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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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
(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
(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
(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
(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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