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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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心理健康咨询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应遵循尊重、关注、平等、客观、真诚、保密的原则,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第三条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应以促进来访者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为目标,不得使来访者对咨询师产生依赖。
第四条心理健康咨询师应具备专业的资格和素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来访者的信任谋取私利。
二、咨询师工作守则
第五条心理健康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或不平等对待来访者。
第六条心理健康咨询师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应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心理健康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之间产生和建立咨访以外的任何关系。
第八条心理健康咨询师不得给来访者做精神疾患类诊断。
第九条心理健康咨询师有权拒绝不属于心理咨询服务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心理健康咨询师在实施心理测试时,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第十一条当心理健康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位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将其转介给更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
三、心理咨询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来访者可以通过电话或前来咨询室提前预约,在咨询登记表上填写自己本次来访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面谈专家。
第十三条正式咨询开始前,来访者需签署咨询协议。
第十四条咨询师应准时到岗接受咨询者来访或电话、网络咨询,认真、及时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咨询师对来访者咨询内容和有关的隐私严守秘密。
未经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第十六条咨询师要保持心理咨询室室内环境整洁、优美、舒心,定期更新环境陈设,营造温馨的空间。
第十七条咨询师要做好登记及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咨询师要爱护室内各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正常使用。
非咨询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咨询室,未经允许正在咨询时不能接待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遇有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出现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咨询师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十条咨询师要注意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心理健康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