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办工作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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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办工作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办工作,是指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
将工作任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或员工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交办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明确、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
进度。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办工作制度,明确交办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责任,加
强对交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交办工作的程序
第五条交办工作应当由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交办工作单》。
第六条《交办工作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办工作的名称、任务和要求;
(二)交办工作的紧急程度和完成时限;
(三)交办工作的承办部门或员工;
(四)交办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办理要求;
(五)交办工作的来源和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承办部门或员工收到《交办工作单》后,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
第八条承办部门或员工在办理交办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交办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办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承办部门或员工在办理交办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当及时提出,并由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条交办工作完成后,承办部门或员工应当及时向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办理结果,并填写《交办工作完成报告》。
三、交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交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交办工作进行总结,对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交办工作的承办部门或员工进行考核,对交办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优秀承办部门或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违反交办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