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适航法规-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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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CCAR-121部运行的公司维修要求
第121.362 条 总则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 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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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135部: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 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适航法规
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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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 定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则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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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4)飞机运营人为其个人或者客人实施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运 输飞行; (5)由于业务需要,载运本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的人员、客人和 财物的飞行,运载的收费不超过该飞机的运行成本。当载运的 客人与该公司业务无关时,不对客人收取任何费用; (6)在规章中所定义的时间分享协议、交换协议或者共同所有权协议 下运营的飞机上载运公司人员和客人; (7)在飞机上载运运动队、体育团体、合唱团或者具有共同目的类似 团体,该项载运不收取任何收费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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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CCAR-43 CCAR-91
CCAR-66
CCAR-145
CCAR-135
CCAR-121
CCAR-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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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91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 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 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 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运行时,应当遵守本规则G章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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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CCAR-91部运行的公司维修要求
第91.303条 总则 (a) 任何人(包括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 使用的大型航空器及其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都应当由 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 按照CCAR-43部第43.11条(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 件制造厂家实施。 (b) 除本条(a)款的情况外,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可以按 照下述规则进行: (1) 航空器机体和部件的翻修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 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 43.11条(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 (2) 其他任何维修应当按照CCAR-43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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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CCAR-135部运行的公司维修要求
第135.411条 总则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 当满足下述要求: (1)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 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实施或者 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 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第135.425 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3) 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还应当满 足本规则第135.427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4)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修; (5) 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 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 维修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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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取酬或出租) -一般商业飞行;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旋翼机外挂载荷作业飞行; -训练飞行; -空中游览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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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航空代管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营运人 -一般私用飞行;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旋翼机外挂载荷作业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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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135部: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使用上述从事定期载客和非定期载客的航空器, 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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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121部: 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 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 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 物运输飞行。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 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第121.173条的 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注:不得使用单发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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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 在不涉及公共航空运输时,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 共运 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可按照本章规则实施下 列运行: (1)调、航空测量或管道巡逻 等,但不包括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向客户进行不收费(除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外,如燃 油、工作人员开支等)的飞机演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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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其他 -特技飞行; -飞行试验; -跳伞; -牵引滑翔; -特许飞行; -超轻型飞行器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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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135部: 定期载客运行; 非定期载客; 全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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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121部: 国内定期载客运行 ;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 ; 补充运行,即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 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 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或使用最大商载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