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一、行政裁决基本理论阐述(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
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
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
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行政裁决概念除了理论认识不统一外,不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裁决”这一法律术语的涵义也很不一致,许多规定徒有行政裁决之名而无行政裁决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
此外,一些本属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却采用了诸如“责令”、“处理”、“调处”、“仲裁”等术语。
笔者建议今后在立法中为“行政裁决”统一其名,同时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术语,杜绝现在这种法律术语混乱不清、交叉使用的现象。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探讨行政裁决的性质可谓行政裁决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对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又关系着对行政裁决所有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设计。
笔者认为,行政裁决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特征,行政裁决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机结合:1.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的司法裁判(居间)活动,属于行政司法范畴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决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1. 什么是行政法?答案: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2. 什么是行政行为?答案: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具体行动。
3. 什么是行政处罚?答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4. 什么是行政监督?答案: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5. 什么是合法性?答案: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规范和程序要求。
6. 什么是公正性?答案:公正性是指行政行为实施时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7. 什么是法定程序?答案: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依法听证、公示、听取当事人意见等环节。
8. 什么是行政复议?答案: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公正。
9. 什么是行政裁决?答案: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作出具体判决、裁定的行政行为。
10. 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答案:公共法律服务是指政府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的服务。
以上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通用的法律知识题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以上的答案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依据实际法律规定和解释来回答。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及相关解析11. 请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答案:行政法的特点是具有行政行为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特殊性。
行政法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具有强制性,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领域,更注重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和特殊性。
12. 请问什么是行政契约?答案: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公共事务中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契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它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行政契约的约束,可以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1、行政: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第十章 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与其他法律概念的比较 (一)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1、权力来源不同 2、纠纷处理范围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 (二)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1、针对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三、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裁决机关独立 裁决主持人独立、公正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 效力
民事纠纷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承认,都不会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 和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行政裁决不包括单纯以调解方式处理而其调解处理协议并不 发生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3)已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 4)植物新品种的更名和无效裁决
3、其他权属争议裁决
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 益损害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赔偿争议 所作的裁决。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 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 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决
行政法学作业
行政法学作业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流派送形成的标志,在长期的争鸣中,中国行政法学逐步形成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
控权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管理论则以权力为本位,主张行政法应该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
平衡论者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应该统筹兼顾.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1。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
2。
依法行政原则3。
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
6、行政效益原则。
四、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五、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
机关合法,人员合法,权限合法。
2、内容合法。
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目的.3、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符合法定时限,符合法定方式.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2、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行政法学》第八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给付?( )
A.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公民发放 的优待金
B.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的 抚恤金
C.有关部门对抗洪抢险有功人员颁 发的奖金
D.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 金
刘某系甲县人,当兵四年后回到甲县, 甲县民政部门将其安排在县某工厂工 作。县民政部门的行为属于何性质? ()
万元
婚纱照:8000-12000元 首饰:1万元 婚庆公司:1.5万元 酒席:2万-5万元 海外蜜月旅行:2万-10万元 生孩子=和睦家生2次孩子,还得是顺产 外资医院:北京和睦家顺产分娩:6万人民币 高档私立医院:北京美中宜和顺产套餐∶25000人民币 北京某三甲医院:3000元人民币
A.属内部行政行为 B.不属于行政行为
C.属行政给付行为 D.属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 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 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奖励 A 国家教育部对某高校教师的奖励 B 省妇联对某高校女教师的奖励 C 民政部对某高校教师发放的抚恤
行政合同
1.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下列 何种特殊权利?( )
A.要求行政管理相对方实际履行合 同
B.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单方变更或解 除合同
C.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当事人有制裁权
D.要求行政管理相对方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履行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哪一种?( ) A.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A.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
B.市人民政府在合同中的身份不同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孔繁华∗∗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王小红:«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2 王文惠:«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探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㊁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 裁决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㊁侵权争议㊁损害赔偿争议㊁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㊁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关键词:行政司法;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冀行政裁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 分流阀 的作用.行政裁决制度伴随新中国法制建设而诞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经历了从繁荣到萎缩的发展变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 1 立法中已有的行政裁决规定被纷纷废止,多部法律法规在修改时删除了裁决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新的法律不再设定裁决,转而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 法律称谓不统一㊁种类不明确 2 等问题导致理清行政裁决事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行政裁决概念为基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分析㊁梳理符合概念内12涵的裁决事项,并提出设立裁决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㊁理清行政裁决事项面临的困境在理论或实务上普遍认同的,已形成固定㊁沟通典型特征即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体系 3 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裁决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具有固定内涵的概念,«意见»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 主体的行政性㊁对象的特定性和结果的非终局性 等特点.4 但由于立法和理论的差距,现行立法规范中行政裁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需要结合文义解释㊁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排除现行立法中的非行政裁决事项.(一)立法用语概念混乱我国现行立法在 裁决 概念外,也使用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用语,其中 处理 出现频率最高,但这是 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把它理解为调解㊁裁决㊁仲裁,似乎都是可以的 . 5 面对立法用语的混乱,梳理具体的裁决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规定:拆船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32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 处理 含义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两条应如何理解呢?首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应进行限缩解释.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除非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应遵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进行扩大解释,极易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并破坏权力分工.其次,应结合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解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55条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投诉的处理手段是调解而非裁决.最后,对比其他立法进行比较解释.«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虽然同样使用了处理 的概念,但其规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明确将处理认定为具有法律效果的裁决行为.因此,将«专利法»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行政裁决符合该条的内在逻辑.行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非事实效果,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强度不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加自己意志的纠纷处理是行政裁决,反之则为行政调解.故前述条文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调解更适宜.