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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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
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号】苏政办发[2012]221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
范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21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
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
注:加*号的为跨保护区行政村(社区),具体管理保护区的范围以实地测量为准。
注:1﹒加*号的为跨保护区行政村(社区),具体管理保护区的范围以实地测量为准。
2﹒新沟河、新孟河参照主要入湖河流划定沿线保护区范围,具体建制镇、行政村名录待工程方案确定后划定。
三级保护区范围太湖流域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级保护区。