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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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的制度化,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性和创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柳南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在职干部中抽调,保证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区机关干部和1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进驻。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要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选派工作每年年底前进行,次年2月完成,3月为新老指导员交接时间。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驻村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须经区委组织部门批准,并由原派出单位及时补员。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受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努力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科学发展,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
的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风民俗形成新风尚、民主管理形成新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主要任务:
(一)认真履行村情民意调研职责。
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基层干部和群众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坚持写好《驻村日记》,撰写一篇村情调研报告和驻村工作计划。
要做到“四访”,即访家庭、知民情,做到心中有数;访生产、知民盼,做到引导服务;访生活、知民难,做到扶贫解困;访意见、知民怨,做到消除矛盾。
指导员要经常深入村屯与农民群众广交朋友。
(二)认真履行政策法规宣传职责。
要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引导农村党员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三)认真履行富民强村服务职责。
要把握发展形势,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找准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路子。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面向市场,调整结构,增加收入。
要依托自身资源优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培植新的集体经济增长点。
帮助解决农民在致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所驻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帮助所驻村开展农民培训、信息、技术、资金和办事等各种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四)认真履行农村党建督导职责。
督促、指导农村党组织开展“创星升级”活动,着力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协助村级党组织选拔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认真履行民主制度监督职责。
按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监督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
度的执行,深入推进“四议两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督促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驻村指导员要参加或列席参加村“两委”会议及村务工作会议,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出谋献策。
(六)认真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责。
要定期不定期接待农村党员群众来访,积极倾听农民群众呼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协调解决所驻村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助抓好农村社会管理,帮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参与中心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是驻村指导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指导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组。
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镇、街道做好指导员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工作组组长应发挥带头人作用,经常到各村点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指导员分析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学习、研讨工作,交流经验与体会,按要求完成驻村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八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培训由区统一负责,培训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培训内容:农村形势与任务,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党务基本知识,农村等方面业务知识与工作方法等。
培训方式以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为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镇(街道)党(工)委、
区基层办和工作队共同负责。
镇(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召开工作全会,组织指导员开展学习,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区基层办、工作队要制订工作任务和目标,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保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顺利开展工作。
镇(街道)党(工)委、区基层办和工作队要将任务目标明确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终考核的依据。
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指导员,镇(街道)党(工)委及工作队应及时建议调换。
第十条区基层办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例会以及督查等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联系、指导。
第十一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是派出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工作。
单位领导要定期到村指导工作,力所能及地支持所驻村的新农村建设,组织力量帮助整顿,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及时了解指导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大力支持指导员开展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二条区基层办联系制度。
区基层办要及时了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帮助指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工作;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例会制度。
区基层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或工作组组长例会,定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活动,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组组长工作汇报,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会议要做好会议材料的整理存档,以备市组织部地抽查考核。
第十四条公开承诺制度。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应挂牌上岗,在驻村工作期间实行个人情况“三公开”和工作情况“两承诺”,即在所驻村公
开个人身份(包括本人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主要工作职责、廉洁自律规定;向群众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方便同群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并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指导员履行承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一条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和课题调研制度。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应及时向区基层办报送农村工作的动态以及农村干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基层的创新经验、阶段性矛盾和问题等信息,每月至少1条;要结合所驻村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区基层办每月从中选出5条登上《柳南新农网》,鼓励广大指导员积极给《今日柳南》投稿。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调研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定期汇报制度。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积极主动地向镇(街道)党(工)委请示、汇报工作,同时应坚持每季度向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以争取派出单位的支持;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基层办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反映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重大事情、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区基层办。
区基层办要定期听取汇报,经常检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督查制度。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基层办与工作队,采取不定期对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提出口头批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同时抄送、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被2次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指导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各工作组组长要做好本组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八条驻村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指导员每月要保证至少在村工作15天,每月如实填报驻村考勤表,不能弄虚作假,考勤表由村党支部核实,经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区基层办。
区基层办、工作队应不定期以下村、电话等方式抽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考勤情况,抽查发现连续5天未请假又无故未到岗的,取消发放其本月驻村生活补贴和交通、通讯补贴。
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新农
村建设指导员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并由村主要干部进行核签,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
请假2天以内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区工作队审批、报基层办备案。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休要报区基层办和派出单位共同协商审批备案。
驻村期间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包括年休假),不得考核为优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责成派出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当年考核不称职。
第十九条《驻村日记》管理制度。
《驻村日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镇(街道)党(工)委和区基层办要及时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记录《驻村日记》情况进行走访检查,年终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严肃工作纪律。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尊重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
要坚持求真务实,严禁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区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选派期间,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年休假、一切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基层办、工作队和镇(街道)党(工)委是指导员的考核主体,负责指导员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各工作组严格按照指导员考核要求,组织指导员开展好考评工作。
对指导员的考核实行党员、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党员、群众测评则由镇(街道)党(工)委和区基层办召集20人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举行测评会议,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述职述廉,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基本称职票、不称职票合计超过总票数40%或不称职票超过
总票数30%的为不称职,此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组织考评主要根据工作任务与目标进行,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经考核后,综合得分较高的作为推荐自治区、市、区优秀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重要依据。
同时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情况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群众欢迎、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今后培养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
第二十五条区级机关部门派出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及帮扶工作情况,将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干部下派期间被调整或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派出单位参加年度评先活动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门、区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南区农村指导员工作情况统计表》
编制说明
1、经济发展项目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扶持资金,捐赠物资和引进经济发展资金,都应是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任期间,经过自身努力争取到的;特别是扶持资金,不包括正常渠道下达的资金。
在同一个行政村落实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
3、社会发展项目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娱乐等项目。
4、梳理出的问题,应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其中其他问题,不包括村经济和社会、计生方面的问题。
5、编制的报表,是柳南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全年累计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