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特征及类型分析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的重要资产。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和侵犯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严重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成,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
根据该法,无论个人信息是通过互联网、电信或其他渠道来收集,数据主体都有权掌握和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原则和使用限制。
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需要事先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被收集个人的同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使用的具体限制,禁止将个人信息进行买卖、非法获取、非法转让和滥用等行为。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随时查询、更正、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惩罚。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输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一旦个人信息泄露,相关机构和个人将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受损者的赔偿权,如个人信息被他人恶意泄露,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名誉受损等,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
然而,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法律应更清晰地规定每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执法力度和手段亟待加强。
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需要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和打击,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在调查和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上需要加强协调和合作。
再次,个人信息主体意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也是重要的一环。
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个人信息主体缺乏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保护的了解和意识有关,因此,个人应当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和技能。
网络侵权调查报告
网络侵权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侵权现象的增加。
为了深入了解网络侵权的情况,本调查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旨在揭示网络侵权的发展趋势和应对之策。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在线问卷调查、网络监测以及实地走访等。
通过这些手段,我们获取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三、调查结果1. 侵权行为类型分析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盗版软件、盗印图书、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行为。
(2)网络诽谤和侵犯名誉权:包括网络谣言的传播、恶意中伤他人、冒名发帖等行为。
(3)网络抄袭和侵犯著作权:包括未经许可的转载、抄袭他人文章、盗用照片和音频等行为。
2. 侵权方式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多种多样,我们通过数据分析得出了以下几种常见的侵权方式:(1)网络复制和转载:很多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转载他人的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网络传播: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使侵权行为扩大化。
(3)假冒和抄袭:通过改变网站域名、封面、品牌标识等方式,偷窃他人的知识产权。
4. 法律风险评估网络侵权行为不仅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会涉及到侵权人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五、调查总结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3)加强网络监测和维权机制建设,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同时保护正当的创作和传播权益。
(4)加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提高社会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警惕性,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
六、建议为了有效应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并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 社 会 科学 版 )
J a n . 2 0 1 7
V0 1 . 2 9 No . 1
o u r n a l o f Ch o n g q i n g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0 s t s a n d T 第2 9卷第 1期 J
D 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 8 2 6 8 . 2 0 1 7 . 0 1 . 0 0 6
个 人 信 息 的 类 型 化 分析 及 区 分保 护
项定 宜
( 1 . 黑 龙江 大 学 法 学院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8 0 ; 2 . 东 北林 业 大学 文 法学 院 , 黑 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4 0 )
令保 护个 人 数 据 处 理 中 的 隐 私 权 , 该 指 令 将 保 护 对象 限定 为 可处理 的数 据 , 第 2条 ( a ) 将个 人 数 据
信息时兼顾信息流通 ; 第二 , 个人信息控制权 的研 究, 主要从信息主体控制个人信 息利用决定权 的
方面研究个人信息 的保护 , 侧 重信息主体 的人格 权。第三, 个人信息商品化的研究 , 强调个人信息 商业 利用 的 合 法 要 件 , 以及 对 个 人 信 息 财 产 利 益
采取单一 的保 护模 式。对于 同时满足 间接识 别性 、 社会性 强、 非敏 感性 三个特 征的 个人 信 息, 与信 息主体 的人
格尊严联 系较 为疏远 , 不必采取传统 的人格权保 护模 式 , 采取 财产权 益一元保 护的模 式 即可。而对于符合 直接
识别性、 个体 性 强 、 敏感性任何 一个特征的个人信 息, 应 当采取 二 元 保 护 模 式 , 即人 格 权 益 和 财 产 权 益 共 同 受 到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浅谈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浅谈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摘要]个人信息权是信息社会中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个人信息侵权免责事由的内容应通过三个方面来讨论。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主体一、个人信息权以及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一)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又称为个人资料,其主要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的信息。
