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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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中央、省属驻唐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为确保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一档132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
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或产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的最低档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六、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七、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按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自2012年12月1日起补足差额。
2012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