(二)行政裁决对象认识不清2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 4 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6页.«司法部负责人就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司法部网站,h t t p ://w w w.m o j .g o v .c n /n e w s /c o n t e n t /2019-06/03/z c j d _236328.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游振辉:«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这一范围首先将以下两类纠纷排除在外:其一,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㊁调解㊁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规定: 如执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 该条所指的协议是申请评估单位(个人)与指定评估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合同.这里虽然使用了 裁决 的用语,但不属于真正的行政裁决,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的对象既不符合行政裁决已经形成的固定内涵,也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即使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也只能通过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其二,行政纠纷.行政主体之间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解释首先应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该条使用了 裁决 的概念,那么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呢? 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6 结合«水法»(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将涉水纠纷区分为水利权属纠纷和一般的水事民事纠纷,前者可以裁决,而后者适用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7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土流失纠纷 或者指不同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防治职责的纠纷,或者指相对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责纠纷,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均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中不存在基于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此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㊁裁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因其纠纷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此类纠纷属于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还应排除那些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已很难找出与行政活动完全无关的民事纠纷,但只有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 直接 相关的民事纠纷才有必要由行政权予以裁决.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是指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的私法上的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私法上的争议. 8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5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应是 调解 .其一,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该纠纷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也与行政权行使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基层人民政府3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载«中国水利»2011年第8期.«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㊁个人之间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小红:«行政裁决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服从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基层人民政府也无法就该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其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条例仅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 处理 民事纠纷的权力, 10 结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分析,这里的处理应理解为 调解 .«人民调解法»(2011年)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 通过调解完全可以实现争议解决的目的并实现协议内容,完全没必要再由行政机关通过裁决予以解决.可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 处理 理解有误.(三)行政裁决与相关行为难以识别行政补偿与行政裁决的相似之处在于行政相对人都得到了特定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补偿是因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裁决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其次,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行国家责任㊁机关补偿;行政裁决的义务主体是一方相对人,行政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最后,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补偿中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中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㊁补偿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的双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这里的裁决应是指行政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存在差异又具有承接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㊁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㊁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12 权4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法发 1993 21号,已失效)规定: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行政裁定.属争议纠纷处理通常先进行裁决以明确权属主体,进一步通过确认予以宣告. 确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裁决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与诉讼类似的程序,对两方或者多方之间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特别是确认或者不确认争议的请求权. 13 侵权争议处理一般先有行政确认,根据确认的结果裁决或调解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其一是计量纠纷的调解,其二是计量仲裁检定.根据第56条的规定,仲裁检定是指 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㊁测试活动. 仲裁检定是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进行的 检定㊁测试 活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4 检定的目的是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的规定,结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之规定: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计量行政部门针对计量纠纷仅具有调解权而没有裁决权.表1㊀不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序号事㊀项依㊀㊀据法条用语原因分析1拆船污染赔偿纠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处理2汽车 三包 争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申诉㊁处理行政调解3科技成果转化争议«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裁决合同争议4水土流失纠纷«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处理行政主体间争议5行政单位之间产权争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裁定行政内部纠纷6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3条处理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7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裁决行政补偿8计量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㊁«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检定行政确认5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13 14 [德]沃尔夫㊁奥托 巴霍夫㊁罗尔夫 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4页.一些实践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确认,载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w w w.b a o t o u.g o v.c n/i nGf o/3911/141879.h t m;多数政府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裁决,载浙江政务服务网,h t t p://h u z.z j z w f w.g o v.c n/a r t/2014/10/24/a r t_54905_50073.h t m l,2020年5月2日访问.二㊁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梳理有学者通过梳理2009年之前的88件法律㊁法规和规章,总结行政裁决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㊁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15 实践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裁决具体事项范围的答案,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处理 侵权纠纷㊁补偿纠纷㊁权属纠纷㊁损害赔偿纠纷㊁政府采购纠纷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16 然而,各地清理的行政裁决事项却不尽相同,河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有17类, 17 云南省公布的首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有13项, 18 广东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仅有5项.19 基于行政裁决的概念,剔除非行政裁决事项后,现行立法规范所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一)权属争议裁决权属争议裁决是指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主管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活动.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㊁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仅限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侵权㊁行政区域边界㊁土地违法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类别的争议.裁决主体即主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使用权的职能.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使用 裁决 的概念,但结合相关条文内容㊁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态度,主管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享有裁决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包括:«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 6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516 17 18 19参见叶必丰㊁徐键㊁虞青松:«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7 8号).包括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㊁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探矿权争议裁决㊁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㊁水事纠纷裁决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我省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 ://i n f o .h e b e i .g o v .c n //e p o r t a l /u i ?p a g e I d=6778557&a r t i c l e K e y =6898026&c o l u m n I d =330085,2020年3月16日访问.«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细化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13项,涉及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2项,涉及县市区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1项,涉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处理㊁水事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企业名称争议解决㊁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载云南省司法厅网站,h t t p ://s f t .y n .g o v .c n /s f x z y w /98911.j 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㊁林地权属争议调处㊁探矿权人㊁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㊁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载广东政务服务网,h t t p ://w w w.g d z w f w.g o v .c n /p o r t a l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c -d u t y -t h e m e r e gi o n =440000,2020年3月16日访问.