[1]个人信息权是在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新型的一般人格权,其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内容上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与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的一种人格权,在信息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如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主要是信息处理主体侵害个人信息权,给信息主体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严格地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定义务、非国家机关由于过错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侵害个人信息,致使本人遭受到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失,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的特点:1.手段的技术性。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信息时代的人格权,因此其侵权行为在特征上必然伴随着信息社会的技术特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发展和数据库技术的完善,信息处理主体得以大规模地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
面对皓若烟海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主体依赖信息管理技术大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侵犯和利用,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以及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性和敏感性,一旦被他人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个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泄露、信息滥用和信息错误。
信息泄露是指未经个人的许可,将个人信息公开或提供给他人,给个人的隐私安全带来威胁;信息滥用是指他人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如进行垃圾短信、推销电话和诈骗等;信息错误是指他人故意篡改个人信息或敏感数据,以达到欺骗、侵害等非法目的。
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尚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和完善,未能充分预见和解决新兴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
其次,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很多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和惩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另外,法律强制力和实施效果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
首先,应当加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制定更加明确和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其次,加大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惩罚力度,例如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当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
最后,加强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意识,并培养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方面,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归属权问题,确保个人对于自己信息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其次,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和范围,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和滥用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网络侵权概述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正是基于此,本法对网络侵权作了专条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展变化。
1.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定稿)
本文发表于《理论月刊》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内容摘要」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
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特殊性侵权行为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本身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数据的无形性、传播快、网络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等特点,从而导致侵权人经常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近些年来,这种侵权案件屡有发生,较典型的有王蒙案、郑成思案、百度案、ChinaMP3案等等;这些网络疑难案件所带来的一切问题均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引起。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对于这些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造成了大量的争论,就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其认定极其困难。
自《条例》出台之后,类似的“百度侵权案”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百度公司最终以败诉而告终,然而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百度侵权案”的尘埃落定而得到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
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实例演练1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
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遗产。
