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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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
表演者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是保护表演者及其表演作品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针对表演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到版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更加需要强有力地保障表演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表演者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并分析国内外案例,提供借鉴。
一、表演者权利归属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根据其在表演活动中所表现的人格特征、创造性状态以及对其表演作品所贡献的劳动和智力,而对其表演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
具体来说,表演者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1. 人格权:
表演者所享有的人格权,涉及到其在表演中所表现的个性、形象、风格等方面。
这些人格因素往往与表演作品的质量、特色密切相关。
表演者应有权控制自己表演作品的表现方式、使用情境和主题等方面。
人格权的归属原则,一般是表演者。
2. 财产权:
表演者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指其因表演活动而获取的经济利益权利。
包括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归属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
在我国,根据版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享有著作权的相应
权利。
二、表演者权利行使规则
表演者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尤其是在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表演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1. 合同法原则:
表演活动中,表演者和使用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交付期限、福利待遇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划归表演者,既避免了表演者权利的侵害,也为公司节约了一定的成本。
2. 共同拥有原则:
表演作品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共同创造,其表演权和制作权都应归属于各参与方所有,符合表演者、制作人员之间利益统一化的原则。
3. 依法限制原则:
表演者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演作品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内容,应依法做出限制和规范。
三、案例分析
1. 《白鹿原》版权纠纷案:
该案中,广告公司将《白鹿原》剧目改编为广告宣传片,被原作者诉为侵害著作权。
法院支持了原作者的诉讼要求,并认定广告公司对原著作品的改编使用应当取得原著作者的许可或支付使用费。
2. 王力宏返场演唱会版权案:
王力宏方推出“盗版揭密”系列报道,指控某售票公司在其返场演唱会中存在侵权现象,未经授权售卖了该演唱会的视频版权。
法院最终维护了王力宏方的权益,判决售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侵权影响。
3. 金贵铭个人秀版权纠纷案:
该案中,选手金贵铭以个人名义参加选秀节目《创造营》,后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转属于该公司,且公司获得所有权利及利益。
金贵铭诉称合同约定的某些条款侵犯了其表演者权益。
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贵铭的部分诉请要求,并认定某些合同条款转让包括的表演者权利等无效。
综上所述,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增强对自己表演作品的保护意识,并签订制作、表演等方面的合同。
对于权利的行使,应尊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等,特别是保障自己的人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在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表演者的权利保障显得尤为
重要。
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不仅能够增强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更能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脚步更加稳健地向前推进。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为市场注入更健康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动力。
此外,企业在与表演者进行合作时,也应尊重表演者权利,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合作关系。
签订的合同应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让合作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只有在加强政策和管理措施,保护表演者权益,同时强化合同意识,才能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总之,表演者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份子,其权利保护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政府、企业、社会都应加强在该领域中的立法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教育普及及宣传,提高人们对表演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共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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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政策、合同、倡议等方面。
表演者需要的是综合的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肖像权、劳动权、收益权等方面。
而这些权利的保障需要从法律、制度、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从法律层面,表演者权利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法、肖像权法、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中,著作权法是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核心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和署名权。
表演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首次公开表演的权利,包括音乐演出、戏剧表演、舞蹈演出等。
署名权则是指表演者要求标明其姓名或艺名作为作品作者时的权利。
此外,表演者还有收益权等权利需要保护。
从制度层面,表演者权利保护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加强表演者权利维护的宣传和教育。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置基金、奖励优秀表演者等方式,鼓励表演者更加积极地参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在企业合作中,也需要表演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企业应该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合作关系,签订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
合同关系应该是双向的,合同应该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使合作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此外,企业应该关注表演者的劳动权利,保障表演者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除了政府和企业外,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组织,如艺术家协会、演出公司、文化规划机构等也应该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
他们可以与政府、企业进行合作,制定行业标准、推广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人士的教育和宣传,以提高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最后,要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认识。
公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表演者权利保护起到了十分关
键的作用。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加强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公众反对侵权行为,维护表演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总体上看,表演者权利保护不仅是表演者自身利益的维护,更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
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力度,加强合作,推进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工作,让表演者能够得到更加充分、正当的保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注入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