:收紧了“解除义务的法网”
●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
(1):《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关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的约定》
●A:倾销的认定
●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
实质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构成倾销的条件

正常价值的认定:
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注意的问题一: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必须符合的条件
注意的问题二:不存在国内价格时正常价值的认定
损害的确定:
第一:造成实质损害
第二:实质损害之威胁
第三: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新建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a:补贴的定义---是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关于公共机关的认定:
美国: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当局”
判定一实体是否属政府“当局”的两种方法:
一是将大多数国有公司视作政府本身;二是采用以下五个指标进行判断:
是否为政府所有、政府官员是否担任董事会成员、政府是否控制其活动、是否遵循政府政策或利益和是否由立法设置。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定: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是(专家小组):如果一实体受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控制,即构成“公共机构”。

也就
是说,一个受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控制的实体,其任何行为都具有政府属性。

b:补贴的范围
●政府直接转让资金
●政府对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
●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
●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上述三项功能
●构成1994年总协定第6条含义内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 c:补贴的特征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注: 授予当局批准补贴是有自由裁量权
● d:补贴的类型
●禁止性补贴
●出口禁止性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关联的补贴
●国内含量禁止性补贴---即补贴只与使用国产货物相联系而对进口货物不给予补贴
●可申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
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便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申诉●不可申诉性补贴不属于专向性补贴
是政府对科研或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第六讲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
就争端解决的对比分析
第七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
专有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为一定的财产性。

2: 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二: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现状及分析
现状: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
国际条约的保护
●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
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三:平行进口问题法理分析
●平行进口概述
●定义:
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进口”,指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具有与国内某权利持有人持有的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

这类商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产品。

表现形式:
一种是在国外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具有同一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到本国;
另一种是在本国合法制造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又重新进口回到国内。

特征:
第一,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商品。

第二,从商品经销关系看,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具有独家销售权的经销商,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两个以上经销商同时进口经销同一商品,各家经销的商品是由同一个海外出口商制造或供应的,平行进口商所进行的
实际是一种分销或转销行为。

第三,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品牌"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

第四,从价格上看,在进口国,同一商品由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进口转售的商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

第五,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己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比国内同一商品的价格低许多。

●平行进口商分销或转销的成本较低。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平行进口商能够迅速、廉价地获得全球的商品价格信息,从而可以对产地、销售地的
选择等作出决策。

平行进口的理论背景及其合法性的讨论
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源泉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又称“权利穷竭”理论,即在销售活动中,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

地域性原则是禁止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各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在制定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

我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Trips协定的立法倾向
TRIPS协议第6条涉及到“权利穷竭”的问题:“在符合上述第3
条至第4条的前提下,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


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a)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
TRIPS协议在第7条中明确表明了其促进“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式使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都得到好处,并平衡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宗旨。

对平行进口问题综合分析。

第八讲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的概述
1:国际投资的概念
定义: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
特征:
(1)国际性
(2)投资目的的多元性
(3)使用货币的多元性
(4)体现一定的民族和国家利益
(5)投资环境的差异及存在较大风险的特征
2: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上把国际投资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1):国际直接投资:又称股本投资,是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国际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又称财务性投资,是指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
注: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投资者能否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
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
1: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
2:投资关系所涉及的外国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
3:国际投资法的范畴包括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1:保护国际投资
(1):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机制
A: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所提供保护措施的形式
--政策声明 --宪法规定 --国内专门立法
B:受投资东道国法律保护的投资者的权利
--投资选择权 --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财产所有权 --利润的处理权和汇出权
--税收优惠权 --诉讼请求权
(2):投资母国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
主要体现形式---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A:定义---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
B:特征
. 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营保险机构承保
.保险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的海外投资
C: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
D:保险的任务同一般民间保险的事后补偿相比更重视事前预防
2:鼓励国际投资
对于东道国与投资母国而言国际投资都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一面
积极应鼓励
消极应限制
3:管理国际投资
●三: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评析
●trims协议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地位。

●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

●trims协议确立的投资新规则
●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TRIMs协议中,国民待遇与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

第二:是不是只有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才属禁止之列?
第三:在TRIMs协议第2条中,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第四:TRIMs协议目前究竟禁止哪些与贸易与关的投资措施对此,国内目前主要有二种不同观点。

●透明度原则
第九讲金融国际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概述
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

幻灯片71
●金融全球化的深层原因---国际贸易中双元经济的倒金字塔特点
●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运行规律。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
第五,金融全球化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
国际税收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法概念
(一)国际税法概念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有两个:
一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国际税收关系主体包括: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4.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即国家依法确定的纳税居民和非居民及征税客体的范围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说明(一)国家依据什么来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各国学者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
1.主权理论。

依此理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于国家主权
2.费用收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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