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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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
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2.22
•【字号】兰政发〔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以上两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障服务
(一)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对自愿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进入户籍地养老机构,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收费标准(床位和护理费)下浮20%,独生子女伤(病)残的下浮15%。
下浮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上报市财政支付,各县区的由县区财政支付。
(二)实行政府集中供养。
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失能或半失能的失独家庭成员,经个人申请,县区卫计局、民政局审批,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优先享受医养结合服务。
在全市组织实施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中,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成员作为重点人群,优先让他们参与试点项目服务,使用健康养老产品,切实满足他们的基本健康养老需求,真正让实行了计划生育、给社会做出贡献的家庭得到实惠。
三、努力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一)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到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等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全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开设就医“绿色通道”。
在市、县两级卫生计生医疗服务机构开通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挂号、门诊、住院的“绿色通道”;在社区医院和村(居)卫生服务室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呼叫电话,并与市、县两级医院联线,随时保持畅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便利就医、救治条件。
(三)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再生育补助金,所需资金由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四)优先开展签约服务。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团队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免费为他们提供上门巡诊、养老护理、康复指导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建立健全生活帮扶机制
(一)建立信息档案。
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的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
立信息系统档案,准确掌握其家庭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基本诉求,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
(二)建立联系帮扶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联动机制,组建“4+1”(“4”:1名计生协会秘书长,1名乡镇(街道)干部,1名村(社区)计生专干,1名村(社区)签约医生;“1”:1名志愿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帮扶联系小组,明确帮扶责任人,建立帮扶档案,细化帮扶措施,及时提供精准服务,确保他们的正当要求能及时满足,其他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理。
(三)开展定期走访慰问。
各级政府在组织慰问困难群众时,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重点慰问对象。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对每个失独家庭进行上门慰问,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逢年过节、重大疾病、卧床住院等特殊困难时期要开展走访慰问,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其所,终有人管。
(四)不断深化亲情服务。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病、病危时,所在村(居)委会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临终关怀工作;去世后,要积极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五、大力开展社会关怀服务
(一)积极购买商业保险。
市上每年为全市失独家庭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内容涉及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护工津贴等方面,有效提高失独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及保障服务水平。
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支付。
(二)经常开展心理疏导。
委托有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心理咨询服务,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互助关怀和自我救助,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他们健康快乐生活。
(三)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关怀活动。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解心理压力和痛苦,缓解精神上的焦虑和抑郁,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强化各级责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特殊家庭的角度认真进行换位思考,真正体恤他们的艰难,切实加强对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扶助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卫计、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协调与衔接,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有关要求。
市财政局、金融办要确保相关帮扶资金足额到位。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支持,创新帮扶载体,落实帮扶措施,全面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倾斜,将帮扶救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落实,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长效机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要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凡涉及政策对象确认和资金预算、发放等项工作的,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营造良好环境。
全市各级要注意把握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隐私,凝聚扶助关怀的正能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真正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尊严得到维护,权利得到保障,在政治上有地位,社会上受
尊重。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