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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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1.11.23
•【字号】湘农业发[201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

(湘农业发〔2011〕236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推动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丰收奖为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在全省实施取得显著
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三条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农业丰收奖的评审工作,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丰收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省农业丰收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范围
凡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单项或综合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先进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项目。

第五条奖励重点
1、实施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推广项目;
2、实施厅局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推广项目;
3、在其他农业科技推广计划中有重大创新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产业化成果项目。

第六条奖励等级
省农业丰收奖按科技成果的应用水平、推广范围与面积、增产幅度、农产品品质改善,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综合标准进行择优评定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奖励数量
省农业丰收奖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4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八条奖励方式
省农业丰收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对获奖项目
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相应证书;并对获奖项目颁发相应的奖金,其中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条件
1、推广项目须实施二年或二年以上,完成了合同或部门下达计划年度各项指标,并在项目实施前向省丰收奖办公室进行了丰收奖申报备案的项目;
2、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项目实施前有显著提高;
3、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在省内推广应用二年以上的项目,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
4、须具有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或委派组织的生产现场验收意见;
5、须具有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须具有由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7、成果无重复报奖内容;
8、成果无争议。

第十条主要完成人
1、一、二、三等奖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申报20人;
2、主要完成人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3、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含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主要完成单位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申报3个;
2、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四章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为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呈送省丰收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1、材料内容包括: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3)项目总结;
(4)成果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计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项目实施方案
(9)其它。

2、申报材料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且真实可靠;除完成人员、鉴定委员签字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使用统一格式。

其中全套材料一式3份(须每份全套材料须在前面附有封面和目录,并规范装订),申报书一式15份。

第五章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农业丰收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9-13人;
2、主任由省农业厅分管农技推广工作的厅领导担任;
3、副主任由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处长和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担任;
4、建立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和项目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由全省农业系统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行业的主要领导、市州管理人员组成;
5、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根据申报项目内容从专家库中按专业抽选;
6、实行回避制度,报奖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当年度的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省农业丰收奖项目的评审;
2、为完善省农业丰收奖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工作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评审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
省丰收奖办公室负责对报奖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初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对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提交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推荐等级
省丰收奖办公室根据报奖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成果鉴定、报奖材料等情况,推荐报奖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条评审
1、省丰收奖办公室对每个参评项目在评审委员会中确定主审和副审,主审在评审会议上对项目作主要发言,副审在评审会议上对项目作补充发言;
2、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审查材料和听取主审和副审发言之后发表意见;
3、评审委员会委员参考省丰收奖办公室提出的推荐等级和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实名制投票,评定奖励等次,票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通报
省丰收奖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省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技术推广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在公示期间,报奖项目单位如果对评奖等级不满意的,可以撤奖,公示期满后由省农业厅予以通报。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农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省丰收奖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

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省丰收奖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必要时省丰收奖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2、省丰收奖办公室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若异议双方认同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视为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协调处理。

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3、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省丰收奖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委和延误。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处理完毕,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15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下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省丰收奖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得到荣誉者,一经查实撤消授奖项目,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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