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1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㊁使用权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可以申请裁决的水事纠纷是指水利权属纠纷,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20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49条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之间㊁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国有资产产权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之间㊁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㊁国有企业之间等主体因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确定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的活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 68号)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㊁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㊁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现行立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争议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3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㊁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上述两个办法均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有权 裁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其将裁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二)侵权争议裁决侵权争议裁决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在查处和制裁行政违法的同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学者称之为 同源性行政裁决 ,即 行政主体行使专属职权㊁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与裁决的民事争议皆系同一事件所引起的行政裁决.21 侵权争议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相对人的同一个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针对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查处,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是否侵权的目的是查清行政违法事实㊁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针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手段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㊁根据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针对民事侵权的处理结果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即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行为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 适用法律㊁维护的利益㊁行为属性㊁启动程序㊁法律关系㊁行为指向和立法功能 等方面存在区别. 22 责令停止侵权 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及时性的需求.根据现行立法规范,侵权争议裁决事项包括专利㊁商标㊁植物新品种㊁企业名称和医疗机构名称侵权争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3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㊁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责7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20 2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胡建淼㊁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第十三章 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3、审核 批准(或拒绝) 4、批准(或拒绝)申请 对不予批准行为的 行为的救济程序 5、对不予批准行为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 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 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管理。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管理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 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 搞好生态平衡。 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搞好生态平衡。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秩序 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秩序,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秩序,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5.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 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和政策赋予其一定物质权 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解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裁决程序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程序。
本文将就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解析。
一、行政裁决程序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裁决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争议进行裁定的一种程序。
它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裁决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程序;2. 行政裁决程序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裁定后,相关方必须依法执行;3. 行政裁决程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门性,行政机关作为专业性机构,可以更好地解决具体行政争议;4. 行政裁决程序通常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和审查,较为简易,对于争议当事人来说更具效率。
二、行政裁决程序的基本流程行政裁决程序的基本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争议调查阶段: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争议审理阶段:行政机关进行争议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核实;3. 裁定决定阶段:行政机关作出裁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4. 履行执行阶段:当事人根据裁决书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对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和执行。
三、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原则行政裁决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以下重要原则:1. 平等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2. 独立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决权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裁决结果,并向相关方公示相关资料;4. 合法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裁决程序中应当依法行使裁决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行政裁决程序中的文书形式行政裁决程序中,文书形式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裁决书是行政机关对争议所做的正式裁决决定的书面文件。
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裁决机关的名称、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名;2. 争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信息;3. 对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相关记载;4. 最终的裁决结果和所需履行的义务;5. 相关救济途径和申诉渠道的说明。
行政裁决案例
行政裁决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行政裁决案例,但是对于这一概念,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行政裁决案例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作出的裁决决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行政裁决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裁决案例。
某市政府对一家工厂进行了环境保护检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恶化。
经过调查取证,该市政府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裁决决定,要求该工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环境治理,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裁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护了公众的生存环境,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市场监管的行政裁决案例。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了一起消费者投诉,称某家企业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责令下架产品、并进行处罚的行政裁决决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行政裁决案例。
某企业申请了一项行政许可,但因为相关手续不齐备,未能获得许可。
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其申请。
经过复核,行政机关认为企业提出的异议无法成立,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决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裁决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作用,保障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裁决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具体表现,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裁决案例的作用和效力是受到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裁决案例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裁决案例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促进行政裁决的公正和合法,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
• 2.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它与行政处罚有 下列区别:
• (1)两者的属性不同。 • (2)两者的目的不同。 • (3)运用的方法不同。 •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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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 (一)处罚法定原则 • 这个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 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 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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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 进行审定的事项。
•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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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不 设行政许可: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
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 行政制裁。 •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类型的法 律制裁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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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 体。
•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
•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这使它 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程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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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2010-11-11 14:08:23 来源:中国大律师评论:0点击:299
[提要]本主要介绍了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以及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八个种类。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
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
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补偿纠纷的裁决。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4、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
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⑵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⑷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8、民间纠纷的裁决。
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