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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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
营业税?
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据以上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业务同时收取凭证工本费,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货物凭证,为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凭证工本费视为提供金融劳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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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债券买断式回购也称开放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该业务作为国内一项金融创新,目前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渠道、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改善资产结构的重要工具。

对于债券买断式回购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目前业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税。

理由是: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转移,且其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因此,到期交易时,逆回购方产生了收益,这部分收益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业务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应视为融资利息缴税。

理由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规定,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返售,买断只是形式,资金融通才是实质,尽管债券的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买断式回购应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正回购方不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因此,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益应视为融资利息缴税,不应按转让金融商品以买卖价差缴税,当买断式回购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视为同业往来,不需要缴税,只有非金融机构参与交易时,才按规定缴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不应缴税,当购入债券持有至到期,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依据,但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形式上看,债券买断式回购包含了回购和债券所有权转移两个基本事项,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债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结束——。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 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明确,“金融企业发 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三条中,将 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 “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 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 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 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 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 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 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 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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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关 政 策,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现就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 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 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 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 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 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 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附件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银行业概述 (4)(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1.负债业务 (6)2.资产业务 (6)3.中间业务 (7)4.国际业务 (7)(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抵债资产处臵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2)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一、行业基本情况(一)银行业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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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公 交站 场运 营用地 包括 城市 公 交首 末车 站、停 车 场、
四、(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于 资源综 合 利用及 其他 产 品
)( 财税 [ 2 0 0 8 1 1 5 6号 )第二 条 所 述的污 水 处 保 养场、站 场办 公用地 、生产辅 助用地 ,道路 客运 站场运 营用地 增 值 税 政策 的通 知) 污 水 处理 是 指将 污水 ( 包 括 城 镇污 水和 工业 废 水 ) 包 括站 前广场、停 车场、发车位、站务 用地 、站 场办 公用地、生 理 修 改为 :
税 专用发票。 本 公告自2 0 1 3年 4月1 日 起施行 。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2 o 1 3  ̄第1 3 号: 2 0 1 3 年3 月 1 5 目I
排放 标准规 定的全部 项目 。 二、纳税 人 在 办理 资源 综合 利用产品及劳 务增 值 税 退 税、 免税 事 宜 时,应同时 提 交污 染物 排 放地 环 境保 护部门确定的该 纳税 人应 予执 行的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以及 污染 物排 放 地 环境 保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 有机 肥产品免 征增值 税 的通 知 ( 财 税
经其 行 业主 管部 门允许 ,是指金 融机 构能够提 供 行 业主 管 [ 2 0 0 8 ] 5 6号 ) 、 财 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 资源 综合利用及其 他
部 门批 准其 从事 贵 金属 交易业 务 的批复 文件,或向行 业 主管 部 产品增 值 税 政 策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0 8 1 1 5 6号 ) 、 财政 部 国家 税
门报 备 的备 案 文件 ,或行 业 主管 部门未限 制其 经 营贵 金属 业 务 务总局 关于调 整完 善资 源综合 利用产 品及 劳务 增值 税 政 策的通

财税2009年111号

财税2009年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位置:经典网>文章大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财税2009---61号文

财税2009---6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2016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二部分职业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任务一营业税的认知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D2.【答案】B【解析】修缮房屋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3.【答案】C【解析】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选项A、B、D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4.【答案】A【解析】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5.【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税。

二、多选题1.【答案】BCD【解析】选项A应缴纳营业税;选项B免征营业税;选项C、D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答案】BC【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3.【答案】ACD【解析】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我国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4.【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5.【答案】AC【解析】营业税法律制度反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营业额计税。

6.【答案】AB【解析】选项A、B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项目;选项C、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三、判断题1【答案】√2.【答案】√3.【答案】×【解析】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4.【答案】√5.【答案】√任务二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A【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答案】B【解析】选项A应差额计征营业税;选项C不征收营业税;选项D不征收营业税。

3.【答案】D【解析】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明确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明确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明确作者: 田天日期:2010-11-19 来源: 中国税网此,不少人认为未有专门文件规范之前,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不存在逾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问题。

但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未按新税法的要求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进行强制征税。

23号公告的公布解决了上述争议。

关注二: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趋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对于未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财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关注点三:名义利率法与实际利率法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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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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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5﹞79号
【发文日期】1995-08-11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
条款失效。

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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