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A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由丙赔偿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D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偿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儿子追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
因甲死亡,且未留下遗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了解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
那么,侵权行为究竟有哪些常见的类型呢?首先,我们来谈谈知识产权侵权。
这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愈发常见。
著作权侵权是其中的重要一类。
比如,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有些人可能觉得,在网上下载一首歌曲或者一部电影,只要自己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只要未经授权进行下载和传播,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商标权侵权也屡见不鲜。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商标侵权。
比如,某些不法商家制造和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不仅侵犯了商标权,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专利权侵权同样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比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人身权侵权。
名誉权侵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比如,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他人的品德、声誉,或者通过网络散布不实的谣言来损害他人名誉。
隐私权侵权也时有发生。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健康状况、银行账户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严重,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紧迫。
肖像权侵权也是常见的类型之一。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比如,某些商家未经明星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然后,我们再看看财产权侵权。
物权侵权较为常见。
比如,非法侵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损坏他人的财物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明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戚尘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高槐禅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没嫌慎如果有什么不懂得者液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族信寻找出路。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卖孙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我的答案或许兆配轮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码衫好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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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欺诈侵权行为类型与特点研究
12谎 称 “ . 官方 安全 措 施”骗 取 用户账号密码类
网络欺 诈者利用谎 称来 自官 方网
类型与特点研究
王 竹 . 方 洁
1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0 5 ;2 四川财 经职 业学院 ,四川成都 6 0 0 ) 101 . 1 1 1 摘 要:随着我 国互联 网的飞速发展 ,网络欺诈层 出不穷,愈演愈 烈。本 文
关键词 :网络 用户;欺诈 ;侵权行为;类型;特 最
中图分类号 :T 380 文献标识码 :A PO. 8 。 。
一
≯
。 户被 要求填写 个人 的账户信 息。通 过
这 些 手 段 , 达 到 骗 取 用 户 的账 号 和 密
码 的 目的 。
近年来 ,网络 欺诈愈 演愈烈。美 国互联 网犯 罪投诉 中心
诈 。 有 的 以特 许 经 营 做 幌 子 ,包 装 陈 旧 的技 术手 段 和 设 备 ,收 取 高 额 加 盟 费 ,骗 取钱 财 ; 的在 网络 上 刊登 启事 要求 应 征 者 有
或者经商 、 投资, 或者H 国留学 , { 有欺诈 者就利用这种大的趋势, 建立信息、学术气氛较浓的网站,提供虚假 的国外商业 、投资 信息或者 出国学 习信息 ,骗取信息费、报名费、代理费等,侵
十万元的费用,骗取其他 网络用户成 为会员后,又以信息费和 好处费等名目多次要求 汇款,骗取更多的钱财。
官员等,通过网恋的形式欺骗她 人J 情感,打消怀疑之后以借钱 、 投资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人们往往
缺 乏 戒 心 , 易相 信 他 人 , 此 常常 使 这 种 欺 诈 行 为 有机 可乘 。 容 因
害 。部 分 欺 诈 者 利 用 网络 招 聘 平 台发布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收 取 报 名 费 ,之 后 要 么 以各 种 理 由不 予 录 用 ,要 么故 意安 排 无 法 忍受
人事档案管理侵权行为的类型与实证分析
致 的精 神损 害的救 济 。 关键 词 : 事 档 案 个人 信 息 人
权 保 护
隐私
上诉案 ” 中, 1 法院认为 :本案中, 6 1 “ 李某的《 企
业 职 工档 案 》 中只 记 载 了李 某 自 1 8 9 6年 到 新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商 运司 参 加 工 作 、 资 审 工 批 及退 休 的一 些 情 况 , 1 8 对 9 5年 以前 李 某 参 加工 作 及 调 动 工作 的 情 况均 未记 载, 致使
李某 18 9 5年 之 前 参 加 工作 的 工 龄 无 法 认 定, 制 药 厂 应 对 其记 载档 案 不全 承 担 一 定 故
在 个 人 信 息 法领 域 中 ,对人 事 档 案
的基 本 定 位 , “ 是 依特 定 目的 而 收集 的并 法 学 界在 现 代 隐 私 权 的 基 础 上 ,建 构 个 人 对 其 人 事 档 案 的 合 法 利 益 的 救 济 框 架 , 成 该合 法 利益 的权利 化 。按 照 侵 权 完
从 个 人信 息 保护 的角度 而 言 ,与 以传 统 隐私 权 保 护 求某 公 司 赔偿 其 工 资损 失 的诉讼 请 求 , 院 予 以支 持 ” 本 。
上 ,要求 按 照个 人信 息 处理 的不 同阶 段进 行 权利 增 设 与 纷 案 ” 中 , 院确 认 :由于 原 告 档 案没 有反 映 原 告 辞职 【 法 日 “
权 的 损害 主 要 是 给 予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救
济 , 不 排 除对 经济 损 失 的赔偿 。 据 我 国人 事档 案 制度 也 根
在 “ 某 与 某公 司 财产 损 害赔 偿 纠纷 上诉 案 ”I , 韩 口 法 中
2021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侵犯与保护范文2
2021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侵犯与保护范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最基本的消费方式。
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物流业为支撑的电子商务经济正在向中国的每个角落扩展。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必然会提供个人信息给商家,便于商家提供准确、个性的商品和服务。
