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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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
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
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5定期检验程序、容与要求
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

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具体流程见附录2。

5.1 检验申请的受理
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GDSEI/PQJ-03.1);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定期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可以向其递交《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或者告知其获得该指南的方式)。

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 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

5.2 检验准备
5.2.1 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定期检验工作。

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起重机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确认现场检验记录(包括《X X X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以下简称《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通知书(2)》),以及检验仪器设备已经准备妥当。

5.3 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的规定实施检验,并按照相应填写要求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检测环境与安全管理程序》,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5.3.1 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检验条件。

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出示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的限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5.3.2 技术资料核查
对附录4中B1项所述资料进行核查。

5.3.3 静态检查
对附录4中B2(1)、B2(2)、B3(1)、B3(2)、B3(4)、B4(1)、B4(2)、B5、B6.1、B6.2、B6.3.1、B6.3.2(2)、B6.3.2(3)、B6.3.2(4)、B6.3.2(5)、B9.1.1、B9.2、B9.6.1、B9.8(1)、B9.13、B9.15、B9.1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

5.3.4 电气检查
对附录4中B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和测试。

5.3.5液压系统检查
对附录4中B8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

5.3.6 动态检查、空载试验
对附录4中B2(2)、B5、B6.3.2(1)、B6.5、B9.1.2、B9.3、B9.4、B9.5、B9.8(2)、B9.8(3)、B9.9、B9.10、B9.11、B9.12、B9.14、B9.27、B10.1项进行外观检查、测试和试验。

5.3.7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如果金属结构(附录4中B4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出现吊具、钢丝绳达到报废要求(附录4中B6.1项),制动器零部件存在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附录4中B9.1.2(1)项),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试验的情况,不再进行性能试验,按照本细则5.3.8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5.3.7.1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或试验。

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

按照B9.6.1、B9.6.2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在以后的每个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时只检查是否设置或被短接,或在需要验证、调整起重量限制器时进行。

5.3.7.2额定载荷试验
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0.2项进行试验。

该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1)项)之后进行。

5.3.7.3静载荷试验
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

对附录4中B11.3(1)项进行试验。

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
5.3.7.4动载荷试验
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

对附录4中B11.3(2)项进行试验。

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
如果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1)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

5.3.8 《通知书(1)》和《通知书(2)》的出具与上报
5.3.8.1 前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综合判定受检起重机的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1)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

《通知书(1)》的有效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5.3.8.2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检验员应在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及时将《通知书》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

5.3.9 复检
5.3.9.1对于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的设备,如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回复整改结果,检验部门应重新安排复检。

否则重新受理报检。

复检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执行。

复检一般只对原检验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部门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但是应当考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

复检可以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见证资料(书面验证)两种方式。

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无法确认整改情况时,应当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

如果复检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则必须按照5.3.1~5.3.7的要求执行。

5.3.9.2复检项目全部为合格的,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在15个工作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

复检项目有不合格项,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并且按照5.3.8.1(2)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2)》,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

5.3.9.3使用单位拟对起重机械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在使用单位向当地监察机构办理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后,检验机构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5.4 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填写检验报告,经审核、审批,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论为“合
格”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3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4综合判定复检不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5 资料归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资料档案管理程序》中的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
(3)《通知书(1)》、《通知书(2)》;
(4)《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如果有)
(5)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6 例外情况处理
6.1 检验方法
因特殊情况无法完全采用附录4规定的方法,而需采用其他方法才能完成检验工作时,应当执行《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

6.2 载荷试验
对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的情况,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与使用单
位协商,可以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6.2.1 方式一
检验人员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表明无法完成全部检验工作的原因。

待使用单位具备相应条件后安排检验。

6.2.2 方式二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

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

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检验人员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表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并建议使用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检验机构,对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估;
(2)如果使用单位出具了(1)所述的安全评估报告,则根据《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中的要求进行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不进行安全评估,对起重机械做出不合格的判定。

6.2.3 方式三
本方式仅适用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检验现场有可用于试验的替代载荷,但其不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情况。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容。

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

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在使用单位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以检验现场的替代载荷进行各项载荷性能试验:
①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至少包括下述容:
——无法按照规要求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原因;
——承诺对该起重机的日常吊运载荷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超过现场替代载荷;
——承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且缩短维护保养和自检周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

②使用单位提供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签字和使用单位公章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证明,表明该起重机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在1.05倍日常最大吊运载荷(即现场替代载荷)之前动作。

③使用单位在该起重机上增加相应的限载标记。

(2)按照5.3.8.1对起重机进行检验结论综合判定。

6.2.4 方式四
本方式仅适用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维修专用起重机(例如装设在汽轮机房,仅用于汽轮机维修的专用起重机)。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容。

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

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表明检验现场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该起重机平时仅用于维修使用的承诺,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承诺(例如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核定起吊的重物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等)。

(2)获得(1)所述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进行载荷性能试验。

根据《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中的要求进行处理。

针对6.2.2~6.2.4所述情况,可以按照4.1的要求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检验人员应
当按照《填写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填写在检验记录和报告上。

6.3 监护使用
对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需要在该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

6.4 其他
出现本细则未描述的其他情况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

7 异议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15日书面向检验机构并提出申诉意见,检验机构按《投诉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8 相关文件
8.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8.2《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8.4《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
8.5《检验检测环境与安全管理程序》
8.6《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程序》
8.7《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8.8《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
9相关表格
9.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
9.2《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
9.3《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
9.4《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
9.5《旋臂式起重机、葫芦定期(首检)检验记录》
9.6《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
9.7《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8《门座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
9.9《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记录》
9.10《高空作业车定期(首检)检验记录》
9.11《升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
9.12《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
9.13《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记录》
9.14《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9.15《旋臂式起重机、葫芦定期(首检)检验报告》9.16《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9.17《门座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9.18《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
9.19《高空作业车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9.20《升降机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9.21《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9.22《起重机定期检验(首检)复检检验原始记录》9.23《起重机定期检验(首检)复检检验报告》
附录1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
注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
(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
(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
(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附录1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录2 起重机定期检验流程图
在上述检验过程中,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和空载试验中不能单独完成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检验顺序。

附录3
起重机定期检验项目、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注:本表中“检验项目及其容”其序号(如B1、B6.1等)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中的附录D相同。

附录4
起重机械的阻界尺寸和净距检验应符合GB3811其中的规定
一、界限尺寸和净距
1.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
一一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 m:
——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 m;
——距出入区不小于0.50 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具有水平滚轮或带轮缘车轮导向的桥式起重机等,考虑其沿轨道运行时可能产生一定的偏斜,其侧方与外部固定部分的间隙尺寸不应小于0.08 m,
铁路起重机的轮廓线应符合铁路运输轮廓界限.用于铁路装卸的起重机,其任何固定部分不应侵入铁路净空界限。

2.起重机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 m。

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 m。

3.起重机上任何部件与高压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如表所示: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二、结构安全要求
1.司机室
起重机司机室应符合GB/T 20303.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司机室应有安全出入口,当司机室装有门时,应防止其在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司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般情况下门应向里开,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回转门应向外开,滑动门应向后开。

(2)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3)重要的操作指示器应有醒目的显示,井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

指示器和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指示器应有合适的量程并应便于读数,报警灯应具有适宜的颜色,危险显示应用红灯。

2.通道和平台
(1)起重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任何位置时,人员应能方便安全地进出司机室。

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且司机室地板离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5 m,司机室配备有合适的紧急逃逸装置(例如绳梯)时,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

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都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以及司机室的地板离地面的高度超过5 m时,起重机应设置到达司机室的通道;对于桥式起重机等,如能提供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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