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之电子合同履行中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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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课程期末考查班级电商姓名学号分数

(主讲老师:***)

电子合同履行中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

要求:

1.字数:三千字以上,可用手写也可打印

2.明确基本概念、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3.可附:一个相关案例并分析

(全文共 9 页)

目录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

1、电子合同的概念 (2)

2、电子合同的成立 (2)

①.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 (3)

②.电子合同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3)

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3)

①.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3)

②.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4)

二、电子合同中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 (5)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5)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3款规定 (5)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5)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6)

三、保护消费者退货权的立法侧重点 (6)

①无因退货中冷却期的确定 (6)

②无因退货的适用条件及除外情形 (6)

③无因退货的费用承担。 (7)

附录一 (8)

京东商城二审败诉修改退货条款被判无效 (8)

案例分析 (9)

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各方面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在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信息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在这样的开放环境里,如不及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指在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认证机构认证或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电子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证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作为判别标准。

①.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②.电子合同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应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此是值得肯定的。

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①.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②.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二、电子合同中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如果消费者提出非厂商经销商与商品原因的退货要求,相应的配送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或存在没有揭示过的新特点,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等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那么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是否会被视为违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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