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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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稳定提供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的提供和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传输线路、接收设备、天线系统等广播电视传输、接收和分配装置、节目制作和发射设备以及前期和后期设备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

第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注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文化卫生等。

第二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环保安全。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合理选址,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资金筹集,确保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维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提供服务客观、公正、高效、便捷,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规范秩序。

第四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维护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及时处理设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技术要求进行更新换代,确保设施的更新和升级。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施的合法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主体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现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违反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发现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设施停止使用、改建或者拆除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播电视地面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违反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影响,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于未尽事宜,可以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总结:
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中包括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维护管理、监督与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稳定提供和正常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同时,本管理规定还强调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
社会公共秩序和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和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能够提高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水平,维护行业的规范秩序。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本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广播电视体验。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维护正常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传输秩序,保护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及相关机构负责管理的广播电视地面设施。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应与新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依法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改进。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专门人员负责设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做好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设施被非法损坏、破坏或者盗窃。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确保设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与传输秩序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与传输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能够正常传递和观看。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广播电视节目的源信号,确保节目的质量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测,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质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时段管理和播放管理。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致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或传输秩序混乱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人员不履行其职责,致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出现严重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损坏、破坏、盗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前已经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广播电视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是指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网络及其它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使用的各种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传输设备、接收设备、听音设备、画面接收设备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路等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广播电视业界各方权益,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申请审批、登记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

第二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选择设备设施和材料,避免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保证通信信号的质量和覆盖范围,使广播电视信号能够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护、防火等安全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使用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使用应当保障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得干扰广播电视正常运行,损害广播电视信号的质量。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使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和淫秽内容。

第四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设施的使用情况记录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工作,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如果发生设施故障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设施的故障或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的模板,供参考使用。

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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