商家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与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是电子商务中的主要矛盾之一。
如何围绕消费者的需求与权利,利用并保护个人信息,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是管理学界和法学界面临的共同课题。
1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利用 1.1个人信息利用的内容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消费特征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人员、社会关系、联系方式、送货住址、淘宝号、QQ号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提货卡、上网注册账号和密码、支付宝账号与密码等个人财务信息。
消费特征信息是指购买商品的名称、型号、风格,接受服务的地点、类型、同伴,以及消费者的消费频率、数量、周期等。
有消费就必然留下痕迹,商家将这些点状的消费痕迹连成线就勾画出了消费者的生活轨迹。
商家将消费者在不同网站的轨迹进行碰撞和对比,就能进一步描绘出消费者的全部生活图画。
在大数据、云计算的等信息挖掘技术面前,消费者就是一个“透明人”.根据这些个人信息,商家不仅掌握了消费者的过去,还能预测其未来。
有些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权,有些个人信息不涉及隐私权。
隐私只是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
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
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人是消费者。
消费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商家,只是无偿转让了个人信息有限的使用权,而没有让渡所有权,当然也不包括处理权。
在有些需要登记的实名消费中,消费者提供身份证给商家时,往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用签字笔画一横,然后注明“仅限于办理***使用”,这就很好地约束了商家使用该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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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琳
( 沈 阳师 范大 学 。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4 )
个人信 息侵 权行为 的特征及 类型分析
摘 要: 个人 信 息侵 权 的 非 法 产 业链 条 一 方 面 严 重侵 犯 了公 民对 个人 信 息 的 所有 权 , 另一 方 面 严 重侵 犯 了社 会 秩 序 和 经
的交易性信息 , 从而成为网络用户 收到垃圾邮件的根源。 垃圾 邮件指
1 . 对顾客 “ 主动” 提供 的个人 在 电子邮箱 中出现 的一些与本 人
出卖给第三人 ; 三是信息侵害后果 信息非法收集 无关 的 、 不受欢迎 的邮件 , 包括 网 的无地域性 , 正是基于信息搜集和 这种搜 集方式是在顾 客知情 站 的广 告 、 产 品的介绍 、 色 情 网 页 出卖 的无地域性 , 信息的侵害后果 的情况下进行的。 顾 客“ 主动” 提供 的网址等 。 因为电子邮箱的容量是 也处于无地域限制 的状态 , 侵害状 个人信 息 , 主要基于商家 网站的注 有 限的 , 邮箱经常被 大量 的垃圾 邮 态处于无 限制扩大的局面。 尤其是 册登记 、 会员申请等特定 的例行程 件塞 满 ,造成 的后 果会使 邮箱 引 当个人信息 的经 济价值随着互联 序或者优惠服务等要求 。 从程序上 爆 , 无法正常 运作 , 影 响用户 的正
个人 信息侵 权 的非 法产业 链 慧 的光芒 ,其史无 前例 的高科技 为大 多是在所有权人不 知情 的情 条一方 面严重侵 犯 了公 民对 个人 内容更是令人赞 叹不 己。高科技 况下进行 的, 所有权人对于 自己个 信息的所有权 , 另一方面严重侵犯 是 一把 “ 双 刃剑 ” , 它一 方 面让 我 人信息 受到侵犯 的事实 大多是毫 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为了应对 们 享受着海量 高速 的信息 和便捷 不 知情 , 甚 至是 毫 无察 觉 的。 正是
团 2 高 。 : ; 。 蚤 弓 圣 夏 蓄 宕 8 旨 禽 。 : 。 暑 喇 舀 皇 。 唧
出卖行为的无地域性 , 无论信息搜
二 、个 人信 息 侵 权 行 为 的 类 能 , 并可 以据此整理出具有实效性
集是否合法 ,基 于物质性利益 , 信 型分 析 息搜集 者在无需征得 信息所有权 ( 一) 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 人同意的情况下 即可将个人信息
将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 的行为人罪 。 术 、网络监视监 听技术等侵 害个 就动摇了传统 的“ 谁主张 , 谁举证 ” J O 墓 0 I A 0 N l z 0 A D M I N I ∽ T R T o R S 个人信息 的保护 已经上升 到法制 人信 息权 的行 为充分反 映了高科 的举证方 式在 网络 时代 个人信息 的层面。 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特 技 的 “ 双 刃剑 ” 性 质 。如 果 不 能 有 侵权责任中的应用 。 征及类型的明晰 , 是提高个人 的信 效规 治掌握高科技 的主体 ,鼓 励 ( 三) 侵害领域的无地域性
近年来 日益猖獗 的侵犯公 民个人 快 乐 的生活 ,另一方 面也让 我们 隐蔽性 的特征 , 权利主体 的举证能 信息 的行为 , 2 0 0 9年 2 月2 8出台 的个 人 信 息 在 虚 拟 世 界 暴 露 无 力是极其微弱的, 要求权利主体承 的《 刑法修正 案( 七) 》 第7 条 已经 疑 。如我们熟知 的 c o o k i e s 跟踪技 担举证责任也是极为不利 的, 这也
、
时代 ,个人信息侵 权行 为的技术 在 : 一是个人信息搜集行为的无地 个 人 信 息侵 权 行 为 的 特 征 性特征是 其最具有 表征性 的特 征 域性 , 网上黑客等网上跟踪监视技
之一。
分 析
术及软件技术 的发达 , 使得信息搜 集 主体 可以通过 网络搜集 到他想
( 一) 侵害手段的技术性
( -) 侵害方式的隐蔽性
网络是 2 0 世纪人类最伟 大的 由于侵权行 为 的技 术手段 的 要搜集到的任何主体的个人信息 , 发 明之一 ,它不仅 闪耀 着人类智 先进性和隐蔽性 , 个人信息侵权行 打破 了传统 的地域限制 ; 二是信息
辽 宁公安 司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的 必 然要 求 , 是 以人 为本 理 念 的 重要 体 现 , 是 和 谐 社 会 权 利 有序 化 的 必 然 选择 , 是 个 人 信 息 有序 流动 的安 全 保 障 , 同 时 也 是 信 息化 时代 的 内涵所 在 。 因此 , 必 须制 定一部 专 门的 个人 信 息保 护 法。
关键词 : 个人信 息; 侵权行 为; 侵 害特征 ; 侵权类型 ; 立法保护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 7 【 文献1 4 1 6 ( 2 0 1 4 ) 0 1 — 2 5 — 0 3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1 0 【 作者 简介 : 严琳( 1 9 9 4 一) , 女( 汉族 ) , 辽宁沈阳人 , 沈阳师范大学 国际商 学院 2 0 1 2 级法 学专 业学生, 主要从事刑 法学研 究。
网络的无 国界性 , 相应地以网 立法 的前提条件 , 是 规制个人信息 社会造 福 ,则很 可能导致越来 越 络为媒介 的个人信息侵 权行为也 侵权行 为的必然选择。 多 的侵权行为发生。可以说 , 信息 表现 出无 地域 的特点 。主要表现
一
息保护能力的必然要求 , 是规范化 他们 利用手 中的巨大能量 为人类
济 秩 序 。 个人 信 息侵 权 行 为 的 泛滥 , 及 其 所表 现 出来 的技 术性 、 隐蔽 性 、 无 地 域性 、 侵 权 行 为 的 多样 性 及 后 果 的严 重 性 。
要 求 社会 必 须加 快 个人 信 息 的 立法保 护 。立法 保 护个 人信 息 , 是 打 击 个人 信 息侵 权 行 为 的迫 切 需要 , 是 公 民信 息 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